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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寻医制度考论(3)

http://www.newdu.com 2018-07-1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 何强 参加讨论

    三、寻医制度的实施
    (一)申请与离任
    如前揭熙宁二年(1069)寻医制度就已在官员群体中较大范围地开始实行,但具体程序并未见于记载。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朝廷便对寻医制度的实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依致仕条,止令逐州军勘会,无规避,具保明放离任讫,申所属,通判以上差遣听旨。”[11]5276可见,地方官寻医主要以州级长贰官员为界,分为“听旨”和“保明放离”两种情况。通判以下者,即州级属官、各属县官吏等,他们申请寻医,需由州军长官派员进行“勘会”,若无规避则可放离任,然后具保明状上奏朝廷。寻医保明状一般为常程文书,可经进奏院直接送抵有司。在京官员或在外天子近臣,文书可通过閤门司转通进司,进而送抵御前。元丰改制前,病告等“式假”的具体主管部门主要为尚书省礼部祠部司[12]2672。改制后,则由尚书省吏部主管。如洪迈《夷坚志》载,北宋宣和年间(1119-1125),黄陂丞某寻医,待“吏部符下”乃东归[14]929。“吏部符”便是尚书省吏部的行下文书。由于御史台掌官员“名籍”,朝廷批准官员寻医有关文书后,还需关报御史台“除籍”。
    南宋对于寻医官员离任的规定则更加详尽与严格:“诸命官乞寻医者,召本色见任官二员委保,别无规避,所属验实保明申奏。”亦即申请寻医要两名现任长官保明。现任官员寻医则分为“听旨”、“保明申属”和“州县自决”三种。史载:“通判、路分都监以上及缘边主兵之官具奏听旨。馀,所属勘验无规避,即放离任讫,保明申在京所属,满一年许朝参赴选;其小使臣、校尉、承直郎以下仍於所居州县给公凭”;非现任官员,则于“所在州施行”[15]209。上文“命官”系九品之内的文武官员,其寻医亦由尚书省吏部主管。至于“九品”之外的武阶,则另有规定。如诸下班祗应“经所在州投状,勘会无规避,保明申殿前司”;诸在外副尉乞寻医,“职事无绾系,非入重格,召保二人,经所在州投状,验实申尚书刑部”[15]210。
    两宋在官员寻医离任时都非常强调“别无规避”。至于其规避内容,则可有两种理解:一为对疾病本身的验视,二为对疾病表象之后“实事”的关注。从宋朝的政治实践来看,显然更看重后者。换句话说,在寻医的验视、保明工作中,弄清楚寻医者疾病真假本身并不是工作的重心,朝廷所关心的则是有无借疾病逃避“赃罪”。从朝廷惩处在寻医离任验视工作中渎职或保明不实官员的角度看,也更能说明这一点。如乾道二年(1166),左朝奉大夫、知建康军府(今江苏南京)王佐就因纵使犯赃之李允升寻医离任,而遭“追两官,勒停,建康军居住”的惩罚[12]4146;知峡州(今湖北宜昌)吕令问也因“夷陵知县韩贽胄赃污不法”,“不能举劾,纵其寻医”,而被“降两官,鄂州居住”[12]3979。史籍中并无一例因疾病检查有误而遭到惩罚的。南宋中后期,随着吏治日趋腐败和惩赃“不使居其位”理念的发展,对寻医放离的验视便形同虚设了。此点下文详论。
    (二)寻医往还
    寻医是官员因疾乞医而获得的一种病告,寻医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往往不佳,而寻医地点又多在京师或其他州郡,需长途跋涉。因此,英宗治平二年(1065)规定,命官寻医“许差送还公人”[12]1911。宋代,川、陕是边疆远地,官员罢任、分司、寻医等异常辛苦。政和六年(1116)规定,寻医者可“缘路差递铺兵”,若“不般家者减半,负担者每人不得过九十斤,逐铺交替,不限官序,止以到铺先后为次。如或不足,于所在州依数差厢军,不得过至京程数”,这无疑极大地减轻了寻医官员往返的辛劳。当然,因犯奸赃等罪而“令寻医”者和“不出本路者”不能享此待遇[12]1912。
    (三)寻医时限
    北宋中期以后,二年方得朝参的寻医之制还是得到了认真推行。如熙宁三年(1070),钱明逸举荐朱寿昌称:“寿昌称疾寻医弃官,而《寻医法》须二年乃赴御史台看验。”[11]5143其实,寻医二年应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寻医时限还与官员疾病及其疗治情况有关。如冯侗于绍兴三十一年(1161)七月赴部参选,就残零阙注授监广州亭头场盐税,未赴任间,因病寻医,至乾道六年(1170)疾病痊愈后才赴部参选,寻医九年,最后成功注授[12]4146。
    《庆元条法事类》详细记载了南宋有关寻医的敕令,其对寻医时限作了如下调整。第一,将九品以内的文武官员及九品外的武阶如诸下班祗应等的寻医时间由北宋时的“二年”调整为“一年”。规定曰:“诸命官及翰林院医人乞寻医……满一年许朝参赴选”[15]209;诸下班祗应寻医,“若听者,满一年听参班”[15]210。第二,诸外任副尉“职事无绾系,非入重格”者寻医,“若听解罢者,满三年参部”[15]210。“副尉”,南宋时系无品武阶中之进武副尉至守阙进勇副尉等五阶的通称。“绾系”指打成结把东西栓住;“格”有法式、标准意,“重格”即指重要的法式与标准。“职事无绾系,非入重格”,当指那些任非紧要的闲散职事④。此句即为那些具有进武副尉等武阶名,而外任为非紧要职事的闲散差遣者乞寻医,则满三年参部。南宋从制度上区分了非紧要之闲散官员寻医的情况,即使只是极小范围内的区分,确也是寻医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表现。至于南宋究竟缘何、何时作此调整,则史无明载。
    (四)参选注拟
    宋文武官员任满得替赴阙,须由御史台官员验视有无老疾昏懦之制,称“台参”。台参例以“问答”、“拜揖”看验疾病,流于形式,常遭诟病[12]3602。有史料表明,寻医假满者赴“台参”查验也为常制。如前揭钱明逸举荐朱寿昌称:“寿昌称疾寻医弃官,而《寻医法》须二年乃赴御史台看验。”[11]5143南宋乾道六年(1170),《御史台令》也规定:“诸寻医已除籍官,年满乞朝参者,体量委无疾病注籍讫,牒吏部、閤门。”“诸体量官员因疾者,牒医官局差人诊视,具实状申所属。”[12]4146台参“委无疾病”方许“注籍”,体量有疾患,还需牒医官诊视等,则远远超出了以“问答”、“拜揖”为主要形式体验老疾昏懦的范畴,对寻医者的验视似更为严格。此外,还严查验视中的腐败问题。如隆兴八年(1270),郭世苹寻医岁满,“参部,法当察脉”,验视之医“受其贿”,结果被郑丙“执送棘寺”,亦即被押赴大理寺受审[16]694。
    宋官员“循资”而授差遣,寻医对于官员资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成考的次数上,只有成考的次数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理为一任。而要关升资序,实历任数则是必备条件。以知县为例,其两任内,一任实历知县,方许关升通判。如其任未满两考而寻医,则不许理为一任。若在任已成两考,偶因寻医罢任,不因罪犯之人则“理当实历知县一任”[12]2618。换言之,知县任内满两考,因病“寻医”是可以理为实历知县一任的,即有资格关升通判。此外,如“非因体量过犯”而“寻医”的选人,任内“已满两考”,遇大赦,也有“循资酬赏”的机会[12]3730。另,不难看出,在资序的认定过程中,是严防混迹于“因病寻医”者中的“过犯寻医”者。
    寻医官员“注籍”后,就赴部参选,参选按官资注授。关于文武官员的差遣注授,学界多有研究[9]30-45[17]162-167,此不赘述。这里仅就诸学者未详之绍兴以后无品武阶官员的参选作一简单说明。绍兴无品武阶从进武校尉、进义校尉至守阙进勇副尉等,一共厘为八阶。首阶进武校尉;第二阶进义校尉,参吏部选;第三阶下班祗应参兵部选;第四至第八阶进武、进义、守阙进义、进勇、守阙进勇等五阶诸副尉参刑部选,其中有军功副尉在淳熙元年(1174)以后则可参兵部选[12]2692-2693[18]68。
    参选注授的实际运作,无疑与宋朝的吏治有很大的关系。南宋时期,除孝宗朝仍严格按制度注授外,其它时期基本实行“宽注授”。官员有无寻医及因何寻医,一般要在其“脚色”中注明。孝宗时,若发现有隐匿寻医经历的,即使已经注授差遣,仍有可能被取消。如乾道六年(1170),右承奉郎江深已差琼管司主管机宜文字,因其“隐匿向来寻医一节,冒授新任”,而遭罢差遣[12]4146。此后,随着吏治的趋于腐化,在参选中往往将“因病寻医”和“过犯寻医”等量齐观,寻医之制也因此成为避罪的港湾。诚如蔡戡所言,寻医者“或经年参选,或遇赦叙用,复使临民,其害滋甚”[19]56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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