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寻医制度的异变 上文简单勾勒了寻医之制在两宋的变迁与实施情况,但在实际运作中寻医制度所表现出的相对于病告的异变,可能更能反映宋朝政治的某些深层次问题。寻医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虽不脱“病告”的窠臼,但其实质早已成为朝廷和官员博弈的工具。对此,可从朝廷奖惩与官员钻营两个角度去把握,这两方面既是寻医制度异变的集中表现,又是导致其异变的主要原因。 (一)朝廷奖惩 两年或一年方得朝参入选的《寻医法》,显然是一略带限制意味的规定。因此,朝廷在必要的时候可将“不俟寻医限满”作为一种“恩泽”,而使官员得以提前注授差遣。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见诸于史实的仅有南宋初期的三次恩赦。南宋初,时值金人兵火之余,各级官吏多缺,因此高宗即位便允许寻医者“召保注授”[12]4145。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登极,赦曰:“应命官寻医、侍养,并许召保注授。”[12]4146此外,乾道元年(1165),孝宗立皇太子,也进行了大赦,曰:“应命官因患寻医、侍养,未满而已安居及半年已上,特许参选。”[12]4146这次恩赦寻医者,不需“召保”,安居及半年以上便可参选。 惩罚意蕴在寻医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可谓是一以贯之的,但寻医制度被直接用来惩治官员的情况在北宋末徽宗时才逐渐突出。如政和三年(1113),权知博州(今山东聊城)辛朴奏河北路走马承受焦公衍到博州与弟子奸滥等事,朝廷“下京西转运司差官体量”,结果“并无奸等事”,属于诬告,遂诏辛朴“令寻医”[12]4145。再如宣和四年(1122),朝廷对那些不赴繁难差遣之官员,便威胁施用寻医条例,诏曰:“检会诸路久阙县令正官之处,依条疾速差注。……已差下人,并限三日催促赴任。其推避不赴者,依寻医、侍养人例施行”,欲以此达到“戒堕吏”的目的[12]4614。 寻医制度异变为一种重要的惩赃工具,则与士大夫的理念与施为有很大的关系。宋士大夫常以宽仁为美,不忍以刑废人。如北宋刘敞在其父行状中写道:“公资不忍废人,虽在刺举之职,外方严见绳墨,内实宽裕,耻以察为名,其发挞贪污,必先下小罪去之,毋居位而已。”并举李康事证曰:“宁建令李康在事多不法,公先露其擅赋民造船等事,康即日移病寻医。”[20]卷五一《先考益州府君行状》南宋蔡戡对以寻医处赃污狼藉者及其危害有一段深刻的披露: 国家忠厚,与周匹休,风俗习为醇美,监司守臣务行宽大,坐视笞辱黥涅与徒隶等,恶伤士类,故不忍为。甚则持释氏因果之说,宁镌秩罢官,不肯劾吏,必不得已,使之寻医而去。赃污狼藉,所不可掩,姑求一二微罪应课塞责,或经年参选,或遇赦叙用,复使临民,其害滋甚。[19]568 蔡指出,监司守臣等“不肯劾吏”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为“恶伤士类”,一为“持释氏因果之说”。二者背后的逻辑与社会基础其实一也,即优礼士人。“必不得已,使之寻医而去”,与刘敞父亲刘立之“去之,毋居位而已”的理念完全一致。这种理念也可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胡颖《赃污狼藉责令寻医》判例中得到印证。其言一监税官受其妻影响,不复有廉洁之行为。胡颖指出:“此等人若留在仕途,决无改过自新之日。即限两日取寻医状申。如违,径上按章也。”[21]40淳熙十六年(1189),权吏部尚书颜师鲁也慨叹:“知县寻医,多是在任有公私显过,监司、郡守未欲按治”之人[12]3477。 (二)官员的钻营 各级官员为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而极力钻营,是导致寻医制度异变的另一重要原因。这种钻营主要表现在逃避罪责、规避繁难差遣、回避上级压迫等多个方面。下面仅就逃避罪罚这一弊端作一简单分析。 《宋刑统》卷二五《诈伪律》对托疾规避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惩罚规定:“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22]400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也规定:“诸命官犯赃,妄称疾病而寻医者,依《诈疾病有所规避》律加二等,监司、郡守徇情故纵者,与同罪。”[15]209《庆元条法事类》对命官犯赃而借病寻医作加重处理,并规定了查验者需结罪连保,这应该是有针对性的反制措施。而官员何以借寻医逃避罪责呢?这应与寻医者需解职离任的规定有关。熙宁四年(1071),刘挚言:“臣伏睹《编敕》节文,按察之司所部官属有犯,不得于官属离任后始行发挞,虽实不复受理;若犯赃私,虽离任,有人论告,或因事彰露,即依法施行。”[11]5456不难看出,除犯“赃私”罪外,其它罪行在官员已离任的情况下,按察之司是无权纠举的。 虽然“赃私”罪仍在追究范围内,但在实施中因腐败等原因,去职时具体罪名的认定则有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这应是很多犯了赃私罪的官员得以借故寻医的关键所在。正如上文所指,按察之官对犯“赃污狼藉”者,往往塞以“一二微罪”。南宋孝宗时期,一度申严法禁,针对寻医避罪的现象出台了补救措施,规定:“今后因监司、郡守按劾及百姓论诉已经体究,事在有司者,不许寻医。”[12]4146但孝宗后,吏治日益腐败,法禁松弛,出现了如上文所言的许多监司郡守不肯劾吏而反令其寻医去职的情况。 除了上文所指出的法律、管理上的原因外,有些疾病的不易察觉性也是避罪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常有官员因不察而遭惩罚,如左朝奉大夫、知建康军府王佐就因“纵使”犯赃之上元知县李允升寻医,而受到“追两官,勒停,建昌军居住”[12]4146的处分。 五、寻医制度的作用、影响及评价 寻医作为一种病告制度,这无疑是中国古代病告管理制度的创新。寻医制度的产生固然有国家企图强化官员管理的因素,但北宋中期以来日益尖锐的员多阙少矛盾下官员参选的压力才是其具有规范力的现实基础。但从宋朝的政治实践看,其在病告方面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这主要缘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这是由寻医制度“时长寡恩”的特点决定的。由寻医而得病告者,需解职离任,二年方得朝参。而百日之内的病告,官员不解职,有俸禄。有时出于优礼的需要,朝廷还可给某些官员百日之外的宽假,或准其连续请百日之假。 第二,祠禄制度的竞争。南宋以降,祠禄制度成为官员患病乞请的最主要途径之一。有些官员陈乞时颇为矛盾,如辛企宗“以病丐罢,欲乞宫观或寻医”[23]376,但陈乞宫观祠禄者要远多于寻医者,这是因为祠禄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差遣,有俸禄与任期。绍兴二十八年(1158),尚书左右司员外郎王晞亮就批评官员因疾求宫观而去的现象:“文武官实有疾病则许以寻医,悯其年劳则优以宫观,此旧制也。”[12]3595此“旧制”乃北宋熙宁年间之前的情况,而在熙宁以后祠禄制度渐成为处理疾患或过犯之文武官员的要途。 第三,在宋朝优礼士大夫的政治环境下,官员患病可以有致仕、祠禄、分司等多种途径解决,因此整个病告制度可以说是不发达的,而寻医制度作用空间之有限也就不难理解了。 南宋以来,寻医制度逐渐异化为朝廷惩治官员,尤其是惩治赃吏的工具之一,可以说在员阙矛盾异常尖锐的情况下,其在防治赃罪等活动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应该注意的是,以病告处置过犯官员,这本身就带有优待的性质。清人赵翼在评价宋朝俸禄之制时曰:宋政府“恩逮于百官者唯恐其不足”[24]560。就寻医制度的异化这点来看,借用赵翼之论来作评价,似也颇为恰当。同时,由于优礼太过、管理不善、吏治腐败等原因,寻医也为有些官员避罪打开了方便之门,终成姑息之弊政。寻医病告制度的产生与异化,可以说是宋朝员阙矛盾与优礼士大夫这一特定政治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随着宋王朝的覆灭,寻医之制也随即湮灭在历史长河之中,故而成为宋朝特有的一项病告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