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是多元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基础 1.多元法律文化交流需要尊重中外法律语言表达上存在的差异。法律文化差异是各国多元文化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中外法律语言的表达也因此存在一定差异,需要由专业法治人才在各类文书中关注相关问题,才能够避免因法律语言表达差异导致信息传达不畅、双方理解错误或存在一定漏洞等问题的出现。 法律语言表达的差异问题是现实存在且必然长期存在的问题,这是因为各国语言是通过本土民族在形成、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不同的民族,在语言上差异极大,同时语言本身也始终处于发展状态;但对于法律内容来说,使用语言必须精确,至少在本土语言文化中不可歧义地表达,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语言也是表达法律内容的最佳工具。然而,当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通过不同语言进行表达时,就会体现出差异性,因为不同国家的人通过不同的语言呈现了不同的法律内容,如果需要理解非本国的法律条文,就是一种专业要求极高的跨文化交流。另外,在国际合作中的法律语言表达遵循哪一方的标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既要强调本国在合作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能让合作对象理解并欣然接受,本身就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专业法治人才来完成。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将会与其他国家展开广泛交流与合作,而任何交流与合作都与双方的法律息息相关,也就是都需要应用到双方的法律内容。因此,当官方语言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需要进行交涉、合作、商议时,为了充分体现出本国的法律价值,使得双方能够在法律内容的应用上找到平衡点,共同遵循相同的准则与共识展开合作,就需要法治人才在法律语言表达上付出更多的努力。事实上,欧盟在早期就已经在卢森堡、比利时等地建立了专业法律翻译团队[5],我国开展“一带一路”建设也需要这方面的法治人才作保障。 2.多元法律文化交流需要了解沿线国法律因历史因素所致的差异。法律发展沿革的差异,造成了各国在法律历史文化上的差异。例如英国过去曾经凭借工业革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海洋霸主,并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过殖民统治,所以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一些英联邦国家作为过去的英国殖民地,在法律上都有着浓重的普通法系色彩。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加入“华沙公约”的各个国家形成了社会主义政治联盟,彼此在法律法规建设上也存在着相互借鉴的痕迹,例如当时的波兰、东德、匈牙利、阿尔巴尼亚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带有鲜明的苏联法律文化色彩。即便是在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甚至是这些国家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后,带有苏联法律色彩的文化仍然留存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条文当中。所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法律历史文化上存在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国家的司法、立法实践造成了影响。有鉴于此,我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展开交流合作前,首先应该让法治人才通过研究找到其中特点,才能够了解当地法律内容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才能够更好地在出现域外法律问题时,把握好当地司法的倾向、特点和程序。 3.多元法律文化交流需要尊重沿线各国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宗教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在文化上,都存在着巨大影响力,法律也不例外,宗教对各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比之其他类型的文化影响更甚。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更需要大批能够掌握宗教对法律文化影响的法治人才。具体来说,不同宗教都有着对教徒、教众群体进行约束的教义,这些教义对他们来说有着极强的影响力与权威性,以至于教徒、教众群体在世俗生活当中都会遵循教义指引来开展实践活动。在我国,从未出现过“教法大于国法”或教法向国法“发难”,更多是部分宗教群体在向主流社会靠拢时出现的“为难”,以本土经验的“教法随国论”可化解外来的“教法建国论”,抵御境外宗教极端思想,构建我国宗教多元通和[6]。但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宗教影响较大的国家仍然存在,在那些政教合一的国家当中,宗教的教义或等同于国法,或国法中蕴含着教义的相关内容,甚至是由宗教中担任教职的专业神学人士来解读法律与教义之间的关系[7]。伊斯兰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目的①,对于这些国家而言,教义对国法影响作用很大,在国际事务调处中也有其特殊性。在这些伊斯兰国家中,《古兰经》中的内容就是安拉的旨意,而安拉的旨意是不能够被违背的,是适用于任何场合的,不能够改变,也不会被改变,因为对于伊斯兰教而言,安拉是绝对全知全能的,如果让教义成为国法那样时移世易的规则,对于伊斯兰教而言就是一种襄读,所以它们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教义影响的方式来适应现代社会与宗教之间的差异。在这一背景下,就需要法治人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宗教文化、法律文化关系进行准确解读,因为尽管同一国家的法律与宗教教义大部分能够相互适应,但存在矛盾冲突的例子也并不鲜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