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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鸣:“凤凰村”与“江村”之比较及其对人类学村落研究的贡献(5)

http://www.newdu.com 2018-10-10 《社会学评论》 周大鸣 参加讨论

    现在我们回到第二个问题,即两者作者共同的研究目标,即通过个案研究扩展到对某一区域甚至全国的社会生活本质的认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两位作者都意欲采用“类型比较”的方法来达至。
    葛学溥(1925/2006:1)在著作导论中说道:“本研究有多大的意义和适用性,这需要在全国所有的省份做过类似的调查后才可以做出回答。在研究之开端,在中国每一个大区内选择一个村落进行调查时有意义的,然后把大的区域划成更小的区域选点调查,不断地分割直到完成这项社会研究。因根据不同的文化特征来划分研究区域,如职业、工具、社会组织、态度和理念等等来作为研究的要素。”正是用这种方法论,作者选择了华南的一个村落进行研究,以试图了解华南社会的生活,然后按照作者的“以逐个分析整个中国每个区域社会土壤为目标”,还将选择中国的其他区域如上海、江苏等地做比较研究。当然,作者并没有完成他的目标,后来他转移了学术兴趣,做了教育社会学的有关研究。
    费孝通的江村和其他村落研究,让我们对葛氏未完成的夙愿多少有些惋惜之余,多了更多的欣慰和激励。
    贯穿费孝通一生的学术旨趣便是社区研究。其社区研究直接师从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将社区看作一个整体,具体而微地描述它的运行。但费孝通的研究目标不止于此,与葛氏相同,他也企图通过对一个一个的村庄的调查,达成对整个中国的认识。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方法论上,他走的是从社区研究到比较方法到模式再到普遍化的道路(卢晖临、李雪,2007:121)。
    费孝通将单个社区研究的意义主要定位在建立“地方类型”的贡献上,希望通过积累众多的“类型”,来反映中国社会结构的总体形态。因而,费孝通在完成《江村经济》后,便开始在“内地农村”里寻找与江村不同的类型并进行比较。如果说江村是“人多地少、工农相辅”的类型,那么他与合作者选定的禄村、易村和玉村就分别代表“没有手工业的农村”“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农村”和“受商业中心影响较深的农村”。
    这自然引起了其他学者的质疑。这其中最主要的质疑者是人类学家利奇,即一个包括人数众多、历史悠久、文化复杂的民族或国家,只研究其中的一个由少数人组成的小社区,能不能了解这个民族整体的社会文化?是不是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弗里德曼也不赞同。他认为并不能通过村庄的数量“堆积出”一个中国来。他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2000)、《中国的宗族与社会:福建和广东》(1966)的分析范式已经转移到把村落社会置于区域社会(福建和广东)中进行审视,以此克服村落民族志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并试图建构“反映中国整体社会”的理论。另一位著名的人类学家施坚雅(2000)则索性抛弃了村落研究的视野,把分析的基本单位确定在村落之上的“集市”,从经济地理学和历史学的角度来研究区域中国,并由此走进了“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
    其实,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已经指明,对这样一个小的社会单位进行深入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单位,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其他地方进行调查时的比较材料,这就是获得真正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费孝通在1990年发表的《人的研究在中国》一文中直接对利奇的批评给了答复,他也承认局部不能代表全部,但主张用“逐渐接近”的手段来达到从局部到全面的了解。但费孝通强调,如果把一个农村看成是自成一类也是不对的,相同条件形成的相同事物就是一个类型。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其中的一个类型和模式。这样,假如我们能搜集到中国各地农村不同的类型和模式,那就接近对中国农村社会文化的全面认识。
    在《重读〈江村经济·序言〉》中,费孝通反思到,这种限于农村社区的微观研究存在限度:不论研究了多少类型,甚至把所有多种多样的类型都研究遍了,如果把这些所有的都加起来,还不能等于中国的社会与文化,因为这始终没有走出“农村社区”这一层面,除了农村这个基层社区外,还包括多层次的社区。意识到以城镇为中心的城乡网络之于农村社区的重要性,费孝通在晚年致力于小城镇研究,这一点与施坚雅(2000)的取向相似。在费孝通看来,通过对小城镇这一高于农村社区的社会实体的研究,便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纯粹的乡村研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病,因为小城镇“无论从地域、人口、经济、环境等因素看,都既具有与农村社区相异的特点,又都与周围的农村保持着不可缺少的联系”(费孝通,1986:18)。为了探寻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通过对全国各地的调查比较,他先后总结出了“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民权模式”“侨乡模式”等多种模式(费孝通,1995),并且指出:小城镇的道路是有中国特色的独特的城市化道路(费孝通,1999)。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葛学溥与费孝通一样,都欲采取社区类型比较法,以对不同社区的比较研究来达到对全国农村社会的认识(这一研究范式,葛学溥要明显早于费孝通)。面对微观与宏观、特殊性与普遍性的问题,两位作者都意识到了单纯村落民族志的局限性,强调村落研究需要勾连历史的、宏观的因素,并相信通过社区类型比较法,可以实现特殊性到普遍性的过渡。但相对于费孝通后续的更多的调查和反思,以及对研究方式的扩展,葛学溥则显得“虎头蛇尾”,似乎只做了单一的个案研究,而没有比较的个案研究,也没有实现他以逐个分析整个中国每个区域社会土壤的目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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