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中华民族”争议的回应和超越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话语表述与“中华民族”有何不同?乔治·莱考夫(Lakoff)和马克·约翰逊(Johnson)在《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一书中提出的一种关于隐喻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二者间不易觉察的区别。“隐喻的本质就是通过另一种事物来理解和体验当前的事物”[13](3),“对于我们来说十分重要的概念要么是抽象的,要么是我们的经验中界定不明确的(情感、想法、时间等),所以我们需要借助那些我们清楚理解的其他概念(空间方位、物体等)来掌握他们”[13](108)。这种需要以具体的、简单的和熟悉的事物来辅助理解的抽象而复杂的概念被称作隐喻概念。隐喻不仅仅是一种修辞,更是一种认知方式,这种新颖的认知方式可以使我们获得认知事物的新视角、丰富对原有事物的想象、推动其内涵与外延的拓展,进而形成对原有认知的充实与超越。借助隐喻的视角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在话语上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一个明显的隐喻概念。尽管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早已存在,但是“中华民族”作为这一实体称谓的历史却并不长。“中华民族”这一名词自被创造以来,在不长的历史中所产生的大量争议充分证明,这是一个极其抽象和复杂的概念,而相对于“中华民族”或者“民族”,“共同体”对于我们而言,是一个外延更宽、更易理解和更加熟悉的概念。以“共同体”作为“中华民族”的隐喻,为理解中华民族提供了参考的客观具象,丰富和充实了对“中华民族”的认知,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围绕“中华民族”概念所产生的争议。 (一)以“共同体”内涵对争议的回应“中华民族共同体”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暗示着中华民族是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有机结合,而不是机械组成。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对共同体的研究影响深远,滕尼斯认为,“共同体”之区别于“社会”概念最核心之处在于,“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14](52)。可见,有机的、紧密的联系是共同体的基本内涵。所谓“有机整体”,即这一整体内部已经呈现一种相互交融、难分彼此、不可分离的状态,如果可以分离,那只能是机械的组成体而非有机的整体。早在秦汉之际,中国境内各民族就开始了未曾间断的交流和融合,在上千年的互动和交往中形成了一个紧密联系、有机互动的整体。中华民族内部各“族”共享着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文明,并在持续的交往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关系。由此可见,这一“共同体”之间的共同性是在长期的社会真实互动中逐渐培育的。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共同体”的强调实则否定了把中华民族等同于汉族的错误认识,强调了中华民族是中国56个民族有机构成的整体。从这一有机整体形成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拥有共同的历史叙事和历史记忆,建立在频繁的经济联系、密切的文化交流、共享的政治价值和制度基础之上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形成,由来已久,早已凝结为一个具有共同精神、共同意识的统一体,毫无疑问,是一个客观与主观因素兼具的民族实体。 “中华民族共同体”强调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而不是“联合体”。“联合体”与“共同体”的区别在于“联合体”是一个松散的、由外力促成的组合体,而“共同体”则是一个自然而然凝聚而成的整体。西方“共同体主义”思想还认为“共同体”揭示了群体对个体的塑造作用和构成作用,而“联合体”则不具有这样的效力。正是由于“共同体”与“联合体”存在上述本质上的区别,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而不是“联合体”,实则否定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复合体”的说法,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是不可分离的凝聚状态,强调了“一体”高于“多元”的价值追求,“多元”只有在中华民族这一民族实体之下才有存在的意义,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文化、传统、规范对“多元”具有决定性的价值,这一根本原则是“多元”得以获得生命的源泉。 (二)以“共同体”视域尝试对话语体系的超越围绕“中华民族”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争论和探讨,根本上是由东西方两套不同话语体系对接过程中的龃龉所导致,而“民族国家”理论体系能否解释中华大地上族群凝聚的历史及带给中国的影响,则是引发争论的关键[15]。传统中国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一国一族”的“民族”概念,只有一种以文化区分彼此的文化族类观,文化族类间没有横亘其间、不可跨越的明确界限,以这种文化族类观划分的“汉人”“藏人”“蒙古人”难以等同于西方的“民族”[4]。在接触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过程中,中国近现代的民族精英们意识到必须有一个能够代表和团结国内各民族的一体概念,“中华民族”这一称谓被有意无意地赋予了这一使命。但是在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框架下,却无法适切地处理“中华民族”与国内各“族”的关系,这就导致了各种各样争论的产生。 “中华民族共同体”试图以“共同体”的理论视域来超越“民族国家”理论体系的话语权威。“共同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显然大于“民族”概念,“民族”只是共同体类型中的一种,以“共同体”概念来理解“中华民族”,是对“中华民族”概念的丰富和拓展。而对概念的丰富和拓展则有望达到这样一种认知效果,即跳出“民族”的视域,代之以更为宏观的“共同体”理论来理解“中华民族”,对中华民族这一有机整体的形成和发展的轨迹就可以获得更大的解释空间。由此看来,以“共同体”概念来补充或者抵消“民族”概念的不足与伴随的风险,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