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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道明:汉代“殊死”考

http://www.newdu.com 2018-11-06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 魏道明 参加讨论

    内容摘要:“殊死”是常见于汉代史籍的法律用语,自古至今,学者从罪名或刑名的角度对此作了各种解释,计有律有明文的死罪、大逆罪、重大死罪、斩刑、弃市、死刑等。本文认为殊死在汉代是一个用以表示死罪严重程度的复合概念,其要素包括罪行性质、是否律有明文、能否赦免及处刑方式与处刑时限。具体来说,殊死是专指律有明文的大逆不道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等,此类死罪,性质严重,绝不赦免,处死方式固定为腰斩,且行刑决不待时。由于受刑时罪犯的身体被斧钺断开,故曰殊死。后世法律中的真犯死罪(真死)制度即源自于此。
    关键词:汉代 殊死 律有明文 大逆不道 腰斩 真死 
    作者简介:魏道明,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隋唐史。
    一、“殊死”诸家说回顾
    “殊死”一词,作为法律用语,常见于汉代史籍,如《汉书·高帝纪下》:“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从三国开始,对于何为殊死,学者的解释就已出现歧异。如淳说:“死罪之明白也,《左传》曰‘斩其木而弗殊’”;韦昭则直言“殊死,斩刑也”。①韦昭是从刑名或刑罚方式的角度来理解殊死;如淳说的后一句似乎也隐约涉及了刑罚方式,但他解释的着眼点在于罪名或罪行性质,认为殊死是指罪名明确、律有明文的死罪。其后,争论依旧,且日趋复杂。
    东晋董勋说:“殊,异也,死有异死者,大逆:族诛、枭首、斩腰,《易》有焚如之刑也。”②董勋的说法多有晦涩难解之处,其大意是说,殊为离异,死刑中有尸身离异之刑,大逆不道一类的罪行要处以族诛、枭首、斩腰、焚如等尸身分异之刑。唐代大儒颜师古在《汉书注》及《匡谬正俗》中都对殊死进行了解释,他是韦昭说的支持者,并给予了斩刑说训诂学上的根据:“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1]又说:“称殊死、绝死,谓斩刑也……殊者训绝,而死有斩、绞,故或云殊死,或云死。但云死者,绞、缢刑也;云殊死者,身首分离,死内之重也。”[2]
    韦昭、颜师古所谓的斩刑,是指断开受刑者身体的死刑;相比而言,董勋虽也是从断开、离异的角度来解释殊死,但殊死刑的范围比之韦昭、颜师古说有所扩大。在他列举的族诛、枭首、斩腰、焚如等殊死刑中,至少族诛、焚如两种刑罚,并不是以断开身体的方式来处死罪犯。族诛即是夷三族,按《汉书·刑法志》所载,夷三族之正犯“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焚如是指用火烧死罪犯,王莽曾以此刑制裁谋反并投靠匈奴的陈良等人。[3]遭族诛、焚如者,只是被笞死或被烧死,死时身体完整,并没有被断开。
    董勋之所以将二者也看作殊死刑,原因恐怕在于遭族诛、焚如者,虽死时身体尚能保持完整,但死后却免不了尸身分散:族诛的正犯首级悬竿示众并被剁碎骨肉,遭焚如刑者也难免肉尽骨散。换言之,韦昭、颜师古只是单纯以处死时断开受刑者身体的角度来理解殊死,而董勋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死后断开尸体的情形,无论断开身体还是尸体,皆为殊死刑。此外,董勋说还有一点值得重视,他虽是从刑名意义上来解释殊死,但将殊死看作是专门针对于对大逆罪的处刑方式,突出了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似乎在隐约提示我们,殊死在罪名意义上是专指大逆罪。
    到了南宋,徐天麟认为殊死即是弃市的别称。[4]弃市为秦汉时期的死刑刑名,其处刑方式有斩刑、绞刑之争:《周礼·掌戮》郑玄注:“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是将弃市解为斩刑。而司马贞《史记索隐》在注《史记·高祖本纪》时说:“今律谓绞刑为弃市是也”,是将弃市解为绞刑。徐天麟尽管只是对弃市刑名的由来作了说明,③有对弃市到底是斩刑还是绞刑做出说明,但揣测徐氏本意,他应该是将弃市理解为斩刑,在此基础上,又见韦昭、颜师古释殊死为斩刑,于是认为既然殊死和弃市都是斩刑,殊死当然也可以解释为弃市。
    徐天麟将殊死与弃市等同起来的看法,令人疑惑。虽然究竟何为殊死,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但殊死是死刑之重,并无争议;同样,弃市的处刑方式,虽有不同看法,但弃市是死刑之轻,也无异议。可见,殊死与弃市,无论如何都不能等同起来。而且,如果弃市已是殊死也即死刑之重,那么刑等在弃市以上的腰斩、枭首、磔刑,又该称作什么呢?
    相比而言,清人段玉裁虽也受弃市为斩刑说的影响,但他的说法比徐天麟要合理得多:“凡汉诏云殊死者,皆谓死罪也;死罪者,首身分离,故曰珠死,引申为殊异。”[5]段氏之说,恐怕是先将弃市看作是首身分离的斩刑,然后以此类推,既然刑等最轻的弃市已属殊死,那么腰斩、枭首、磔也当然得归入殊死,于是认定汉代所有的死刑都是殊死刑。这样一来,殊死刑与死刑就含义相当,殊死就是死刑。
    在现当代,韦昭、颜师古的斩刑说,获得的认可最多,④段玉裁的死刑说也有支持者。⑤也有学者在传统罪行、罪名说的基础上发展出新说,认为殊死即是重大死罪,如牛继清认为殊死是指“犯了与一般死罪有性质区别的不赦大罪”;[6]陶安也说殊死是“死罪之‘甚’者。正因为这些罪名明明白白地应当处刑,所以常赦‘不得赦’”。[7]
    综上,自古至今,学者从罪名或刑名的角度对殊死作了各种解释,计有律有明文的死罪、大逆罪、重大死罪、斩刑、弃市、死刑等。由于秦汉时期,罪与罚界限模糊,语义经常出现混同,[8]罪名与刑名往往同一,[9]故无论罪名说还是刑名说,皆有其合理之处,在汉代史籍中也都能找到依据,不能轻易否定。但正是因为罪名、刑名说都有合理之处,殊死可能是一个兼有罪名、刑名的复合概念,⑥若执着于一端,就会失之偏颇。以下将先分别从罪名、刑名两个角度来验证殊死各家说,在此基础上,力争对殊死作出一个正确的概念解释。
    二、作为罪名的“殊死”
    在汉代史籍中,“罪殊死”“罪非殊死”一类的用法并不稀见:如《汉书·宣帝纪》:“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又《后汉书·章帝纪》:“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可视为罪名意义上的殊死。笼统而言,殊死无非是指死罪。当然,并非所有死罪都属于殊死,汉代的死罪分为殊死与非殊死两类,汉章帝建初九年(公元84年)的诏令可以为证:
    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后汉书·章帝纪》)
    诏令中的减死分为两种,死罪“系囚”(非殊死)减为戍边,殊死罪者减为宫刑。可知,殊死罪只是死罪中的一种。
    那么,什么样的死罪被称为殊死呢?殊死诸家说中,涉及罪行性质者,有如淳、董勋、牛继清、陶安四人。其中,如淳认为是“死罪之明白也”,董勋认为是大逆罪,牛继清说是大罪,陶安说是死罪之甚者。除去如淳说,其余所谓大逆罪、大罪、死罪之甚者,所指皆类似。大逆即是大逆不道,又称“大逆无道”“大逆毋道”“大不道”“逆道”等,是汉代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行的概称,就是大罪和死罪之甚者。因如淳说较为特殊,留待后论,以下先来考察大逆不道与殊死之间的关系。
    证之史籍,殊死罪与大逆罪的确可以互称:
    (章帝章和元年九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后汉书·章帝纪》)
    (和帝永元八年八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其犯大逆,募下蚕室,其女子宫。(《后汉书·和帝纪》)
    这几乎是两道一模一样的诏令,其“募下蚕室”者,或称殊死,或称大逆,我们似乎可以认定殊死罪就是大逆不道一类的犯罪行为。然而,再结合明帝的诏令来看,问题就没有这样简单:
    (明帝永平八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后汉书·明帝纪》)
    明帝的赦令中,“募下蚕室”的对象,由殊死或大逆变为了“大逆无道殊死”。如果大逆不道即是殊死,就没有必要采用“大逆无道殊死”这样的累赘表述方式,直书大逆不道或殊死即可。由此可知,大逆不道罪与殊死罪还存在着区别。那么,如何理解两者之间这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呢?我们再来结合光武帝、明帝的诏令进行分析:
    (光武帝建武六年)秋九月庚子,赦乐浪谋反大逆殊死已下。(《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明帝永平二年春正月)其令天下自殊死已下谋反大逆,皆赦除之。(《后汉书·明帝纪》)
    光武帝诏文是赦谋反大逆中的殊死已下罪,明帝的诏令是赦殊死已下的谋反大逆罪,所指皆同,都是说仅赦谋反大逆罪中的殊死已下者而殊死者不赦,也即赦免部分谋反大逆者。这说明汉代的谋反大逆或大逆不道罪可分为殊死和殊死已下(非殊死),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大逆不道罪,都属于殊死罪,殊死只是部分大逆不道罪的专称。
    那么,什么样的大逆不道属于殊死罪呢?如淳所谓殊死是“死罪之明白也”的解释,或许为我们提供了线索。“明白”一词,也常见于汉代文献,以下略举几例:
    (淮南王安谋反)赵王彭祖、列侯让等四十三人皆曰:“淮南王安大逆无道,谋反明白,当伏诛。”胶西王端议曰:“其书印图及它逆亡道,事验明白,当伏法。”(《汉书·淮南王传》)
    于是左将军丹等奏:“(王)商位三公,爵列侯,亲受诏策为天下师……执左道以乱政,为臣不忠,罔上不道……罪名明白。臣请诏谒者召商诣若卢诏狱。”(《汉书·王商传》)
    臣敞谬豫机密,言所不宜,罪名明白,当填牢狱。(《后汉书·郅恽传附郅寿传》)
    以上引文中,“明白”一词皆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罪名是否符合法条规定联系在一起。汉代在定罪量刑时,将罪行分为两类,一类是罪名明确、律有明文,严格按照律条判刑者,汉律中称为“真罪”,如《二年律令·亡律》:“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者,以匿罪人论。”简文中的“真罪”,虽是指亡人本身之罪,但结合后世法律“真犯”的概念来看,汉代有可能将律有明文的罪行也称为“真罪”。
    另一类是罪行、情理与律文有出入,律无明文而以“与同法”“与同罪”“反其罪”等名目比照某一律条判刑者。这在《二年律令》中有明确反映:如《盗律》:“谋遣人盗,若教人可(何)盗所……皆与盗同法”;“智(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买者智(知)其请(情),与同罪”;《告律》:“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春;它各反其罪。”这些都是比照定罪的证据。如淳说殊死是“死罪之明白也”,意思就是说殊死是指律有明文的死罪,若比照律条判处死罪者,则不属于殊死。
    论述至此,再回到前文所谓殊死是指部分大逆不道罪的结论,就不难明白,殊死无非是律有明文的大逆不道罪,比照定罪的大逆不道则不属于殊死罪。
    汉代比照定罪大逆不道的情形,较为常见。1957年在甘肃武威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中,对于年七十而受王杖者,“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有敢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10]又据《汉书·杜周传附杜延年传》记载,昭帝时,桑弘羊谋反,其子桑迁本应缘坐,侍御史却认为桑迁“知父谋反而不谏争,与反者身无异”,以谋反罪来处置。“与反者身无异”,大概就是“与同法”或“与同罪”的意思。对于反叛事件中被动参与、支持叛乱者也往往以“与同罪”的名目判大逆不道。《汉书·景帝纪》记载,汉文帝三年(公元前177年),济北王刘兴居反,“诏曰:‘济北王背德反上,诖误吏民,为大逆。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与王兴居去来者,亦赦之。’八月,虏济北王兴居,自杀。赦诸与兴居反者。”所谓“赦诸与兴居反者”,可证明在济北王反叛事件中,很多人都被“与同罪”的名目判谋反罪,包括参与、支持叛乱甚至是“与王兴居去来者”。但这些比照判处谋反罪者,多属被动参与、支持叛乱,在性质上与真犯谋反有明显差异,所以在平叛后往往给予赦免。又据《后汉书·彭城靖王恭传》记载,汉安帝元初三年(公元116年),赵牧诬奏彭城靖王刘恭“祠祀恶言,大逆不道。有司奏请诛之。恭上书自讼。朝廷以其素著行义,今考实,无征,牧坐下狱,会赦免死。”赵牧奏刘恭大逆不道,却以不实反坐大逆下狱,就是属于“反其罪”。
    正是因为大逆不道罪有比附定罪的一面,同为大逆罪,差异明显,⑦激处罚也各不相同。律有明文的大逆不道,正犯腰斩,还要株连亲属受刑;如晁错案,丞相青翟等举劾晁错曰:“亡臣子礼,大逆无道,错当要(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臣请论如法。”[11]而比照大逆不道者,仅处弃市,也不株连亲属。据《王杖十简》记载,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汝南西陵县昌里一位名先的人,年七十而受王杖,游徼吴赏命其随从殴打先,比大逆治罪,“赏当弃市”;[12]1981年在武威新发现的《王杖诏令册》中,更是有对受王杖者“吏民敢有殴辱者,逆不道,弃市”的明确记载,并记录了多例因毁损王杖或殴伤、擅召受王杖者比照大逆定罪处以弃市刑的案例。⑧
    弃市为汉代最轻的死刑,适用于较轻的死罪,故在汉代史籍中,罪当弃市的死罪往往与殊死罪分列,以示区别。如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曾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13]贼、斗杀人,按汉律规定,罪当弃市。⑨汉令将贼、斗杀人罪与殊死罪并列,可知罪当弃市的死罪不属于殊死罪。对比照定罪的大逆不道罪,仅处弃市刑,说明此类罪行还不够殊死罪的“资格”,只有律有明文的大逆不道罪,才属于殊死罪。
    殊死罪是专指律有明文的大逆不道罪,其它律有明文的死罪则不属于殊死。大逆不道罪,按照《汉书·霍光传》“侮上者,逆道也”的解释,其含义较广,凡不利于皇室、社稷的言行,皆是;对于杀父、杀母一类的行为,也以大逆罪论处,⑩具体包括近二十个罪名,[14]涵盖了后世法律中十恶罪的前四项,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按罪等排列,以下应为不道、大不敬,这两类罪按汉律应处弃市刑。《周礼·秋官·庶氏》郑玄注引汉律:“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汉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释之案律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奏当弃市。”[15]按此,巫蛊一类的不道罪、盗宗庙御物一类的大不敬行为,按汉律皆为弃市。史籍中也不乏因不道、大不敬而被弃市的实例,如韩延寿以狡猾不道、[16]严延年[17]以诽谤政治不道坐弃市;薛况、[18]蔡邕[19]皆坐大不敬而弃市。处以弃市刑的死罪,如前所述,不同于殊死罪,可证不道、大不敬皆非殊死罪,(11)不道、大不敬以下的死罪则更不可能属于殊死罪。
    殊死罪,性质严重,故严惩不贷。汉代虽大赦频繁,但多是“赦殊死以下”,殊死罪不赦。汉代有所谓“不当得赦”的制度,(12)类似于后世之“常赦所不免(原)”。即使特赦“不当得赦”者,殊死罪也不在其列,如汉顺帝阳嘉三年(公元134年)的诏令:“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20]按此,殊死以下罪及诸不当得赦者,皆可赦除之,唯独殊死不赦,可知,殊死属于绝不赦免的严重死罪。(1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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