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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租役草考述(2)

http://www.newdu.com 2018-12-14 《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 潘洁 参加讨论

    一 地租
    史金波先生通过对租税文书的译释,计算出了黑水城地区的固定地租,为每亩交纳粮食1.25升。(11)这个比例是否适用于全国?因为没有其他文献的佐证,而没有结论。笔者再次整理《天盛律令》时发现,第15卷对京畿的地租有着详细的规定,每亩纳租数与黑水城明显不同,而且条文还记载了交租的时间,增加部分与原有内容一起完整地记录了催交租的过程,可惜的是,这段文字因为漏译、错置没有被翻译出来,以往关于赋税的成果因参考汉译而没有涉及。(12)
    《天盛律令》第15卷的影印件在《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册公布,编号为俄Инв.No.196 8084в,从39-1至39-39共39叶,每叶有左右两面。汉译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从“都磨勘司当引送,所属郡县管事□、司吏等当往磨勘”开始,对应的是影印件的39-2左面,也就是说汉译本缺少3面,即39-1的左右两面和39-2的右面。第15卷首出注:“此卷首残三面,原文自第一条下半部始。目次据卷内各门题目补。”(13)
    汉译本所缺的39-1左右两面,各9行,共18行,在《俄藏黑水城文献》有完整的一叶。(14)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卷一五的目次,占据了右面的9行和左面的7行,汉译为:“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共十二门,催缴租、取闲地、催租罪功、租地、春开渠事、养草监水、纳冬草条、渠水、桥道、地水杂事、请纳谷、未纳地租分八十七条。”目次汉译本中已经依据正文各门名称补充,但是与俄藏相比还是略有出入。第二部分为39-1最后两行,即该卷第一门《催缴租门》的正文,说的是交租的租额,汉译本中没有这两行西夏文的译文。
    39-2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右面为空白,左面清晰完整,汉译本直接从左面开始翻译。俄藏和汉译本都缺少的39-2右面,仍然在俄藏的卷一五中,只不过错置在《春开渠事门》,序号是39-15。39-15为完整的一叶,与39-2左面内容、版式完全一致,刚好能够补充右面所缺文字,共9行107字。把39-1最后两行和39-2连在一起,汉译为:“京师城所辖七个郡县,根据土地的贫瘠程度交纳地租,上等每亩纳租一斗,次等八升,中等六升,下等五升,末等三升等五等。各郡县所纳谷物如下,成熟时各郡县人当催促,夏苗自七月初一,秋苗自九月初一,至十月底交纳完毕,收取凭据,十一月初一当告都转运司,转运司人登记应纳未纳数,至十一月月末簿册、凭据”,接下来是已有译文“都磨勘司当引送,所属促县管事□、司吏等当往磨勘。自腊月一日始至月末,一个月期间当磨勘完毕,所遗尾数当明之。正月一日转运司当引送,令催促所属郡县人,令至正月末毕其尾数。若其中有遗尾数者,二月一日当告中书,遣中书内能胜任之人,视地程远近,所催促多少,以为期限”(15)。
    从这段新补充的文字可以看出,西夏将京师所辖七个郡县的土地分为五等,作为交纳地租的标准。对于新垦辟的土地,律令规定,开垦无人耕种的荒地或者生地,三年苗情稳定后,依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以及相邻土地的租税,给土地定级,为五等之一,依等纳租,曰:“诸人无力种租地而弃之,三年已过,无为租役草者,及有不属官私之生地等,诸人有曰愿持而种之者,当告转运司,并当问邻界相接地之家主等,仔细推察审视,于弃地主人处明之,是实言则当予耕种谕文,著之簿册而当种之。三年已毕,当再遣人量之,当据苗情及相邻地之租法测度,一亩之地优劣依次应为五等租之高低何等,当为其一种,令依纳地租杂细次第法纳租。”(16)依土地优劣划分地租等级的做法,合乎自然法则,顺应民情,受到唐宋各朝推崇。唐代宗大历四年(769)诏令,“其地总分为两等,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五升”(17),大历五年(770)年,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等田每亩税六升,下等田每亩税四升,秋税上等田每亩税五升,下等田每亩税三升。吐蕃占领瓜沙时期,也曾实行过类似的制度,P.T.1079号文书《比丘邦静根诉状》中记:“尚来三摩赞、论野桑、尚来桑在瓜州行营军中议会,于齐比乌集会之故,头年之冬沙州以下,肃州以上,集中僧统所属农户,根据田地好坏,制定承担赋税标准。”(18)北宋的田赋征收,按土地优劣大致分为上中下三等,王安石变法时,改为按土地好坏分五等定税。《文献通考》中记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19)绍兴三年(1133)十月七日,江南东西路宣谕刘大中言:“欲将江东西路应干闲田,立三等课租,上等每亩令纳米一斗五升、中等一斗、下等七升。”(20)
    《催缴租门》规定京畿七郡县上等土地纳租一斗、次等八升、中等六升、下等五升、末等三升。京畿的七个郡县分别是灵武郡、保静县、华阳县、临河县、治源县、定远县和怀远县,其中“麦一种,灵武郡人当交纳。大麦一种,保静县人当交纳。黄麻、豌豆二种,(21)华阳县家主当分别交纳。秫一种,临河县人当交纳。粟一种,治源县人当交纳。糜一种,定远、怀远县人当交纳”(22)。黑水城出土租税文书中每亩纳租1.25升,远远低于京畿的最末等,所交纳的粮食主要是大麦和小麦。租额的不同更多的是因为两个地区土地、水利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西夏人将全国土地分为山林、坡谷、沙窝、平原、河泽五种类型。第一山林,土山种粮:待雨种稻,地多不旱,糜、粟、麻、荞相宜。第二坡谷,向柔择种:坡谷地向柔,待雨宜种荞麦也。第三沙窝,不种禾熟:沙窝种处不定,天赐草谷,草果不种自生。第四平原,迎雨种地:平原地沃,降雨不违农时,粮果丰也。第五河泽,不种生菜:草泽不种谷粮,夏菜自长,赈济民庶。(23)西夏学者们往往以农业区、半农半牧区、荒漠半荒漠区等三大类概括西夏的土地环境。灵武郡、定远县、怀远县、临河县、保静县大致位于兴灵平原,以贺兰山作为屏障,有黄河水灌溉,是西夏境内最适宜进行农业生产的区域。宋臣吕大忠所上奏章中说西夏农业主要分布在黄河以南的膏腴之地,指的就是灵州一带:“夏国赖以为生者,河南膏腴之地,东则横山,西则天都、马衔山一带,其余多不堪耕牧。”(24)《宋文鉴》中说灵夏地区土地条件如内地:“胡地惟灵夏如内郡,他才可种乔豆,且多碛沙,五月见青,七月而霜,岁才一收尔。”(25)《长编》中说灵州“地方千里,表里山河,水深土厚,草木茂盛,真放牧耕战之地”(26)。作为西夏的腹地,兴灵平原不仅自然环境适宜耕种,而且有多条渠道用于灌溉,秦家渠、汉源渠、艾山渠、七级渠、特进渠、唐徕渠等历朝历代修建的水利设施在西夏时期加以浚通,为农业生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如此优越的生产环境奠定了京畿地区较高的农业产出量,以土地肥瘠程度划分农业税等级的政策,必然使得京畿地区的租额高于其他产区。相比之下,黑水镇燕监军司为汉代居延海地区,地处偏远,周边都是沙漠,这一地区的生产和生活主要依赖发源于祁连山的黑河,在西夏国土中属荒漠半荒漠区,农业种植条件脆弱,相对于兴灵平原、河西走廊,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水利设施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黑水城出土元代文书M1·0083[F257:W6]《屯田栽树文书》中说“本处地土多系硝碱沙漠石川,不宜栽种”(27),M1·0632[F116:W242]《麦足朵立只答站户案卷》中说“地土大半硝碱不堪耕种”(28)。
    在交租时间上西夏实行的是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新补充的西夏文中,京城七郡县交纳地租的时间为夏苗始于七月初一,秋苗自九月初一,至十月末交纳完毕。交租的时间主要取决于农作物收获的早晚以及路程的远近。《天圣令》载:“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纳毕。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纳毕。若无粟之乡输稻麦者,随熟即输,不拘此限。纳当州未入仓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并却还。”(29)西夏京城七郡县受路程影响不大,主要在于粮食的收获时间,律令中规定交纳的农作物有麦、大麦、黄麻、豌豆、秫、粟、糜。糜八月成熟,大麦九月成熟。《圣立义海》“八月之名义”中“八月时凉,糜熟,国人收割”。“九月之名义”中“粳稻、大麦,春播灌水,九月收也”(30)。京师诸种粮食,随熟即输。
    西夏分夏秋两季收税的制度源于唐代两税法,历经了五代时期的后唐,至宋代,以及与宋同时期的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只是夏秋两税的征收时间在各朝代不尽相同,夏税的起征时间多集中在五、六月份,秋税在九、十月份。唐实行两税法,将地租分夏秋两季征收,这是因为南北东西各地土壤、气候等条件各有不同,农作物的生长、收获期不一,统一的征税时间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建中元年(780)二月,规定“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31)。为了适应中原、江淮等主要农业区的作物收获期,制定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的征税时间。一般说来,夏税包括大小麦和豆类,秋税包括稻米和其他秋作物。后唐时期,收税的期限因地而定,规定更为详尽,大致分黄河以南与淮水、汉水以北,黄河以北,河东三个区域。宋、辽、金的两税虽来源于唐,但在许多做法上则是承后周之制。宋代关于收税期限的记载,并不统一。宋太宗端拱元年(988)规定,旧来夏税开封府等七十州自五月十五日起纳,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颍州等十三州及淮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峡等路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五日毕,“自今并可加一月限”,后来按照后周的制度,统一规定为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以十月一日起征。辽朝的农业区与农牧相间地区的地租,是按照后唐的两税法进行征收的,《宣府镇志》曰:“契丹统和十八年,诏北地节候颇晚,宜从后唐旧制,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正税匹帛钱、鞵地榷曲钱等,六月二十日起征,十月纳足。”(32)金朝也实行两税,以田亩为正税的依据和标准,将田按土地肥瘠成色及水利等自然条件分为九等,两税的输纳期限分初、中、末三限,夏税以六月为初限,后改七月为初限,秋税从十月为初改为十一月为初,翌年正月为末。《金史》载:“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33)泰和五年(1205)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辽东、临潢、陕西地寒,稼穑迟熟,夏税限以七月为初。
    十月末至来年的二月末,进行的是地租的催缴工作。律令中详细规定了西夏京畿地区每一个周期各个部门所要承担的主要任务及延误后的惩罚措施。
    
    每个部门的工作周期从当月的初一开始至月末结束,共一整月的时间,下月伊始,另一个部门接手,进入下一步程序。催缴地租的机构有所属郡县、都转运司、都磨勘司和中书。所属郡县为国家在地方设置的基层管理机构,是征缴工作最直接的负责人。都转运司在征税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统计纳租总额、登记应纳未纳数,还要催促剩余尾数,与郡县不同的是,都转运司不直接下到基层,而是指挥、催促郡县人。都磨勘司的职能是审核地租簿册,将官员催税数额的多少与政绩挂钩。中书是最上层的管理机构,只有在地租几经催促不果的情况下,中书才会派遣人员前去催促。针对催征的结果,西夏制定了详细的奖惩措施,把应纳地租数分为十分,对十分全不纳、九分纳一分不纳等11种情况,一一做了奖惩规定:“催促租之大人,于税户种种地租期限内已纳未纳几何,于全部分为十分,其中九分已纳一分未纳者勿治罪,八分纳二分未纳当徒六个月,七分纳三分未纳徒一年,六分纳四分未纳徒二年,五分纳五分未纳徒三年,四分纳六分未纳徒四年,三分纳七分未纳徒五年,二分纳八分未纳徒六年,一分纳九分未纳徒八年,十分全未纳徒十年。若十分全已纳,则当加一官,获赏银五两,杂锦上衣一件。”(34)既给催税官员增加了压力,也充分调动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为地租征收工作的完成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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