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小结 西夏的租役草,租为地租,京畿地区七个郡县视土地优劣分五等纳租,每亩田地上等纳租一斗、次等八升、中等六升、下等五升、末等三升,黑水城地区每亩交纳1.25升,夏田始于七月初一,秋田自九月初一,至十月末交纳完毕。役是夫役,土地亩数决定出工的天数,从五天至四十日不等,总计不得超过四十日,如急需条椽,可以减役夫转而纳椽。草为税草,征收的范围包括冬草、条椽、麦草、粟草等,其税额为每亩交纳蒲苇、柳条、梦萝等0.07束,麦草0.05束,粟草0.2束,其余种种每亩1束。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正租是租税,计丁纳粟,规定课户每丁纳租二石。庸为役的折纳,丁男不服现役时,必须交纳丝麻织品作为代偿,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十五天免调,三十天则租调俱免,正役和加役不得超过五十天。调是征收丝麻织物的正式税目,随乡土所产交绫(或绢等)二丈,如纳布为二丈五尺,输绫、绢者纳棉三两,输布者纳麻三斤。 租役草和租庸调相比既有相似点,但更多的是差异。首先,租役草是在均田制破坏后,实行两税法大环境下的赋役制度,计亩纳租,据地而征。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核心,依人丁数量征税。西夏的租按土地亩数征收,唐代的租计丁征收;西夏的役由土地数决定夫役的天数,唐代的庸以丁为征收对象,故谓丁庸;西夏的税草履亩计算,唐代的调按户交纳,有课之户为课户,征调的基础还是丁。其次,庸与役折射出的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庸是役的折纳,唐朝的庸政策比较宽松,若不愿承担规定的任务,可以用丝织品代偿,输庸代役是唐朝奉行轻徭薄赋的产物,这是基于人口数量多,生产发达,产品丰富的前提下,相比之下,西夏的人口稀少,生产不发达,产品少,所以西夏直接服役。唯有《渠水门》中的“减役夫纳椽”在结果上与输庸代役相似,都是交纳物品代替夫役,但是其根本却相差甚远,“减役夫纳椽”仍然是西夏产品缺乏的一种体现。最后,草和调,二者都是因需而征、因产而征。作为国家的赋税制度,早在唐前期文献中就已经有了对税草的记载,西夏的草是战争补给、畜养牲畜、保护渠道的重要来源,另外,西夏畜牧发达,有大量的官私草场,所以草不仅能够满足国家的需要而且很易于征收。唐朝文献规定“调随乡土所出”,其丝织业发展水平很高,无论是出口国外,还是国内贸易、百姓日常生活,丝织品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数量,同时唐朝时绢麻等作物的种植地区分布广泛,所以,唐朝的调因产而征,在不同产区征收不同的织品。 唐后期实行两税法,改变了丁身为本的征税基础,取而代之的是以资产为宗,这里的资产包括土地及其他的动产,后来又进一步发展为以土地为准,这种转变,由唐至宋逐渐成熟。在归义军时期的文献中,地租、税草、夫役已经以土地为依据征税。《唐光化三年(900年)前后神沙乡令狐贤威状(稿)》中因土地被大河浸灌,免去地税,就包括了地租、布、草、役夫等。在这种大的社会发展趋势下,西夏顺应潮流,地租、夫役、税草的征收完全以土地为依据,这也是租役草的实质,4067号文书中“一户梁吉祥有册上有十亩地,税一斗二升半。杂一斗,麦二升半,佣五日,草十捆”(67)。同时,在征税的过程中,以户为单位。迁溜为更大的基层管理组织,赋税文书中常有一迁溜多少户收税多少的记载,如8372号文书“迁溜吾移?宝共五十四户税三十六石六斗三升七合半”(68)。对应到国家法典中,租役草的征收基础是税户,为土地的实际持有者,租地人向所有者仅交纳租价,而不再负责地租、税草、夫役。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户家主就近结合成类似于唐代乡里制、宋代保甲制的农迁溜,每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二小监遣一农迁溜,负责辖区土地变更的督察、赋税的征收。登记有土地顷亩数的地册三年一更新,农迁溜、小监、小甲要做好基层土地的普查工作,及时将死亡、外逃、地头无人、土地买卖等情况记录,以此作为征收土地税的依据。西夏的赋役除了租役草,还有人口税、盐税、酒税、买卖税、差役、兵役等,租役草是农户所要承担的最基本的税种之一,在西夏赋役中占有重要地位,文中对租役草的考述希望会对西夏社会经济的研究有所补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