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法律叙事还是历史叙事:14-16世纪英国公簿租地农的兴起与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9-01-30 《历史研究》2018年第4期 黄春高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关于14-16世纪英国公簿租地农,既往研究成果丰硕且深入,不过,仍然存在可以推进的学术空间。最为突出的现象是,从法律视角展开的叙事,支配着学界相关研究。不过,言必称法律,却不免造成对历史复杂性与多样性的遮蔽。从法律叙事来看,公簿租地农的兴起与发展历程,是从庄园法庭走向王室法庭。从历史叙事来看,这一历程则是前后两个阶段社会经济变迁结果的直接体现,更是领主意愿与庄园习惯所代表的领主与农民之间角力的呈现。将法律叙事与历史叙事结合,能够展示英国公簿租地农的真实图景。
    关 键 词:公簿租地农/领主/庄园/习惯法/英国
    作者简介:黄春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晚近以来,英美学界社会经济史研究出现一定程度的复兴。作为社会经济史研究不可或缺的英国农民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焦点。①公簿租地农(copyholder)②是中世纪晚期以来英国农民的主体构成,重要性不言而喻。新近从不同角度展开的相关研究,提请学界对公簿租地农这一老问题加以新的关注。③既往学术成果丰硕且深入,不过,仍然存在可以推进的学术空间。最为突出的现象是,从法律视角展开的叙事支配着学界的相关研究。自15世纪末大法官托马斯·利特尔顿开始,布莱恩、爱德华·柯克等法律界人士关于公簿租地农的言论,梅特兰、利德曼、霍兹沃斯、普拉克内特、格雷、密尔松、斯姆普森、贝克尔等法律史家的相关论述,不仅在法学界成为主导,也支配着历史学尤其是社会经济史相关研究。④国内关于公簿租地农的零散关注甚多,见之于期刊杂志的直接成果则较少。⑤而且,国内研究也表现出法律叙事的特征。⑥中外学界均强调,当英国普通法给予公簿租地农以关注和保护的时候,后者的安全就得到了保障,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此种法律支配现象,当然对历史的真实性有所揭示。不过,言必称法律,却不免造成对历史的简单化的刚硬理解,⑦乃至遮蔽了历史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对于过分强调法律,其实不时也有学者提出批评。例如,阿什利、波斯坦以及斯科费尔德等人都主张,不能只从法律身份,应该更多地从社会经济状况来理解农民。⑧鉴于此,本文以14-16世纪英国公簿租地农为考察对象,分析其兴起与发展的历史特征,以呈现其复杂丰富的历史图景。
    一、名与实:公簿租地农辨识
    公簿租地农的名称最早形成于法学界。1481年,利特尔顿出版法学著作《土地保有权》,其中有专门论述公簿租地的章节,但并没有直接使用该词,而是用了类似的短语。⑨1483年,理查二世时期的法令中出现“copyhold”一词。1493年,某法律文件中出现“copyholde”一词。1511-1512年,又出现“copie-holder”、“copyeholde”等词汇。⑩1516年,法官约翰·斯佩尔曼讲演时曾用到“copihalde”、“copy holdes”等词汇。(11)1523年,法官费兹赫伯特曾经用到“copye holders”,1534年他曾专门讨论“copy-holders”,认为它是“一个新造的术语”。(12)1543年,索姆塞特郡布尔纳姆居民的起诉书中多次提到“copye holders”等用语。(13)16世纪后期,威廉·哈里逊的历史著作中,“copie holders”作为第四等级的组成部分而出现。(14)16世纪末,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的著作相当频繁地使用“copyholder”等名称。(15)17世纪初,查尔斯·卡尔斯罗普的著作中,使用的是“coppy-holder”、“copy-holder”、“coppy-hold”等术语。(16)
    上述词汇在拼写上存在差异,其含义也未必明确,但不难看出它们的共同所指。因此,从15世纪末16世纪初开始,“公簿租地农”这一称谓出现在法律文献乃至其他文献中。(17)从字面意义上看,公簿租地是指以庄园法庭档卷副本(copy,copia,通译为公簿)承租的土地;公簿租地农则是指以庄园法庭档卷副本承租领主土地的农民。因此,相关名称的关键在于法庭档卷副本。
    以档卷副本承租土地,是最典型形式。不过,也有一些非典型实践。在一些地方,农民承租土地无副本的情形也不少见。16世纪,英国习惯佃户中就有一类“无副本习惯佃户”(custumaria sine copia)。(18)16世纪费兹赫伯特也曾提及此种情形:“在同一庄园可能有许多佃户没有档卷副本,而且很可能在领主意愿下以习惯和服役来承租土地。”(19)
    有一类以树枝作为凭证(per virgam)的租地实践。约克郡威克费尔德庄园,1348年9月的法庭记录显示,农民托马斯·史密斯因转让凭树枝承租的草地被罚款2便士。1348年10月法庭记录中,农民乔弗里的邻居证明他曾以树枝承租过土地。(20)诺福克郡伯恩翰索普庄园,1392年罗杰尔·克拉斯克遵照领主意愿,凭借树枝承租土地。(21)诺福克郡冯塞特庄园,若农奴无意间购买自由土地(terra libera),则他须先交还土地,再“遵从领主意愿以树枝”(per virgam ad voluntatem domini)租下该土地。1497年,该庄园女主人转让6英亩土地给斯蒂芬及其子罗伯特。“斯蒂芬和罗伯特自由地占有此土地。遵从领主意愿并以树枝为凭,保有该土地给其继承人及授予人。”他们要缴纳3先令年租金,还有准入金,还要宣誓效忠。(22)此类土地租佃的有关事项,同样纳入法庭档卷,交接时以树枝作为凭证。利特尔顿称此类承租者为“树枝佃户”(tenant by the verge,per le verge),也属于公簿租地农。(23)除了树枝,棍棒、麦秆、手套等也作为租地的凭证。(24)
    莱斯特郡奥斯顿修道院地产,14世纪中期有一类文书租地(per scriptum)。佃户以固定条件承租土地,通常以承租人终身为期限。1348年,在该地产的租金构成中,文书租地租金占9%,其他租金包括习惯租金(7%)、意愿租金(15%)和自营地出租租金(69%)。罗德尼·希尔顿比较了文书租地与公簿租地,发现前者没有附加“根据庄园习惯”的用语。尽管修道院地产上没有直接“以庄园法庭副本”租地的情形,但希尔顿显然认为文书租地具有公簿租地的基本特征。(25)这种以文书(per scriptas,per scriptas ad terminum)承租土地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有所见。这些书面协议,不是档卷副本,但同样具有书面的重要性,与公簿租地非常接近。(26)
    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常出现以“授权书”(licence,licentia)租地的情形。例如,约克郡威克费尔德庄园,1348年9月佃户威廉·绍尔花费6便士后获得一份授权书,并以此承租1.5英亩和1罗得(1 rood=1/4英亩)的土地。(27)在该庄园,1348年9月至1350年10月,以授权书承租土地的事例多达17起;另外还有以授权书放弃土地的事例。(28)从档卷记录情形看,“licentia”不只是口头准许,更是一种书面文书。在16世纪的一些地方,公簿租地农转租土地之前,须从领主处获得授权书,并拿走授权书副本(copy of licence)。可见,授权文书具有书面特征。(29)此类租地,关键正在于此授权书。它既是农民承租土地的前提,也包含着租地条件等信息,其实践与公簿租地有类似特征。
    英国北部边境,有一类被称为“佃户权利”(tenant right)租地。此种租地,依照本庄园习惯,可以不经领主允许而自由转让。为承租土地,佃户要缴纳准入金和地租,还要付出劳动。在缴纳固定年租的条件下,允许租地传予继承人。(30)基于这些特征,史学家霍伊尔认为,佃户权利租地适用于公簿租地,二者并无本质不同。(31)简·惠特尔等也认为,在达勒姆、维斯特摩尔、库姆伯兰等地区流行的佃户权利租地,与公簿租地类似。(32)麦克法兰认为,“如果就保有权安全而论,此佃户权利保有权确实可以被描述为‘与自由租地等价’。不过,从准入金、地租和劳役等方面考量,它却与公簿租地是近亲。”(33)
    综上可见,公簿租地在实践中表现非常复杂。若从“公簿”这一名称出发,在维兰农奴地位改善和提升过程中,只有部分人成为“名义”上的公簿租地农,即他们不仅实际承租土地的条件有所改善,而且还有一个名义上的“公簿”。副本确实很重要,但承租土地的那些条件更为实在。即使没有副本但只要维兰租地的条件得到改善,他们就不再是传统的维兰农奴。从这一点看,那些只改善了租地条件但没有“公簿”的绝大多数习惯佃户,也属于公簿租地农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在当时的文献中,相关术语的内涵外延并不清晰,正如有学者所言:“在中世纪末期,英国土地保有景象是‘极其混乱的’,用来描绘土地保有权的那些术语都缺少技术上的内涵界定,对它们的解释也依赖于各自适用的庄园的特别习惯。”(34)例如,“yeoman”、“freeholder”、“leaseholder”、“tenant at will”、“husbandman”、“customary tenant”等与“copyholder”之间的关系就难以厘清。“Yeoman”(约曼农)一词,其主体构成就包括自由租地农和公簿租地农。(35)“Freeholder”(自由租地农),因为时有承租公簿租地的情形,也与之产生关联。“Leaseholder”(契约租地农),与那些以短期年限承租土地的公簿租地农也不易区分。“Tenant at will”(意愿佃户)与遵从领主意愿的公簿租地农也近乎同类。(36)最突出的是“customary tenant”(习惯佃户)一词。传统上,习惯佃户所指为维兰农奴,但在许多地方,直到16世纪,该词也用于称呼公簿租地农。费兹赫伯特这样说过:“习惯佃户就是那些依据庄园习惯、以法庭档卷副本而承租领主土地的人们。”(37)这是将习惯佃户与公簿租地农等同。不少现代学者将二者不加区分。理查德·托尼认为,公簿租地农属于习惯租地农,但它是新的习惯租地农,与老的维兰租地农有所区别。(38)阿什利、霍斯金斯、欧弗顿等人则认为公簿租地农就是习惯租地农,可以用后者替代前者。(39)据此,我们认为公簿租地农应有超出其字面意义以及法律范畴的更宽泛的内涵。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