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历史叙事:领主意愿与庄园习惯 要理解公簿租地农的实际特征,还需要回到历史语境,正如查理·格雷所言:“对涉及公簿租地及其前身的法律特征的理解,不等于对庄园经济和农民土地保有的实际特征的理解。”(107) 首先,公簿租地农的兴起是14世纪中后期英国社会经济变迁的直接后果。 1315-1317年,因气候巨变造成英国大饥荒,随之是人口下降和经济衰退。1348-1349年的黑死病造成断崖式的社会经济变迁。据学者估计,黑死病造成的直接死亡人口约40%-45%,后期有疫病不断侵袭,人口持续下降近一个世纪。与之相伴的是经济大萧条,诸如土地荒芜、村庄毁弃、物价下跌、工资上涨、商业衰退、市场衰减等,都是此时的主要表现。这些现象,学界研究非常充分,无需赘述。(108) 面对上述社会经济形势,农业社会中的领主和农民都必须做出选择,付诸行动。起初领主的态度相当强硬。因为劳动力紧缺,农民要求高工资,领主则力图维持旧的工资率。英国政府此时颁发《劳工法令》,限制工资上涨。(109)法令的颁布正是领主意愿在国家层面的体现。不过,由于劳动者甚至一些雇主的反对,实际效果并不理想。1390年政府被迫妥协,新劳工法授权治安法官按照时价规定本地工资。在庄园层面,各地领主采取限制佃户外移、强制佃户履行劳役、强行征收租税等强硬措施,这就是所谓的“领主的反动”。 领主的强硬并没有使农民屈服。在新形势下,农民的选择和行动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许多农民不再继续承租份地。汉普郡克劳雷村,1348-1349年后份地无人耕种,谷物少人收割。村民理查德·弗罗蒙德的儿子和继承人,拒绝为半维尔格特的奴役地产缴纳准入金,领主不得不收回土地。村民罗伯特·沃德科特的份地没有找到新佃户,最后只能作为养羊的牧场。另一位佃户身故,家中无人愿意承接土地,只好由领主收回。(110)康沃尔公爵领地,1349/50年的账簿记载显示,克里姆斯兰、卡尔斯托克、瑞拉顿和特雷马顿四个庄园中有农民份地241份,其中空置的份地有51份,农民份地空置率约为21.1%。(111)约克郡威克费尔德庄园,1350年10月26日法庭档卷记载,农民约翰·拉斯过去以每英亩4便士承租10.5英亩土地,现在他只付每英亩3便士。(112) 迁徙或者逃亡,也是农民常见的行为。牛津郡库克斯翰庄园,1353年1月约翰·贝奈特以本人、妻子及儿子三人的终身为期限,承租一块份地。但1354年12月,托马斯·马绍尔承租同一块土地。1353年,佃户约翰·代克尔承租半维尔格特土地,两年后该土地转给其他佃户。(113)上述事例说明,农民不能持久租种土地,更迭频繁。1358年12月12日,约克郡布拉德福德庄园法庭颁发命令,将擅自离开庄园的7个农奴和女奴带到法庭,施加处罚。结果,一人被处以罚金26先令8便士,还要缴纳每年2先令的迁徙罚金;另一人被处以20先令的罚金以保有其财物,缴纳每年12便士的迁徙罚金;命令还要求,务必将其他未到庭的农奴带回“老窝”。(114) 即使那些承租土地的农民,也常常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和行为。拒绝履行劳役,是常见的现象。1352年,德比郡默斯雷庄园的51个维兰应收割秋季谷物51.5波维特(1 bovate=15英亩),但他们拒绝劳动,因此被罚款17先令2便士。(115)汉普郡克劳雷村,1389年9月至1390年9月的庄头账本显示,总共应履行3398个劳役工作,其中已经完成的有1242个(占比36.55%),无人去做的有746个(占比21.95%),折算为货币的有1410个(占比41.5%)。(116) 习惯佃户拖欠乃至拒绝缴纳租金等费用,也是突出且普遍的现象。莱斯特郡凯伯沃斯庄园,根据庄头们的记载,拖欠地租的情况如下:最少的年份(1349-1356)为13先令4便士,最多的年份(1361-1364)为23英镑11先令1便士。(117)另外,几乎所有欠租最后都被免除了,这意味着领主一无所获。1389-1465年间,沃切斯特主教地产上欠租情况如下:1389年为465英镑,1412年为252英镑;此后迅速增加,1453年为1112英镑;1460年为1499英镑,达到最高值。(118)拉姆塞修道院地产上,租地农民拒绝缴纳准入金,1440-1454年埃林顿庄园发生57起,1450-1455年威斯顿庄园发生13起。他们并不担心领主的惩罚,领主也确实无力进行惩罚。(119) 更为激烈的是农民小规模的聚众反抗,乃至大规模起义。威尔特郡白德伯雷庄园,1348年一群维兰佃户试图冲进庄园法庭以证明他们属于古老自营地佃户的地位,结果以失败而告终,1377年他们又尝试了一次。(120)1381年6月20日的伊利岛,亚当·克莱密及其他人,闯入领主围地,掠走档卷和绿蜡,加以焚毁。亚当还发布命令,任何人都不再服从领主的指令去履行劳役或者其他惯例义务。(121)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是农民反抗的高峰。起义者提出的一些经济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处境:“他们要求将来没有任何人处于农奴制之下,没有任何人向任何领主行任何方式的臣服礼或向他服役,每人为他的土地只付每英亩4便士的地租。”“……他还要求英国以后不再有维兰,不再有农奴制和维兰制,一切人都应自由,地位相同。”(122) 总之,在不利的经济环境下,尤其是在农民持续不断的反抗压力之下,领主们不得不在土地出租等方面妥协退让。晚近白雷的研究力图证明,所谓的“领主的反动”,是一个学术上的神话。(123)笔者以为,未必是领主没有采取反动措施,而是在农民的反抗下,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正如戴尔所说:“农民状况的改善,包括农奴制的消逝、地租的减少和强制性劳役的普遍废除,可能得益于人口的削减,但也是农民的行动本身的要求和保卫的结果。”(124)准入金、租金、土地租期以及劳役等租地条件的变化,正是这些情势的反映。 准入金是新承租土地时,农民缴纳的一次性入地费用。收取准入金,乃是领主控制维兰的手段。现在,为吸引农民承租土地,领主降低甚至取消准入金的情形相当普遍。沃切斯特主教地产,14世纪后期,1雅兰(1 yardland=30英亩)土地的准入金一般为1英镑,即1英亩为8便士。1430-1470年间有大量过手土地的准入金,往往不足1/4英镑,即1英亩不足2便士。还有庄园数十年间未曾收取,或者只以几只鸡作为名义上的准入金。(125)这一数字可以与14世纪之前的情形做比较。例如,1300年前后,拉姆塞修道院的沃波伊斯等庄园,最高准入金达到1维尔格特5马克,即1英亩为26.7便士。后来的情形是,1.5维尔格特为3马克,即1英亩10.7便士。(126)准入金标准下降是显然的。 土地租金也呈现出同样的下降趋势。康沃尔郡赫尔斯顿庄园,有一份160英亩的租地,1334-1340年年租最高时为12先令,此后迅速下降,1371-1378年只有3先令,1406-1413年和1465-1472年也为3先令。(127)年租金最低时只有最高时的1/4,下降幅度达到2倍。诺福克郡冯塞特庄园每英亩租金,1376-1378年为10.75便士,此后逐渐下降,1451-1460年最低,只有6.25便士。(128)最低租金比最高租金下降约42%。15世纪沃切斯特主教地产的8个庄园,1标准习惯份地(1雅兰)的法定租金,较之于1299年的数据,下降非常明显:比伯雷为8先令,降幅达58%;布雷顿为20先令,降幅19%;克里弗为22先令,降幅0.4%;汉普顿为9先令,降幅32%;翰伯雷为8先令,降幅27%;亨伯雷为25先令,降幅11%;坎普塞为11先令,降幅38%;惠特斯通为9先令,降幅25%。(129) 与上述相反,承租土地的年限却在逐渐延长。诺福克郡冯塞特庄园,显示情形如下:1376-1378年多为5-10年租期,10年以上没有;1401-1410年多为3-10年租期,10年以上没有;1422-1430年,出现了长达20年、40年的租期和永久租期(fee-farms);1441-1450年,没有10年以下的租期,多为10年以上和永久租期;1461-1470年永久租期的比例为68.4%,1471-1480年为74.2%,1481-1490年为89.5%,1491-1500年为88.9%。(130)该庄园短期租地逐渐减少,最后绝大多数都变为永久性租期。 带有奴役特征的劳役也逐渐折算为货币。沃切斯特主教地产上,1350-1400年间使用劳役的比例只占30%左右,其他都折算为货币。(131)汉普郡克劳雷村,1356-1357年的庄头账簿记载承租份地的11人中,6人的劳役被折算,折算率为54.5%。(132)拉姆塞修道院霍利威尔庄园,其习惯土地被分为两类,服劳役的份地和缴货币的份地。从14世纪中期开始,该庄园的劳役折算呈上升趋势。1362-1363年,劳役总数为2431(工),折算劳役29.5(工),折算比为1.2%;1391-1392年,劳役总数为2977(工),折算劳役965(工),折算比为32.4%;1401-1402年,劳役总数为3318(工),折算劳役1250.5(工),折算比为37.7%;1403-1404年,劳役总数为3424(工),折算劳役1460(工),折算比为42.6%。(133) 这些承租条件的变化说明,农民已经取得了事实上的胜利。他们的安全并不需要法律来确认或者保护,即使是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公簿也是如此。此时的农民问题,不是他们安全与否,而是他们如何摆脱领主的束缚,获得更多自由的问题。 其次,1500年后公簿租地农的发展,同样是社会经济变迁的结果。 16世纪初开始,英国社会经济形势有了新变化。人口迅速增长,土地价格、地租和物价飞涨,工资增长缓慢等情形,是人们熟知的历史现象。根据学者研究,从16世纪初到17世纪中期的百余年间,人口增长一倍有奇,人口年增长率为0.746%;新租土地租金成倍增加,低者3-4倍,高者达8倍有余;物价方面,无论是粮食谷物还是家畜及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也从2-3倍到5-6倍不等;工资增长幅度最高只有3倍。(134) 在此情形下,为了避免损失,获取更多利润,领主试图改变土地使用方式。1582年,位于兰开斯特郡和约克郡的霍恩拜城堡地产七个下属庄园中,习惯佃户土地潜在价值总共为633.79英镑,而领主所收取的年租收入只有112.69英镑,佃户所获得的实际地租收益高达521.10英镑。领主的损失达5.62倍。(135)1624年南安普顿伯爵位于汉普郡的某地产上,公簿租地农的土地潜在价值为2372英镑,而缴纳的地租只有272英镑,领主为此损失2100英镑,高达8.72倍。为了减少损失,伯爵强迫公簿租地农放弃租地。当年伯爵就在比尤利庄园将5块公簿租地转化为其他类型。(136)如此强制行为,在各地并不少见。16世纪米德兰地区,有大量习惯份地转变为契约租地,且租地时间很少超过21年。领主也会采取措施鼓励习惯佃户买断租地,从而变成自由佃户。(137) 即使领主允许佃户继续承租,也往往设定更为严苛的条件。增加短期租地形式,减少长期租地,改变固定的习惯租金和准入金,取而代之以任意的、专断的形式等,都是领主的手段。1562年,诺福克郡布里克林庄园,新领主爱德华·克莱尔以各种理由否认公簿租地农所享有的权利。当然,他并非要真正赶走所有佃户,而是以此胁迫他们缴纳超额的准入金。(138)根据托尼的统计,16世纪英国147个庄园中,确定准入金的庄园有53个(占比36.05%),没确定准入金的庄园有93个(占比63.27%),二者兼有的庄园1个(占比0.78%)。(139)准入金不确定的直接体现就是任意提高额度。1500-1540年间,沃切斯特主教地产上的准入金上涨明显,翰伯雷、哈特勒伯雷等庄园为1-2英镑,坎普塞庄园为3英镑以上,惠特斯通和威克庄园为4英镑以上,亨伯雷庄园高达8英镑以上。(140)1577年威廉·哈里逊描述了准入金不断翻番带给公簿租地农的痛苦:“他们的土地租期被一再缩短,而准入金现在却两倍、三倍甚至七倍地增长。”(141)1607年约翰·诺尔登的著作《调查者对话》(Surveiors Dialogue)记载了某农场主的抱怨:过去的准入金只有13先令4便士,现在竟然达到20英镑,(142)上涨幅度高达30.8倍。 土地租金同样高涨。根据克里基的研究,设定1510-1519年新承租土地的租金指数为100,则1560-1569年为349,1600-1609年为672,1650-1659年为845。一个半世纪间,土地租金上涨了8倍有余。(143)这一趋势,在公簿租地上体现得尤为明显。1629年,兰开斯特公爵位于诺丁汉郡的北惠特雷庄园,公簿租地农曾经为每牛冈(1 oxgang=15英亩)土地缴纳16先令8便士租金,现在增加了6先令8便士;曾经2先令的准入金,上涨为6英镑13先令4便士。位于阿利纳孔的土地租金为每牛冈12便士,现在每英亩交纳2先令6便士(即每牛冈土地租金达45先令)。公簿租地农以副本从庄园承租的部分自营地,在爱德华六世(1547-1553年在位)和伊丽莎白时期的租金是每年9英镑6先令8便士,现在上涨为每年56英镑。林地租金也从每年6先令8便士,上涨到每年16英镑16先令2便士。(144)拉蒂默主教的父亲,过去承租土地的租金最高为4英镑,到爱德华六世时期上涨为16英镑。(145) 最极端的行为,乃是驱逐公簿租地农。1457年拉姆塞修道院院长因农户没有缴纳欠款,径自重新进入土地,根本不理会农户手中的公簿。(146)1494年,威尔特郡布林克沃斯的约翰·库尔福德,起诉领主沃顿强行侵入其父亲以公簿(by copie)承租的土地。该土地包括一个宅院、半罗得土地及附属建筑物,其父为此付出准入金4英镑6先令8便士。沃顿辩护说,庄园法庭判决收回土地,是因约翰没有按习惯缴纳放牧生猪的费用(pannagium)。(147)1526年,伯克郡英格费尔德庄园命令,所有佃户应向总管出示档卷副本,没有副本者会面临土地被没收的危险。(148)前文提及的北惠特雷庄园上,本应该继续承租或传给继承人的公簿租地,最后都被领主强制收回。于是,公簿租地农被领主及其代理人强行驱逐。 因圈地养羊导致的大量驱逐佃户现象更为触目,公簿租地农自然也受其影响。起初短期租地的公簿农民,常常被驱逐。后来,终身租地者也被驱逐,即使有档卷副本的世袭农民也未能幸免。(149)圈地造成的最大灾难,就是村庄毁弃,人口灭绝。北安普顿郡,消失的村庄数量分别为:1350-1450年有14个,1450-1700年有49个,1700年之后有9个,日期不确定者有5个。(150)圈地造成的动荡与灾难,引起当时知识阶层的特别关注。托马斯·莫尔批判这一现象为“羊吃人”。1598年托马斯·巴斯塔德也以诗歌谴责圈地吃人的危害:绵羊啃光了我们的草地和山岗,我们的谷物、树木、城镇和村庄;确实,它们吃光了许多富人,除了寡妇和孤苦的童子军;除了我们的律令和我们的普通法,它们将一切都囫囵吞下;如今我想起那谚语就笑得合不拢口,它说,一只黑绵羊就是一只食人兽。(151) 领主的这些举措乃至暴行,从某种角度证明,在地方庄园习惯法层面,公簿租地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即使拥有法律凭证的公簿,他们仍然被欺凌、压榨、剥削和驱逐。那些发生于王室法庭的诉讼,更多的是证明公簿租地农在庄园法庭的失败。例如,1543-1544年,亨廷顿郡利普顿庄园的佃户向上诉法庭起诉,控告约翰·塞恩特乔恩爵士驱逐佃户,抢走档卷副本,将公簿租地改为短期租地。佃户们先在庄园法庭起诉,声称土地是以法庭档卷而承租,且以直接继承或终身租地或年度租地等方式传给继承人。但总管托马斯判定佃户们应该“放弃他们的公簿租地,因为依据领主的意愿它们在法律上总是无效的”。于是,他们上诉。约翰爵士辩护说,他是依据国王的侵入法案合法地行动,正如驱逐普通法下的意愿佃户。他还说:“那些人之所以被驱逐,并非因为他们是公簿租地农,而是因为他们不是。”(152)因此,在王室法庭的诉讼,与其说是法律给予他们保护,不如说是他们为了求得保护而与领主展开斗争。在此,衡平法法庭和普通法法庭,都是他们与领主较量的战场。 因此,从法律之外的社会经济视角看,公簿租地农的兴起和发展揭示了领主与农民之间漫长的博弈与角力。这种角力可以从领主意愿与庄园习惯之间的复杂关系中得到更为充分的展示。在第一个阶段,“遵从领主意愿”并不意味着领主可以为所欲为,领主也必须尊重已经确定的租地契约,它强调的是公簿租地的非自由特征,其权利只能在领主的法庭进行诉讼。(153)前引莱斯特郡凯伯沃斯庄园,“遵从领主意愿”租地成为公簿租地农的外在标志。这是很有意思的一种变化。从字面上看,关键在于领主意愿;但从背后来看,当“遵从领主意愿”取代了“以奴役形式”,前者就已经不再只代表领主的意愿,更是反映了庄园习惯或者说农民的意愿。对此,郝威尔有清晰的认识。她说,很清楚此种变化意味着某些东西,但并不太容易把握其中的关键。(154)于是,妥协后的领主意愿和同样妥协的农民意愿(或者庄园习惯)之间共存、共生乃至发展出新的特征,即新习惯。此种新习惯,既反映了领主意愿,更反映了庄园习惯或者说农民意愿。农民事实上成为新习惯的受益人,所以领主意愿并没有威胁到以习惯所代表的农民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体社会经济形势有利于农民,不利于领主。领主为了留住租种土地的农民,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如减少准入金、降低租金、延长租期等。农民则利用社会经济形势,为自己争取到较为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地方庄园法庭层面,他们的安全即使没有习惯法的保护也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农民获得公簿以承租土地,也不能完全理解为以公簿确保自己的利益,更可能是领主为减少损失、确保其利益而用公簿来约束农民。事实上,此时领主对于公簿的重视远超农民,例如,前文提及的领主命令农民制作公簿的事例,以及农民获得租地后迟迟不制作的事例。 在第二个阶段,领主意愿与庄园习惯之间重新陷入对立。由于整体形势有利于领主,不利于农民,庄园习惯让步于领主意愿。领主想要改变的东西不少,如准入金、地租等,最后要改变的是庄园习惯本身。农民之间在租地上的竞争,给领主提供了实现其意愿的机会。将固定的准入金、租金和租期等条款改变为不固定的存在,把土地在更多的农民中拆分出租,都是领主采取的手段。最剧烈者乃是驱逐公簿租地农民,收回土地。这些都是领主以自己的意愿对抗庄园习惯的体现。领主的意愿所表现出来的强势,对于公簿租地农是一种显然的威胁。似乎只要领主愿意,他就可以对佃户的权利提出质疑。此时的公簿副本,对领主而言,就成为改变习惯的障碍。事实上,领主少发甚至不发公簿的情形非常普遍。只有农民才会特别重视公簿。我们看到,都铎时期,常有农民以“铁制的箱子”、“四把锁的箱子”、“坚固的箱子”、“最大的箱子”当作“存放我的证据的箱子”的记载,“证据”就是“公簿”。(155)为了保护公簿、保护古老的庄园习惯,公簿租地农与领主之间展开新的较量。当农民的证据在庄园法庭不足以保障其利益,他们不得不上诉到王室法庭。王室法庭确实给予公簿租地农及其所主张的庄园习惯以一定的救济和保护,甚至让公簿租地成为土地保有类型的一种。(156)不过,总的来看,胜利者不是公簿租地农。许多公簿租地农要么被改变了承租土地的身份,要么被驱逐,成为无地的流浪者;尤其是以短期或者终身及三代期限而承租土地的农民,极不安全。只有少数握有公簿、且土地是世袭的农民,才会相对安全。 至此可见,领主意愿和庄园习惯所叙说的,是真切的利益博弈。决定性的力量,在于社会经济条件对谁有利。当对农民有利,即使没有法律保护,他们的安全也有所谓的习惯来保障;当对领主有利,农民即使有法律保护,领主仍然可以恣意地实现其意愿。在整个公簿租地农兴起和发展的时期,无论领主还是农民,都表现出为了利益而斗争的精神。从农民角度看,第一阶段虽然客观上有利,但如果没有他们以逃亡乃至起义等方式进行斗争,也不会有庄园习惯对于领主意愿的胜利。第二阶段,虽然客观形势不利,但如果农民不进行反抗和斗争,就不会对领主意愿产生一定程度的抑制,否则连形式或者理论上的法律保护都未必会出现。领主意愿与庄园习惯之间的较量,以及背后所揭示的领主与农民之间的斗争,正是历史的真实展示。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罗德尼·希尔顿这段话值得铭记:“我的观点始终是,无论如何静默或者如何剧烈,地主与农民之间因农民租地上剩余产品的使用权而展开的斗争,乃是中世纪社会的主要推动力。”(157) 关于14-16世纪英国公簿租地农的历史,法律叙事一直是言说的主导,或者说,法律叙事的刚硬,成为理解这段历史的主体画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历史及其叙事的遮蔽。 首先,法律视角或者要素遮蔽了社会经济的视角或要素。法律的拟制特征是人们所习知的常识。忽视法律拟制,就会造成把法律等同于社会现实的错误。法律可以创造现实,但更多的时候,法律只是反映现实。普通法不是原因,而是结果。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人士在法律诉讼或者历史书写中所体现出的应然诉求,甚至虚构手段,反映了某种“法庭历史”的非真实特性。(158)法律史家卡内冈对爱德华·柯克的评价颇具玩味:“正因为如此,他有时候会曲解先例,以支持案件中之己见,就如他在‘博纳姆医生案’中作出的几个‘先例’所展示的那样。这表明,把他称作一个拥有广泛而博学的历史知识的法律职业者,比之历史学家更为恰当,因为对他来说,法律是第一位的,而历史,只不过是为法律服务的侍女。”(159)卡内冈的批评虽然有所特指,但柯克以法律家身份对公簿租地农所作的论述,也体现出类似特征。19世纪末,经济史家阿什利也对此种以法律代替历史的做法给予了批评:“利德曼先生通过对报税表的统计分析为经济史作出了贡献。但是,关于他的‘导言’部分,这样评价可能不会不公允:它既有某种法学争辩的优点,也有其常有的缺点。它似乎更多地致力于将碎片式的法官言论楔进法律制度之中,而非理解实际生活的状态。”(160)这一批评到今天仍然极有针对性。 其次,现代法律的特性被前置于历史中的法律,从而使中世纪法律表现出过分突出的现代性特征,遮蔽了其本有的传统特征。公簿租地农被法律保护的现代性后果,如土地保有权或者产权的明晰、契约特征等,受到学者的特别关注。罗伯特·阿伦认为:“公簿租地农和竞争租地者法律权利的获得,反映了英国土地所有权的巨大民主化。”(161)侯建新也认为,“混合所有权不可阻挡地走向明晰的现代产权,而保有地性质的蜕变不过是它的前奏曲。”(162)梅因如此论述其契约特征,“当时如同现在一样,比起在任何其他高度封建化的国家,庄园领主的权利资格和公簿租地者的权利资格都更深地扎根于合约之中。”(163)马克·白雷也称公簿租地为两类契约租地之一,具有不同于维兰习惯租地的特征。(164)明晰的产权与现代契约的特征,当然揭示了从维兰农奴走向公簿租地农的某种进步趋势;但不能夸大其现代性,而忽视其传统特性。正如拉弗提斯所说:“以公簿保有土地,并非多么革命的新现象,因为这一步骤在过去曾有过许多类似之物。”(165)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理解和认识公簿租地农的处境,不能只停留在法律层面,决定其生存状态的是社会经济本身。现代新法律史学派对法律的批评是,法律叙事建构了太多的应然,而忽略了更多的实然。在实然的历史上,公簿租地农的历史,就是他们为生存而斗争,以农民意愿对抗领主意愿,以庄园习惯对抗领主习惯的历史。在第一个阶段,局势在公簿租地农一边,有无公簿在手,安全也基本无忧。在双方的斗争中,领主意愿不得不让步于以农民意愿为主导的庄园习惯。在第二个阶段,天平在领主一边,即使有公簿在手,即使依据庄园的古老习惯,即使上诉到王室法庭,领主意愿也总能战胜它们,从而让公簿租地农成为时代的牺牲品。这正是悖谬之处,此时法律给予公簿租地农以特别的关注,但其地位和安全并没有达到所期望的高度。相反,他们被领主剥夺和驱逐的情形相当普遍。(166)尽管公簿租地农的反抗随处可见,诸如逃亡乃至暴力起义都是有史可证的反抗方式,(167)但他们最终不得不接受严苛的租地条件,成为新形势和新习惯下的公簿租地农。 当然,法律叙事与历史叙事之间的关系,应该辩证地理解。我们既要看到法律叙事的强势对历史叙事的遮蔽,也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法律叙事对于历史事实也有揭示和反映,但要去除法律叙事的刚硬特征以及与之伴随的理论预设,还需要历史叙事以更多的细节、更丰富的生活本身来补充与修正。二者的结合,或许将软化英国农村历史铺叙,从而提供更为真实、丰富、细化的历史图景。 *本文得到多位专家学者的帮助,特此致谢马克·白雷教授、马克垚教授、文礼朋教授、李隆国副教授、许张凤博士以及匿名评审专家。此处的“16世纪”沿用学界惯例,是一个“长的16世纪”,时间跨度为1440-1660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