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克思主义在广西传播对民族区域自治形成的价值 (一) 马克思主义在广西的传播与民族区域自治萌芽 左右江地区属于少数民族地区,杂居着大量壮族、瑶族、苗族群众,他们在剥削阶级压迫下,生活苦不堪言。红军首先通过发展经济团结群众,改善群众生活,调动各族群众的积极性,并通过土地革命,让农民真正拥有立身之本;通过具有针对性的土地政策,为不同生产生活习惯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的土地,例如更习惯山地生活的瑶族群众不愿意分配到田地,更愿意分配到山地,所以,在土地革命后的分配过程中,左右江革命根据地充分尊重瑶族群众的要求,为其分配了山地。 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时,在红七军身居高位的张云逸、韦拔群等少数民族干部成长为这一届政府的中枢,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8][167]。此时的右江苏维埃政府已经呈现出“少数民族区域自治,自主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桂西民族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建设,都离不开这一时期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自治经验。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与多层次民族区域自治体系构建 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基本原则。在中国,作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广西,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的唯一正途。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在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定下来。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出台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当中则提出,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可以成立民族自治地方与自治政府机关,具有民族自决权,管理民族内部事务。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指导下,广西省政府于20世纪50年代,根据广西各地各民族的现实需要,先后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地方,例如单一少数民族聚居的大瑶山、大苗山,就成为大瑶山瑶族自治区、大苗山苗族自治区。1954年宪法颁布后,广西又在都安、巴马建立了单一少数民族的自治县。同时,针对多个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广西也建立了龙胜各族自治区和隆林各族自治区(皆为县级)。至此,广西初步展开了基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多层次民族区域自治体系的构建,充分展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广西传播对民族区域自治形成的价值。 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广西成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遵循马克思主义主张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成功,既是马克思主义在广西传播的成功范例,也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