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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委员会演进的轨迹、动力及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9-04-12 《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 曲升 参加讨论

    摘要:南太平洋重要区域组织南太平洋委员会,成立于1947年,至1997年更名为太平洋共同体,经历了由早期殖民性、家长制区域组织,到太平洋岛国人民自主性、大家庭式区域组织的演变。这一演进的实质是组织主导权的和平转移,主要体现在南太平洋大会由附属机构演变为最高机构、组织宪章得以修订以及组织名称变更三大方面,是有利的时代背景和国际环境下,岛国政府及其人民联合斗争、前宗主大国和本地区大国妥协与合作,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主导权和平转移带来的是太平洋共同体作为“非政治性”国际组织地位的巩固、对岛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以及大国在南太平洋地区存在的延续,这对于相关各方而言是一种共赢。
    关键词:南太平洋委员会;太平洋共同体;南太平洋大会;太平洋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曲升(1971—),男,山东莱州人,聊城大学太平洋岛国研究中心教授,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世界海洋史、南太平洋岛国史。
     
    在今天南太平洋地区众多区域组织中,有一个简称“SPC”的国际组织,特色鲜明、引人注目。它历史悠久,成立于1947年,被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区域组织之一”[①];代表性广泛,拥有26个成员国,囊括了南太地区22个独立国家、法美澳新4大国及其附属领地;国际性突出,与联合国系统、欧盟、德国、韩国、挪威等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这一区域组织最初名为“南太平洋委员会”(South Pacific Commission),1997年更名“太平洋共同体”(the Pacific Community)[②],实际上经历了由早期英法荷美澳新把持的殖民性、家长制区域组织,到太平洋岛国自主性、大家庭式区域组织的演变,在推动太平洋岛屿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可以说,考察战后太平洋岛国地区国际政治的历史与现实、分析诸岛国社会的沧桑巨变,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演变,当是一个不错的观察窗口和载体。
    然而,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南太平洋委员会的发展演变尚未给予足够重视,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其演进的轨迹、动力及意义等基本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国内学界尚无专门研究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成果,相关研究中唯一值得提及的,是徐秀军2009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地区主义与南太平洋地区秩序的构建》。该文在分析南太地区主义演进时,用大约4个篇幅介绍了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成立、对地区主义的推动作用及其性质改变。[③]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澳新等国学者对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成立和早期运作进行了跟踪报道和简要分析,真正的学术研究尚未开始。[④] 七十年代是南太平洋委员会研究的“黄金时期”,新西兰学者罗伯特·M. 蒙罗(Robert M. Munro)、美国学者理查德·A. 赫尔(Richard A. Herr)和澳大利亚学者格雷格·弗雷(Greg Fry)相继完成学位论文[⑤];南太平洋委员会两位前秘书长威廉·D. 佛西斯(William D. Forsyth)和托马斯·R. 史密斯(Thomas R. Smith)也加入到研究行列中来,发表了相关论著[⑥]。总体上看,这些论著均从大国或本土视角出发,探讨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地区主义”意义,南太平洋委员会自身演变的问题并非关注的重点。80年代以降,南太平洋委员会研究陷入沉寂。不过,南太平洋委员会已经为进一步的研究做了铺垫。早在1983年6月,南太平洋委员会发布《秘书长南太平洋委员会评估报告》,总结1980年以来的组织运行和工作绩效,前瞻未来发展方向。[⑦]2007年,为庆祝SPC六十华诞,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编辑出版了《太平洋的会堂:SPC史(1947~2007)》,粗线条梳理了SPC六十年风雨历程,对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演变屡有提及。[⑧]本文将吸收上述文献的相关论述,同时基于对原始档案资料的解读和运用[⑨],对南太平洋委员会演进的轨迹、动力和意义进行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入。
    一、殖民主义家长制区域组织的建立
    (一)南太平洋委员会的建立
    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合作、建立区域组织,以维持地区和平、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想法,最早由英国在1942年12月召开的“战时和战后联合国家在太平洋和远东的合作会议”上提出,并得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积极回应和欢迎。随后,澳大利亚提出在南太平洋地区成立“南洋委员会”(South Seas Commission),以保证战后区域安全和稳定的建议。在此基础上,1944年1月,《澳新协定》签订,正式提出了成立“南洋委员会”的倡议。在澳新的积极推动下,召开南洋会议、成立南洋委员会的想法成为1944年5月召开的英联邦首脑会议议题之一。1945年4月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上,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在制定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条款时提出,负有管理责任的国家应“彼此合作,并于适当时间、适当场合与专门国际团体合作”,“推动建设计划,鼓励相关研究,以推动进步,增进领地居民之福利”。这些条款最终都写进了《联合国宪章》,从而为南太地区殖民大国进一步磋商、组建区域组织,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1946年9月,澳新政府正式向法国、英国、荷兰和美国四国政府发出邀请,提议在澳大利亚集会,共商成立地区组织大计。1947年1月28日,具有历史意义的“南洋委员会会议”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开幕。一周之后,即1947年2月6日,六国政府代表签订《成立南太平洋委员会协定》,史称《堪培拉协定》。协定宣布,六国在南太平洋地区成立国际组织“南太平洋委员会”,其宗旨是“鼓励和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他们所管理之下的南太平洋非自治领土上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福祉与进步”。协定把南太平洋委员会界定为“咨询和建议机构”,即就委员会地理范围内非自治领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进步相关事宜,向委员会会员国提供咨询和建议。[⑩]然而,对于南太平洋诸岛人民而言,委员会仍是一个殖民统治组织,以延续和巩固宗主国对岛国的殖民统治为目的,带有明显的家长制色彩。
    (二)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殖民性和家长制
    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殖民性,主要体现在其组织成员、组织结构和权能设定三个方面;而隐藏在其此种组织架构背后的,则是创建者内心普遍的家长制心态。
    从组织成员层面看,南太平洋委员会的创始成员国为6个殖民大国,它们或者是南太地区老牌殖民国家(英、法、荷、美),或者是获得主权独立但拥有托管领土的前殖民地(澳大利亚、新西兰),而保持着一定独立主权的太平洋岛国汤加却并未受邀参加。换言之,南太平洋委员会是殖民主义国家“俱乐部”,为形成对这一新生国际组织的垄断,它们自然不会把岛国纳入进来并平等对待。
    为保证殖民大国的垄断,《堪培拉协定》对委员会组织结构进行了精心设置。委员会包括4个主要机构:(1)南太平洋委员会本身,是组织最高机构,由12名委员组成,每个成员国2名,其中一人为高级委员。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就权限以内涉及6国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磋商,并向各国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合作途径和相关建议。(2)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工作班子组成,均由委员会选举任命。秘书长是委员会的最高行政官员,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和命令,并有权任命和辞退秘书班子成员。早期秘书长毫无例外地由来自6个殖民大国的西方白人担任。这一传统直到1970年1月,西萨摩亚人米塞塞摩亚(Afioga Afoafouvale Misisimoa)当选秘书长才被打破。(3)研究理事会,是发挥研究、咨询功能的常设附属机构,其成员由委员会任命,并从中遴选主席、副主席各1人,接受委员会指令,负责合作研究的总体安排、特殊研究计划的执行以及研究信息和经验的采集与分发。(4)南太平洋大会(the South Pacific Conference),是为了避免委员会工作脱离太平洋岛屿本土人民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附属性咨询机构。大会虽被冠以“南太平洋”之名,岛国却无任何实际权力,处于从属地位,其与会资格、代表名额等关键事宜尽为委员会所掌控。为了压低其地位和影响力,《堪培拉协定》规定,大会不与委员会会议同时同地举行,召开的频次也与委员会不可同日而语——每3年召开一次,而其功能仅限于建议,并由委员会秘书长决定会议的行政。[11]总之,正如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编写和发行的“SPC简史”所指出的:上述种种组织结构设置和相关规定,把真正代表南太岛国人民利益的南太平洋大会牢牢地固定在了南太平洋委员会附属机构的位置上,从而把岛国人民排除在委员会决策进程之外。[12]
    基于咨询和建议机构的性质界定,《堪培拉协定》第四条把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权能严格限制在卫生、经济、社会等领域[13],而政治发展、防务安全等政治性权责仍留属于各成员国政府,南太平委员会既无权过问,也无权采取对各国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把政治事务排除在南太平洋委员会权能范围之外,也就排除岛国人民利用南太平洋委员会争取独立和自治权力的可能性,充分表明了大国成立南太平洋委员会以稳定殖民统治的本意。
    对于此种权能定位,新西兰代表团给出的解释是:排除政治事务议题“并非基于政治进步没有其它方面的进步更为重要的想法——政治进步实际上是管理的首要目的——而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只有托管领地居民经教导后具备了解决他们所面临的最为紧迫问题的能力之时,才谈得上政治的健康发展”。报告认为,“改善卫生状况、提供优良教育设施、改善国计民生,以及提供普遍而充分的生命享受”,是岛民的“第一需要”;“这些措施的推进,将稳步地消除孤立感——这可能是通向进步的最大障碍”。[14]在他们看来,南太洋岛国落后民族尚未达到能够自主选择现代生活方式的程度,自治能力的缺乏,导致他们只有经过较长时间的托管和教导后才能被赋予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而“文明(进步)民族”必须承担起自由教化的使命和责任。显然,这里透露了根深蒂固的种族优越感,以及对于“落后(依附)民族”的家长主义心态。家长主义并非为新西兰人所独有,而是南太平洋委员会创建者的普遍心态。60年代美国驻南太平洋委员会高级专员卡尔顿·斯金纳(Carlton Skinner)指出,南太平洋委员会成立之初,美国及其盟友认为:落后和欠发达地区不应该抱有通过独立获得自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幻想;对落后地区的人民而言,虽未独立但享有自治,是一种相对于虽获独立但却不能真正自治,要好得多的境况。[15]南太平洋地区一体化问题专家格雷·弗雷(Grey Fry)也指出,从19世纪所谓的“澳大利亚版门罗主义”,到战后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成立,“太平洋是我们的地盘、澳大利亚拥有教导生活于此的人民如何生活的特权权利”,这种观念贯穿于澳大利亚官方地区政策思考的始终,可谓根深蒂固、影响深远。弗雷把南太平洋委员会定性为“殖民主义控制下的区域治理方略”,批评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殖民主义家长制作风,认为这是南太地区进一步推进区域治理进程中应该汲取的历史教训。[1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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