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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委员会演进的轨迹、动力及意义(2)

http://www.newdu.com 2019-04-12 《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 曲升 参加讨论

    二、向岛国主导的大家庭式区域共同体演进的轨迹
    1950年4、5月间,具有历史坐标意义的第1届南太平洋大会在斐济纳西努(Nasinu)教师培训学院成功召开。大会主席斐济总督布莱恩·弗里斯顿(Brian Freeston)在开幕致辞中所指出:“南太平洋人民汇集在同一屋檐下,可谓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事情……此前,所有散落于数百万平方英里内的岛屿的代表从未有机会彼此会晤,基于共同的基础,团结在一个利益共同体之下,并为同一个目的而相互激励……子孙后代在回顾这段历史时,定会把这次大会视为他们走向进步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7]《太平洋岛屿月刊》编辑R.W.罗伯逊颇(R.W. Robson)则颇有预见地写道:这次本土代表聚会奠定了南太平洋委员会未来架构的基础,一旦粮食、健康和教育这些迫在眉睫的关切得以满足,“他们便会希望舒展其政治羽翼,届时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机制将显得不合时宜”。[18]不过,南太平洋委员会演变成为太平洋共同体,并成为真正岛人控制的大家庭式区域组织,是一个缓慢而曲折的进程。这一进程和结果,现象上主要体现为成员国构成中宗主国数量减少、岛国数量大增;本质上,则是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政策和决策权的转移,即由委员会会议向南太平洋会议的转移,后者由附属机构演变为最高机构。南太平洋委员会演进的轨迹,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组织结构变革,逐步确立南太平洋大会作为南太平洋委员会最高机构地位;(2)组织宪章修订,从法律上确认组织结构变革,并承认所有国家和领地完全的和平等的会员资格;(3)组织称谓重新拟定,以反映和凸显南太平洋委员会的广泛性和平等性。
    (一)组织结构变革:南太平洋大会最高机构地位的确立
    1962年是南太平洋委员会演变的开端之年。在这一年,随着荷属新几内亚合并于印度尼西亚,荷兰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托管使命终结,并无奈地退出南太平洋委员会。南太平洋委员会中宗主国的力量开始削弱。同年,新西兰承认西萨摩亚为独立主权国家,拉开了南太平洋岛国“去殖民化”运动的序幕,以维护殖民统治为目的的南太平洋委员会自然受到了冲击。在此时代背景下,1963年秋,美国驻南太平洋委员会高级专员卡尔顿·斯金纳在著名刊物《外交》发表文章,认为南太平洋大会目前“议而不决”的清谈角色,“挫伤”了岛民的自尊心,降低了其代表本地人民的信誉,“长此以往,可能引发政治上的不负责行为”。鉴于此,斯金纳建议对协定加以修正,“允许诸太平洋托管领地的代表……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重新确定发展与援助的优先领域。[19]
    斯金纳的改革建议受到了委员会的高度重视。1964年10月召开的第26次南太平洋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南太平洋大会的程序规则进行改革,在大会内部成立由领地代表和宗主国代表共同参加的“工作规划委员会”,负有对秘书长工作规划草案加以研究评估和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和责任。[20]此一调整是南太平洋大会获得对南太平洋委员会议程和程序规则有效控制的开始。1967年第7届南太平洋大会进一步决议:大会主席一职由岛屿领地代表担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且在南太平洋委员会会议之前,以便其决定委员会工作规划。[21]1969年,经改革后的第一届南太平洋大会召开,随后召开的南太平洋委员会上,萨摩亚人米塞塞摩亚被推举为南太平洋委员会第七任秘书长。这是南太平洋委员会历史上首位太平洋岛人秘书长,并开始了长达四分之一世纪之久南太平洋委员会秘书长由岛人担任的历史。
    进入七十年代,南太平洋岛国非殖民化取得了重大进展,它们对南太平洋委员会及其政策取向的不满日益增长,“追求以共治合作取代托管制度,以政治承诺取代非政治主义,以直接财政援助取代技术专家”,成为岛国领导人日益清晰的前进方向。[22]从1970年开始,南太平洋大会本身推选大会主席团,不再由委员会指定;同时,为争取在选举南太平洋委员会秘书处重要职位方面拥有发言权,进行了积极努力。[23]当年,继萨摩亚之后,斐济成为南太平洋委员会第八个正式成员国。1971年9月召开的第11届南太平洋会议和南太平洋委员会第34次会议上,萨摩亚人古斯塔夫·贝瑟姆(Gustav Betham)当选为秘书长。贝瑟姆任职期间,大量岛人受雇供职于南太平洋委员会,他们在南太平洋委员会中的作用和影响空前增长。南太平洋委员会内部宗主国和新兴独立岛国如何相处,其性质宗旨和身份认同如何重新定位,这些事关南太平洋委员会前途命运的关键问题不可回避地提了出来。
    1973年9月,在关岛召开的第13届南太平洋大会上,澳大利亚代表提出了改革南太平洋委员会组织结构的动议:从1975年起,南太平洋大会与委员会会议合并为单一机构,从而使领地代表将在南太平洋委员会工作规划和财政预算事务上,与六个创始会员国代表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和决定权。[24]该提议获得大会一致通过,“奠定了南太平洋委员会真正为岛民所有和所珍视的新基础”。[25]在1973年决议的基础上,1974年罗拉汤加第14届南太平洋大会通过了一个《谅解备忘录》。据此,南太平洋委员会委员会会议与南太平洋大会正式合并,统称为南太平洋大会,从而将之前为委员会会议所垄断的决策权移交南太平洋大会。备忘录还规定,南太平洋大会中,每个领地,无论独立与否,均拥有一票表决权。这样就实质性地增强了岛国对南太平洋委员会和南太平洋大会的控制。
    不过,宗主大国并不甘心完全放弃对南太平洋委员会的主导权。在他们的坚持下,1974年《谅解备忘录》规定成立一个“成员国政府代表委员会”(Committee of Representatives of Participating Governments,简称CRPG),其职责是审议和批准南太平洋委员会的行政预算、提名南太平洋委员会重要职务人选。为保证宗主国对CRPG的掌控,一方面在成员身份上仅限定为宗主国和主权岛国,从而把南太地区政治实体中1/3多的领地排除在外;另一方面设定了别有心机的投票规则,规定每个成员国拥有代表自身的投票权1张以及代表其治下的领地的投票权1张。这意味着,在CRPG决策上,宗主国拥有2张投票权,而新独立岛国仅有1张投票权。[26]这引起新独立岛国人民的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1976年10月,在新喀里多尼亚首都努美阿召开的第16届南太平洋大会通过一项《谅解备忘录》,废除了CRPG的投票规则,并赋予斐济、瑙鲁、巴新和西萨摩亚4个岛国政府与它们曾经的宗主国政府同等决策地位。[27]澳大利亚学者理查德·赫尔(Richard Herr)认为,1976年《谅解备忘录》保证了南太平洋大会能够“代表本地区的意志和良知”。[28]
    (二)组织宪章《堪培拉协定》的修订
    1978年10月在努美阿召开的第18届南太平洋大会就修订《堪培拉协定》第21条,即南太平洋委员会成员资格条款,达成一致。根据修正案,南太平洋委员会所辖地理范围内的所有政府或行政当局,不论其完全独立与否,均可加入《堪培拉协定》,并成为南太平洋委员会完全资格成员。[29]至此,经过太平洋岛国人民的不懈努力,南太平洋委员会向所有南太地区政府或行政当局敞开了大门,其作为前殖民主义宗主国垄断区域组织的历史一页,即将翻过。
    到1980年,摆脱托管地地位、获得主权独立的太平洋岛国达到8个。随着它们已经加入或即将加入南太平洋委员会,《堪培拉协定》的某些条款及其委员会组织结构与现实的不相适应愈发凸显。1983年4月,秘书长弗朗西斯·布昂沃图(Francis Bugotu)提交报告,明确指出:在南太平洋委员会所担负的“发展责任和决策权力,已经从旧宗主大国手中转移至独立、自治国家和政治实体手中”,其“运转早已大大突破了最初宪章所确立结构(承载范围)”的新形势下,“变革现成员国政府代表委员会与南太平洋大会的各自角色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刻不容缓”。报告提出,修正《堪培拉协定》的基本目的,是保证地区内所有国家,均享有平等参与、平等投票权的成员国地位;为此,需要删除协定中早已不再适用的条款,以不带殖民主义意味的语言对成员资格和南太平洋委员会事务做出说明;同时,对“成员国政府代表委员会”、“计划与评估委员会”两部门进行功能整合,合并为“政府和行政代表委员会”(Committee of Representatives of Governments and Administrations,简称CRGA);对CRGA和南太平洋大会的功能和职责进行划分。[30]同年8月,新成立的“政府和行政代表委员会”在堪培拉召开特别会议,委托澳大利亚政府起草调整南太平洋委员会结构的议案。
    1983年10月,第23届南太平洋大会在北马里亚纳群岛首府塞班召开,通过了澳大利亚政府提交的调整和改革南太平洋委员会的议案,史称“1983年塞班决议”。决议案赋予与会的27个国家和领地完全而平等的南太平洋委员会会员资格,也就是承认了美属萨摩亚、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法属波利尼西亚、关岛、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新喀里多尼亚、北马里亚纳群岛、帕劳、皮特凯恩群岛、托克劳、汤加、瓦努阿图、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共14个太平洋岛国和托管领地的南太平洋委员会平等会员地位,享有完全投票权。这样,无论成员国数量上,还是决策上,太平洋诸岛均占据了相对于前宗主国的压倒性优势。塞班决议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确立南太平洋大会作为南太平洋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的地位,为此废除了“政府和行政代表委员会”在行政预算和提名主要职务人选等方面的权威,使之发挥某种全体委员会的作用,仅具有就工作计划和工作预算向大会建议的功能。[31]
    “1983年塞班决议”是南太平洋委员会发展演变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南太平洋委员会由最初外部主导的区域组织,向真正代表所有太平洋岛民利益、所有成员享有平等决策权之区域组织的演变基本完成。
    (三)组织称谓的重新界定
    1995~1997年是南太平洋委员会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阶段。1995年南太平洋委员会位于新喀里多尼亚的新总部大楼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预示了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新气象。在新总部大楼召开的第35届南太平洋大会上,澳大利亚人罗伯特·达恩(Robert Dun)被任命为新一任秘书长,打破了1970年以来确立的由太平洋岛人担任南太平洋委员会秘书长的传统和惯例,为即将迈入“知天命”之年的南太平洋委员会注入新血液、新动力和新思路。1996年5月,达恩提交题为《南太平洋委员会及其下一个50年》的工作论文,表达了全面总结南太平洋委员会运行情况,进一步推动改革的决心。为庆祝五十华诞,1997年第37届南太平洋大会在南太平洋委员会的诞生地堪培拉举行。这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是为南太平洋委员会重新命名。这是南太平洋委员会北太平洋成员老早就提出的愿望,它们希望区域组织名字应该准确反映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泛太平洋性,把所有成员都明白无误地包括在内。斐济代表团团长、外交部长瓦尼波波(Berenado Vunibobo)也强调,新名称应该“表达一种团结一致的共同体精神,既能涵盖所有成员,又不失现代气息,还应虑及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的需要”。会议最后决定采纳汤加代表团主席、汤加总理巴龙·瓦伊阿(Baron Vaea)的提议,把组织名称定为“太平洋共同体”;并沿用“SPC”的简称,因为作为组织实体标志的秘书处的简称仍为“SPC”(Secretariat of the Pacific Community),而且“SPC”这一称呼在区域内早已家喻户晓、耳熟能详。随着组织新名称的确定,组织最高机构的名称也由南太平洋大会改为“太平洋共同体大会”,其会期也由之前的每年一届改为每两年一届。[32]
    1999年10月,第一届太平洋共同体大会在法属波利尼西亚的塔希提召开。大会发布了太平洋共同体的徽标和会旗,通过了《塔希提宣言》(Tahiti Nui Declaration),提出了进一步实现SPC运行政策和程序现代化的任务。在新千年来临之际,SPC这个南太平洋地区最古老的区域组织旧貌换新颜,以其新身份、新面孔和新使命迎来了全新发展时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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