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之内容 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的基本内容可分为财务交割、户籍交割、司法交割、军政交割、祠祀交割、公用设施交割、垦田荒田数交割等方面。但随着州县官员具体工作内容的变化,交割内容也会有所改变,如在交割中就曾短暂出现有关职田交割及经界交割的内容。 (一)财务交割 财务交割是官员职务交割的重中之重。在宋代有的官员离任之时,往往会对地方财赋的真实状况进行隐瞒,用以获得较高的考评,利于其升迁,更有甚者,隐报漏报地方财政数额,利用职务之便攫取国家资产为自身谋得利益。同时,宋政府在对于地方财政数额核查之时,多会因官员交割时,财产审查的疏漏,责任划分不明确,帐籍混乱等问题而无法了解地方财政的真实情况。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宋廷规定: 请监司守臣满替及罢任并,开具见管钱物实数,移文后政,或以次官交割,仍申尚书户部、御史台置籍。其后政,或以次官限一月内保明前政有无妄作名色、虚破钱物及将交到实数申本部、御史台稽考。(11) 离任官员必须将自己任期内的政府财务状况,以书面形式向继任官员进行详细说明,上报户部,御史台也要对此备案,以便日后盘查。如果继任官员并未到来,大多情况下,需要将政府财务状况的说明文书移交给次官。继任官员或次官,也需要将接管职务之时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核实,其后将具体情况上报到御史台,并规定以一个月为检查上报的期限。 (二)户籍交割 户籍,是宋代地方政府对下属百姓展开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州县管理的根本所在。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就曾下诏说道:“萧何入关,先收图籍;沈约为吏,手写簿书。此官人所以周知其众寡也。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账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12)要求地方官员设置帐历,查验百姓的在户情况,对没有在户籍之上的百姓,要登录在册。其目的有二,一为明确地方州县人口多寡的具体情况,二为州县催科提供依据。“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明确说明州县官员交割时,必须出示此文书,这样既有利于继任官员了解州县财赋户籍情况,也利于离任官员任期情况的考察。 到了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年)时,就对地方州县官,交替时的户籍交割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知州军、通判、本判官、录事参军、诸县令佐到任日,交管户籍,新旧逃户数目书于印纸历子。”(13)知州、知军、通判、录事参军、诸县令、县佐等州县主要官员,交割之时,要将本州县户籍情况交与后官,当地的新旧逃户数目也要书于印纸上,以便今后对官员任内政绩进行考核。南宋时,对户籍交割也有相关规定。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年),“诏诸路曾经残破州县,最亲民官到任日,据见存户口实数,批上印纸,任满亦如之,以考殿最。”(14)可见,户口一直是宋代州县官员交割时的重要内容。 (三)司法交割 州县官员的司法职能,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的审理之中。李元弼的《作邑自箴》中说道:“已上据多寡,分阔狭,雕印板如一幅,纸大均为四幅,或所在更有可添门临时裁入,用薄板二片,如其纸大逐日早贴所印纸在板两百,逐幅末后旋落日押字置书案上一一亲自写,号件数内判状,词状指擿上簿,闲慢者,略去余合上簿者,上讫对勾谓之,公事单子,逐日晚揭下,连粘押缝以青夹紬袋子封,收入宅次日取出相换粘缀不可散失,十日一次封起事,少半月以千字文为号,家中以柜封锁事,未了者检举行遣,其纸以俸钱买,任满纳与交代。”(15)官员更替之时,州县官员任职期间的判状、词状等文件档案都是需要交割的。 宋代规定,州县官员任内的司法案件没有完结,是不能离任的。元祐八年(1093年)御史中丞李之纯建议民间诉事“其所差定夺官员如承受经百日不为结绝者,虽得替交割,并须勒留,候毕了日方给与批书历子前去。”,(16)得到了宋廷的批准。至此,州县官员任内诉讼案件完结,官员方可离任。实施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如此则不敢迁延,幸兑民间诉事早得办正”(17)提高官员的案件办理效率,使民间诉讼案件早日完结,减轻民众的负担。 (四)军政交割 宋代州县官员的军政交割,主要体现在军事防御设施和器材的交割上。绍圣四年(1097年)工部言:“防城楼橹战具,现责知县令管勾交割,修葺其赏罚得替,并依都监寨主等法从之。”(18)又如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遂诏河北诸路安抚司密切指挥逐州军知州、通判,因此霖雨之后,逐料检计城壁,渐次修整,其防守器具什物等。亦以次整葺,不得张皇,得行遣如不遵禀,重行黜责。遇替移递相交割,如诏旨施行。”(19)这都说明了城墙这一重大防御建筑和与其配套的某些防御器材也在官员交割内容之中。宋孝宗时,廖行之任岳州巴陵(今湖南岳阳西北)县尉时,“照对某到任交割……其兵器甲仗并无存在,近来亦不曾承受州县给下,今本尉亦无库银籍记。”(20)说明兵器、甲仗的存量也在官员交割的范围之内。 (五)祠祀交割 祠祀事务是地方政府借助神权实施精神统治的重要内容。宋代州县官员交割之时,对于管辖地内所涉及的祠祀事务也要进行相应的交割。比如“诸州县长官到任,亲谒社稷点检坛壝,若春秋祈报,非有故不得差官。监司巡历检察得坛壝修饰有不如仪者,具事因奏闻。”(21)继任官员要对官方祭祀之地要进行查看,对前任官员的维护情况有所了解,又可对前任官员维护不周之处进行查明,明确了责任归属。还有对先代帝王陵庙的交割。为了保护先代陵寝,宣扬自己对先代帝王的尊重。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对前代帝王陵寝所在县的县令规定:“罢任日,具有无废阙批书历子。”(22)宋廷将维护先代帝王陵寝作为州县官员职能的一项,官员离任之时要写入印纸批书进行考核。以此推断,官员交割之时,也要对先代帝王陵寝的情况进行说明和勘察。宋仁宗朝时规定:“诸州天庆观圣祖殿,自今请令群官到任、得替洎朔望,并斋洁朝拜奉辞”(23)设有天庆观的各州官员,在其得替交割期间都要去当地的天庆观圣祖殿进行朝拜辞别。 (六)公用设施交割 官舍、官府陈设等公物交割也是州县官员交割的一个内容。乾德六年(968年)诏:“自今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知州、通判等罢任日,具官舍有无破损及增修文帐,仍委前后政各件以闻,其幕职州县官候得替,据增葺及创造屋宇,封书新旧历子,方许给付解由,损坏不完补者,殿一选,如能设法不扰人整葺、或创造舍宇与减一选,无选可减者收裁。”(24)地方官员离任之时,要将官舍有无破损以及破损情况,官舍新建增修情况向后任官员交代,并在印纸上说明,作为其考任的依据。对于官府内的陈设,在官员交割之时,要一一查验。《庆元条法事类》规定:“一供堂供张什物陈设等,今后得替日,依数逐一牒公库交纳,不得将带前去及作名色销破”。(25)其目的是避免“监司、知、通接送人从,往往巧做名色,过数差破,违法借请及供张从物等,倍有浮费,重困民力”(26)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官府内的其他公物也需要交割。如宋孝宗岳州巴陵(今湖南岳阳西北)县尉廖行之记载:“照对某到任交割,点检本尉器仗,止有新旧旗十五面、铜锣二面、大小鼓三面。”(27)对官府器仗进行了交割。 此外,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是地方州县官员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现在并未见到官员交割在水利设施建设方面的直接记载。但是从绍兴八年(1138年)御史萧振上书,“仍于县官罢任之日,书所兴修水利若干于印纸,量加旌赏,以劝来者”。(28)的内容看,水利设施建设,也是官员离任时需要上报的重要内容。 (七)垦田荒田数交割 南宋高宗时,大臣就“淮南东西荆湖等路,比年宁靖民稍复业,而户口未广,田野渐辟,而旷土尚多”(29)的情况,请求由县令主持垦田,并根据垦田数额的多寡,给以相应地奖赏。实施时,就有对前后官员交割时,有关垦田和荒田数量交割的具体规定:“县令到任日,具着业户口、垦辟田亩、税赋、抛荒田土实数申明,本州覆实,保明申转运司,知州到任申转运司准此。转运司保明申尚书户部。”(30)县令到任,要将垦田、荒田数,申州郡核实,确保无误后,上报转运司;知州到任,则需将垦田、荒田数等情况申转运司核实,确保无误上报户部。“县令每岁终,具措罝招诱垦辟田亩、增添税赋及有无却抛荒田土实数,交割付后官”。(31)官员离任之时,也要将垦田、税赋、荒田数交与接任官员,州郡要对离任官员所在地方政府的垦田荒田数额进行再次核实可见,垦田、荒田的数量,也是地方官员交割的重要内容。 (八)职田交割与经界交割 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年),应宰相张齐贤之奏请,下诏恢复职田。采用按官府给田的办法,由官府统管统收,统一分配给官员个人。具体方式为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年)规定:“诸路职田,自今三月、四月、九月或值闰月内,官员、使臣赴任者,并依条;月分以后上官,例给与前人,不得更理闰月。”(32)在三月、四月、九月以及闰月到任交割的官员,享受当年职田的收益。而其他月份交割的官员,当年的职田收益则归于前任官员。就是说在粮食的播种季节,进行交割的官员,可以得到当年职田的管理权,进而得到收益。错过播种时节的官员,则丧失了当年职田的使用权。天圣元年(1023年)又将该条例进行补充:“今后缺官职田,如正官到任该得敕限,即给;或不该,尽收入官,更不给权管勾者。”(33)某些职位空缺时,此职位所拥有的职田收益归国家所有,这一职位的暂时代理者并不享有职田收入。其后,宋仁宗庆历七年(1047年)又补充道:“诏定诸职田,若后官不该合得月分,如前官有不种土地,许后官耕种,收取地利。”(34)对于那些没有在给田月份交割到任的官员,如若前官有不种之地,则允许继任官员耕种,增加其收入。这一做法使得“士大夫贪冒者,或穷日之力以赴期会,或交书请嘱以幸权摄,奔竞之风长,廉耻之节丧”。(35)为此,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曾变限月之法为均给之法在两川地区实行。具体做法是将成都府路各州、军、县拘收的稻麦等物色,出卖变钱,然后将一路所收钱数,按当时的价钱折成稻谷一色,自知成都府以下等第均分。并随年景好坏,或增或减。宋哲宗时,也曾将此法推广到全国,然几经兴废,并未得到有力推行。 经界法开始于宋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年)。到了绍兴二十年(1150年)全国各地的经界工作基本结束,但经界法的正式结束要到宋理宗时期。地方上,经界法的实施多由知州、通判、县令、县丞负责。因此,在一段时期内,经界法与经界交割也是官员交割的一个内容。绍兴十五年(1145年),随着经界法的展开,有官员指出两浙地区“措置经界日久,未见就绪”,原因在于“所委官有任满在近之人,不肯用心措置结绝”的缘故。对此宋廷规定:“今相度,如经界所委官有任满之人,并乞权暂存留,更予限两月,须管措置一切了办。若限满未了,即令住支请给,予新官同共措置。候均税了毕,方得批书,放令离任。”(36)在经界划定期间,如果官员任期已满,并不能马上离任,政府多给予官员两个月的任期,将手中的经界事务完成了当,才可以离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