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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述略(3)

http://www.newdu.com 2019-05-05 《浙江学刊》2018年第5期 石悦 参加讨论

    三、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之方式
    宋代州县官员职务交割强调前后任官员双方亲自交割地方事务的重要性,官员亲自交割完毕,才能离任。
    (一)亲自交割——候到交割方可离任
    在北宋官员移交的各种规定中,朝廷多次强调继任官员到来后,离任官员方可离任。如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朝廷下诏:“今后京朝官知县被移者,如所移处阙限未满,见任替人未到,并令且依旧管勾,未得离任。”(37)朝廷规定了京朝官担任知县,如果遇到“所移处阙限未满”并且“见任替人未到”的情况,将离任官员需继续担任知县一职,不得离任。宋廷规定离任官员需等待继任官员到来,方能离任,目的在于避免随着离任官员离去,继任官员未到,出现地方行政事务无人管理的情况。如周必大在《奏孙绍远差除赈籴减价两三事》中就有“昨日已议定除孙绍远作湖北运判,替周颉,恐离任,则广西都无监司,欲降指挥候叶大廉到日离任”(38)的记载。此材料虽是对监司缺失的记载,但也侧面反映出朝廷对州县官员职位空缺的担忧。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对于州县官的离任替移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应在任判司簿尉举移令职官知县人……若申状未到,已有先注拟待阙人,亦下待阙处促新官,候到,方得罢任。”(39)对于申状未到,已经有注拟待阙的军巡判官,司理、司户、司法参军,县主簿,县尉等离任官员,宋廷规定必须在替任官员到来后,才能离任。
    到了南宋初年,北宋朝的诸多制度需要再次申明或重建,这就包括州县官员交割制度。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诏:“应州郡守臣遇有缘事改移、冲罢,并候后官交割职事毕,方可离任去职。”(40)明文规定官员离任需要与继任官员交割事务,在交割事务完成之后,离任官员才能正式离任。但其范围只是因事离任的官员。这一规定是对北宋官员交割制度的重新申明与完善,既体现了宋代官员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更说明了官员交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得不引起朝廷的重视。其后,宋高宗绍兴元年(1031年):“诏今后守臣在任改差并依昨降指挥,候新到官交割讫方得离任。”(41)规定官员在任期间,改差其他职务,需要等待接任官员的到来,亲自交割职务完毕,才能真正离任。对于宫观官的交割方式,宋廷也做出了相应地规定。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年)“今后郡守宫观人,并许先次解任,依旧以次官摄。如任满得替,即须伺候替人交割,方得离任”。(42)郡守、宫观官在任期内,朝廷允许其离职时,可以不等待接任官员先行离任;假若是任期任满的正常离任情况,则需要等待继任官员的到来。以上这些规定都说明官员的交割方式已经受到中央政府所控制和管理。
    (二)间接交割——不候交割先次离任
    州县官员亲自交割地方行政事务,确实是有诸多好处,但也要看到在某些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的等候官员交割,往往会由于等候时间过长,错过事件解决的最佳时机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宋政府也规定了官员因事罢黜、致仕和授予宫观者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候交割,先次离任。
    1.因事罢黜
    绍兴元年(1031年),官员反映:“近闻诸郡守臣有以罪罢而新官未至者,皆以近降候新官到交割指挥之故,犹复在任。往往自以为既罪,不复顾籍,岂徒废弛职事,殆有纵意所如、肆为不法者。”(43)地方州县官员因罪被罢免,因继任官员未到,仍旧管理地方事务。由于已经获罪,不再考虑晋升考核等问题。所以,对于地方事务往往不能尽职尽责,更有甚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面对这一情况,绍兴元年诏:“自今诸郡守臣,改移及罪罢者,并不俟新官,先次罢任,令转运司选以次廉干官权行主管,其帅臣则令监司权摄。”“以言者奏罪罢之人无所顾藉,肆为不法故也。”(44)此后,对于因罪被罢免的官员,宋政府就不再要求离任官员候新官到来亲自交割了。《庆元条法事类》中载:“诸守臣因事罢黜指挥已到,就当日将牌印交以次官,批罢离任。如违,监司觉察以闻。”(45)这一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得到巩固。
    2.致仕与授予宫观
    在对待致仕和继任宫观官的地方官员交割问题上,宋朝最初要求其等待继任官员到来才能离任,但这一规定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今天下之长吏,上而为监司,次而为守、倅、县令,皆民命之所寄,财计之所系也。幸而得贤,信之任之可也;不幸而不贤,毒民已甚,去之惟恐不早,法令之行又胡可缓乎!今乃有罢命已闻而省箚逾月不下者焉,有报罢已发而复令候替起离者焉,有已得祠禄而仍使时暂权摄者焉。知其去而未即去,则背公营私之意将益自放而无顾藉矣。”(46)因此,朝廷在宋宁宗庆元五年(1099年)规定:“令已得宫观人径将钱物交付以次官,一面离任。如以次官妄有支动,许新人点检,具申朝廷请旨施行。仍令监司觉察。”(47)规定对于地方官员中即将致仕离任和已经授予宫观官者,不需要等待继任官员的到来,直接将职事交给次官,离任即可。到了宋宁宗嘉定十五年(1222年),又再次对离任官员已经得到宫观官职位的或者是因罪被罢免的官员,作出规定:“乞明考吏之法,严传命之期,凡郡县官吏以罪罢者及已得祠者,并令交割与以次官,即日离任。如此则余毒无得以复肆,而郡县根本庶可以复固。从之。”(48)强调其必须将行政事务交给次官,即日离任。
    这样一系列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行政效率的低下和因身份不明造成的责任不明。事实证明,这一规定,在南宋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如朱熹卸任漳州事后,被授予主管南京鸿庆宫的职务,就曾说道:“昨蒙圣恩权发遣漳州事在任陈乞奉祠,今月二十七日准尚书省札子奉圣旨,依淳熙十六年(1189年)正月二十三日指挥除祕阁修撰差主管南京鸿庆宫任便居住,熹已于当日望阙谢恩,将本州牌印职事交割次官,通判军州事高伉管干讫。”(49)又如知汉阳军黄榦“昨因感冒病势危笃,深恐有妨郡事,遂申制司乞备申朝省于今月二十一日准省札奉圣旨依所乞与宫观,即于当日,将军事牌印交割与以次官,佥判刘宣教”。(50)黄榦因病情严重,无法处理地方事务,因此请求授予宫观官,在其得到朝廷准许的当日就将事务移交给了次官。
    3.特殊情况
    除了因罪罢任和致仕、得祠离任以外,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其他的情况下官员不候交割,先次离任。比如因磨勘而提前离任,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欲将应选人任幕职官、令佐属官之类,若成三考,有举主、考第应得磨勘格法,许缴连合收使举主,吏部告示,经所属陈乞,保明申部,方许不候替官罢任,赴部磨勘。或在任别有规避,妄称举主、考第应格,乞行罢任之人,从本部具因依及保明不实官司,申朝廷施行”。(51)又如官员在任病故等紧急情况下,往往也不需亲自交割。如宋神宗熙宁九年诏“赵卨且交割延州事与以次官,速来赴阙。皮公弼病故也”。(52)对于地方官员不候交割,先行离任的行为。朝廷是要将其在敕命诏书中明确指出的。比如嘉熙二年(1238年)刘震孙从吴兴(今浙江湖州)离任之时,就有“四月二十六日被旨,将职事交割以次官离任”(53)的记载。
    宋政府有关不需等待继任官员便可离任的规定,往往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避免官员在等待继任官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对于因罪离任、致仕离任、得祠离任的官员不用等待继任官员,便可离任的规定就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其二,是基于某些紧急事件进行迅速处理的目的。不用等待继任官员亲自交割有利于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官员能够迅速的磨勘待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有利于防止官员贪腐。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但应看到还有一些弊病需要我们注意,如不利于继任官员迅速接手地方行政事务,不利于地方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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