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导向,代表了各民族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是协调各民族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毋庸讳言,社会生活中有“民族”划分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民族差异、民族利益和民族诉求。由此,在民族的生存、发展、交往和交流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式各样的问题。学术界往往把涉及民族性因素的问题纳入“民族问题”的范畴。众所周知,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重要性等特点,多民族国家中的各民族如何和睦相处至今仍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逻辑而言,面对存在“异质性”的人们群体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需要有共同认可、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以达成共识,避免造成离心离德的后果。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是寻求共识、制定规则、协调利益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等。宪法和法律保障各民族享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解决涉及各种民族性因素的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方面,如果民族的平等权利缺乏社会公平和正义、缺乏法治的制度和精神,那么权利可能失衡,自由亦将荡然无存。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们在分析、判断和处理涉及民族性因素的问题上存在一些困惑,诸如“民族问题”似乎总能够给社会带来若干压力,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容易出现谈“民族问题”而色变的现象,对部分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往往缺乏标本兼治的解决方案。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具有代表各民族共同追求的特点,符合在整个社会层面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需要。理论逻辑和经验事实也证明,在保证各民族自由平等权利的前提下不忘却公平和正义,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性中达成思想共识,才可能为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团结创造坚实的社会基础,这些内容责无旁贷地成为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 最后,从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处理个人与国家、民族、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简言之,这是一种对当代社会个人道德品质最基础的形塑内容。所谓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大众舆论、社会教化、个人修养、传统习惯等起作用,是用以维护公共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安定有序的精神力量。追求个人道德品质的高水平,普遍地根植于中华各民族的文化体系当中,因为强大的个人力量必须要有深厚的德行,即“君子以厚德载物”。其中,“爱国”事关个人德行,表达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爱国主义在历史上就是各民族维护国家统一的强大动力,无数的爱国英雄和仁人志士、深入人心的爱国主义诗篇始终贯穿在我国各民族文化和历史过程当中,成为成就今天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因素之一。“爱国”同时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价值准则。在国家这样的政治主体框架内,个人的前途命运同国家的发展繁荣紧密相连,今日中国的强盛不就是各民族万众一心努力奋斗的结果吗? 再就“敬业”“诚信”“友善”而言,它们都是人类共同的道德要求,是构建健康、和谐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各民族成员待人处事的基本准则和传统美德。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大量蕴含在各民族历史典籍中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以及淳朴的民风民俗传统中得到印证,此处不再赘言。 客观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非常鲜明的现代色彩。但在将其作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重要内涵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宜把现代与传统对立起来,也不能把普适性与本土性对立起来,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与中华各民族的传统美德相近、相通,这一点同样可以结合中华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去思考。比如,透过历史上儒家强调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以和为贵”“协和万邦”等观念,透过古人强调的“仁者爱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责友以善”“以友辅仁”“推己及人”等主张,透过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平等共生、友善和谐的伦理观、价值观和人文情怀等等去感悟、去体会。当前学界对“五色交辉,相得益彰;八音合奏,终和且平”等传统和谐观的阐发也反映出我国多元文化之间蕴含着的辩证关系和历史联系。这些内容都是中华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集体记忆,各民族成员的传统美德、个人理想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有机结合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了历史基础、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超越民族界限的普遍价值,完全符合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内在要求。正因为如此,它才能够成为支撑中华民族团结奋斗、发展繁荣的力量,在引领并整合多元民族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民族关系方面产生积极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