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织生产的类型及经营管理 我国传统手工业自进入阶级社会始,基本上是两大类,一是官营,二是私营。官营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亚类,一般都是规模生产,以作坊形式进行。中央经营管理的手工业作坊生产的产品,主要供王室及朝廷消费;地方经营管理的作坊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上贡及地方政府消费。私营手工业也有营利和自用两亚类。营利则以个体或作坊形式生产,自用则主要是个体生产。无论官营、私营,由于时代不同,生产条件、环境不同,各个时代又各有不同的内容及特点。 (一)夏代 夏代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权初创,组织机构尚不完备,但即设“共工”专门负责手工业。(45)在“共工”之下,对于有的重要手工业部门,如制车,还设“车正”,专管造车。《左传·定公元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46)至于其他部门(如编织等)的情况,史籍失载,不详。不过从地下发掘属于夏代不同时期的制铜、制玉等遗址,大多在夏王朝当时的都城或都城附近,而其产品很可能是官营手工业作坊所造。另,“《帝国世纪》、《管子·轻重甲》有‘桀为发缯裂之’取乐及桀之时‘女乐三千(47)……无不服文绣衣裳者’的记载,可知夏王朝宫廷所需的丝织品是大量的,这些也可能是官营作坊的产品”。(48)这里所言官营作坊,无疑是中央政府(朝廷)直接经营管理的作坊,而所谓“丝织品”,在手工机器未出现前均是“手经指挂”而成,其实是编织品。 至于地方经营和生产编织品的作坊,则可从《禹贡》的记述中获得一些信息。“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其贡物中的编织品有: 兖州:厥贡漆、丝(编织原料),厥筐织文(织文,锦绮之属。筐,圆形竹器。织文,即盛在筐里)。 青州:厥贡盐、(细葛布)。丝、枲(不结子的大麻)。厥篚檿丝(柞蚕丝)。 徐州:厥篚玄纤、缟(玄,黑色;纤,细缯、绸;缟,白缯,绢)。 扬州:厥篚织贝(贝锦)。 荆州:厥篚玄緟(玄,黑色;緟,黄赤色。玄緟,彩色丝绸);玑组(玑,不圆的珍珠;组,丝带。玑组,用丝绳穿起的小珍珠串)。 豫州:厥贡枲、、纻(纻麻)、厥篚纤。 以上编织材料和编织品,无疑为四方诸侯(或称公社及其联合社)经营管理的编织作坊所生产。 关于私营编织品的生产主要是“平民”,即一般的自由民。他们大都是各级贵族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或由原来的氏族公社一般成员转化而来。他们保持特有的自由民身份,领有一小块土地。尽管自由民也受贵族剥削压迫,但他们的身份是自由的,为生存,可以、也必须在自己拥有的小块土地上耕作,而他们生活和生产中必需的一些编织品,如“手经指卦”的布帛以及绳索、筐筥、箱笼、网罟等,也只能自产自用。 (二)商代 商代是我国传统官营手工业快速成长和壮大时期,和夏代比较,其生产管理体制有所完善。从出土文物可知,不仅设有“司工”专门管理各类手工业生产,而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壬辰卜,贞令司工。(5628)”(49)即商王任命为司工,主管王朝的官营手工业生产。“司工”之下,又分设机构“左工”“右工”,分别管理一些手工业部门。这在卜辞中亦多见。 丁亥卜,宾,贞令孽右尹工于垂。(5623) 龚右尹工。(5624) 丁卯卜,贞令追孽右尹工。(5625) 翌日戊王其省牢右工,湄日不雨。(29685) □□卜,余……左工……戊午。(21772)(50) 另从实物看,大量的青铜器、玉器等在商王朝不同时段都城及其附近出土,其数量之多,制作之精致,也只能“左工”“右工”直接营理的庞大手工业作坊才能生产。 其实,商代的大型手工业作坊绝不仅止制造铜器和玉器,仅出土较完整的车子即达20辆以上,“从出土车的情况看,制车行业必有一定规模。《考工记》说‘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是说制车需要各种技术,除主要技术外,还要有青铜饰件制造,车身髹漆需要漆工,车子上的布幔要有纺织工,套车驾的绳索要有攻皮之工等。……又促使官方建立起有相当水平的官营制车作坊,其中应包括相关配件的作坊等。”(51) 这就是产业的带动效应,不只是制车,就以商代最发达、最重要的冶铜、制玉而言,其开采矿石、玉石,搬运原料,储存产品便需编织品,如绳索、篑蔓、筐筥、箱笼等,铜矿、玉矿规模越大,所需上述编织品也越多。也就是说,冶铜、制玉作坊带动编织品作坊的壮大繁荣,也必然带动编织品作坊的成长与兴盛。 商代地方经营管理的官营手工业,《左传》有相关记述。定公四年(前506):武王克商,赐鲁公殷民六族中有索氏、长勺氏、尾勺氏;赐康叔殷民七族中有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终葵氏。(52)杨伯峻解说:索氏,为绳索之工;长勺氏、尾勺氏为酒器之工;陶氏,陶工;施氏,旌旗之工;繁氏,马缨之工;錡氏,锉刀工;樊氏,篱笆工;终葵氏,锥工。(53)索氏为绳索之工,表明该氏族主要以制造绳索为业,并以绳索作为氏族的名称,至于其他长勺氏等,也当如此。而其生产自然是作坊形式进行;这些氏族既属于殷商王朝,在商代也就是诸侯贵族身分,但殷商亡国,成了周人的俘虏,而被赐予周族的诸侯。 商代的私营手工业有两类:一类是以作坊形式的专业生产。考古工作者曾在大司空村东南地、北辛庄南地陆续发掘了几处制骨作坊;1981年在花园南地的发掘中发现了一处制陶作坊。这些作坊规模都较小,而产权则应属个人私有,其生产目的则无疑是营利。但无论是制骨、制陶,其原料、产品的挖掘、搬运、储存等,都同样需要编织品,如绳索、筐筥等。另一类是以农村家庭副业形式生产,与农业紧密结合。即以农业生产为主,农闲时进行一些手工业生产,如编织、制骨、制陶等。“考古工作者曾在山东平阳县朱家桥发现一处商代的村落遗址,有集中的房基21座,在房基内,主要为日常生活的遗迹,也从一些房基内出土了农业和手工业工具。这就表明房基主人生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在农闲之际,从事木作、编织、制陶等家庭副业或手工业,家庭成为农业和手工业合一的生产单位。”(54) (三)周代 周代是我国传统手工业第一个繁荣期,也是编织业的第一个繁荣期。手工业作坊门类多、规模巨大,包括编织业在内的手工业产品品种繁、数量大,前所未有。 周王朝国家组织机构更加完善。朝廷设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分别管理王室及国家大政方针。六官之下,建各级各类官员凡369,(55)执行各项事务。每一机构都有固定的人员编制,职责具体,任务明确。关于手工业,主要由冬官司空的下属“百工”负责。(56)在众多的手工业门类中,凡六大类,30小类。这30小类,其实就是30个手工业作坊。其中有“筐人”,筐人职亡,但顾名思义,当是筐人为筐。筐,方形竹器。(57)筐人就是制作编织各种盛物竹器作坊的事务官。 另《礼记·曲礼下》亦载:“天子之六工,曰土工,曰金工,曰石工,曰木工,曰兽工,曰草工,典制六材。”郑玄注:“此亦殷时制也,周时则属司空。”《礼记》所述与《周礼·冬官司空》所记,名称大同小异,其实都是指各种手工业作坊。其中,《礼记》所述草工当属编织业,唯其职失载。郑玄注:“盖谓作萑苇之器。”唐孔颖达疏:“盖谓作萑苇之器,盛食之器及苇席之属也。”(58) 周代的编织业有专门负责编织材料的机构和人员,如天官冢宰的属官“典丝”“典枲”,(59)地官司徒的属官“掌葛”等,(60)也有专门负责编织品生产的机构和人员,如天官冢宰的属官笾人,负责祭祀时四次荐献笾里所盛的食物;凡是有关笾的事务(自然包括笾的制作),均由笾人掌管。其机构编制,“奄一人女笾十人,奚四十人”。(61) 又如天官冢宰的属官内宰,是负责掌管王宫内部有关事宜的长官,其众多职掌之一就是“以妇职之法教九御,使各有属,以作二事”。汉郑玄注:“妇职谓织纴组缝线之事。九御,女御也。……二事为丝枲之事。”(62)女御为九嫔之属,每九嫔1人领女御9人,使其各有所属。周王宫的女官,即周王之妃,凡4等,计夫人3人、嫔9人、世妇27人、女御81人,共120人,女御为女官最下等。这即是说组织女御学习编织丝麻制品,如织纴(织作布帛之事)、组(编织丝带、丝绳)等,是内宰的职责之一。至于具体工作,则由九嫔执行。“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汉郑玄注:“妇功,谓丝枲。”(63)前已论述,织造技术有编织和纺织,纺织技术是在编织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我国完整的手工织机形成于战国。(64)因此战国以前生产的丝麻制品,如布帛等,很多都是“手经指挂”而成的编织品,而不是手工织机织造而成的纺织品。 又有屦人,掌管周王及王后在各种不同场合应穿的鞋子,制作赤舄(红色双底鞋)、黑舄(黑色双底鞋)、素屦(白色单底鞋)、葛屦(以葛编织的单底鞋)和舄屦上作装饰用的各色丝带。《周礼·天官冢宰·屦人》载:“屦人掌王及后之服屦,为赤、黄、青句、素屦、葛屦。”其编制则有“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65)这亦可见周时编织品其品种之多姿多彩及其作用之广。 周时地方官营手工业作坊,即各诸侯国经营管理的手工业,其产品除进贡王室外,主要供各诸侯国贵族享用,其门类品种亦颇繁多。西周初,鲁国分得的殷氏六族中,有索氏、长勺氏、尾勺氏等。杨伯峻以为,“索氏,或云为绳索之工。长勺氏、尾勺氏,或云皆酒器之工。”(66)又卫国分得七族中,有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终葵氏等。杨伯峻注:“陶氏,或曰陶工。施氏,或曰为旌旗之工。繁氏,或曰为马缨之工。錡氏,或曰锉刀工,又曰釜工。樊氏,或曰篱笆工。……终葵氏,或曰锥工。”(67)以上殷民各族有不少属于手工业者,其中包括编织业,如索氏、繁氏、樊氏等,在殷王朝亡国后,成了周人的俘虏,被赐予各诸侯,自然成为诸侯国直接经营管理的手工业作坊中的技术工人。又齐国从立国之时起,太公就大力发展工商各行业,加上鱼盐的利益,(68)特别鼓励妇女编织布帛,织出极精巧的产品,并开发了鱼产和盐产,……所以天下人都穿戴齐国制造的冠帽、束带、衣服、鞋子。(69)桓公时,对士、农、工、商的管理,将工匠直接由官府管辖,(70)令同类工匠集中居住,对各色工匠进行技术传授和业务训练,其方式则是父子相传,这样工匠的子弟就永远是做工者。(71)桓公时,“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家六。”(72)由此可知,西周时的布帛生产及鱼盐业的绝大部分产品应是齐国的官营作坊生产的。 周代的私营编织业有两类,一是家庭编织业,二是专业编织业者。 就家庭编织业而言,我国传统的一夫一妇的小农经济,广大农民为满足自身生活的基本需要,其生产方式就是“男耕女织”。耕,是耕种,生产粮食等;织,在手工纺织机械尚未出现前是编织,战国时有了完整的手工纺织机械,织则有了新的内容,包括纺织和编织,除生产以丝麻葛为原料的布帛外,还制作网罟以及以竹篾和蒲苇等草类植物为原料的各种生产、生活用品,如席簟、绳索、筐筥,等等。史载,“农夫早出暮入,耕稼树艺,多聚升粟,此其分事也。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细布,此其分事也。”(73)又如“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升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强乎纺绩织纴,多治麻葛绪捆布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暖,不强必寒,故不敢怠倦。……农夫怠乎耕稼树艺,妇人怠乎纺绩织絍,则我以为天下衣食之财,将必不足矣”。(74)战国时,农民全家男女老幼,无不勤勤恳恳,不辞辛劳地去“治塘圃,疾灌浸,务种树,织葩[萉]屦,结网,捆蒲苇,之田野,力耕耘,事五谷,如山林,入川泽,取鱼鳖,求鸟兽”。(75)以上家庭编织业,就一家一户而言,规模自然不大,但从全国来说,家家户户都有人从事编织生产,其产品的品种众多,总量巨大,则是不言而喻的。由上可见,周代家庭编织业的繁荣,其在小农经济家庭乃至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非比寻常。 就专业编织业者而言,与家庭编织业不同的是,专业编织业者从事的是专业生产,是从事编织品生产的人的一种专门职业,他们不是普通农民,而是具有专业技能的工匠。他们靠自己的手工艺技能来生存,即所谓“技艺之士资在于手”。(76)其生产的不是自用的产品,而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他们一般都是在自己的家内进行工作,或者用顾客的原料加工,成为一种订货生产;或者自备原料加工,产品制成后,就成为一个作坊店铺。史载:“齐有北郭骚者,结罘网、捆蒲苇、织履以养其母。”(77)北郭骚在自己家里编织捕捉鸟兽的网以及织的草席、草鞋都不是自己消费,而是出售这些成品以换取生活资料来供养母亲。 专营编织业的另一种经营方式是在城市市场内设立作坊,即作坊店铺。生产者在这里一面生产,一面销售。史载:“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唐人杨倞注:“卖屦席以供饮食也。”(78)许行及其徒定居在“廛”,即滕国都的市场内,几十人的规模生产,其经营方式自然是作坊店铺。他们编织草鞋、草席,既不是供自己消费,也不是用消费后的剩余产品去进行交换,他们完全是为出卖而编织草鞋和草席,也就是靠生产屦席来供饮食,故这是专业生产而不是偶然加工。 值得指出的是,专业编织业者的再一种经营方式,是生产者既不在自己的家内进行加工,也不在城市市场内开设作坊店铺,而是巡游各地,沿门求售。这类工匠只有编织手艺技术和一点简单工具,无力开设作坊,不能在自备的原料上加工来进行商品生产,只好携带着自己的工具,转徙各地,走街串巷,挨家挨户求售;找到雇主后,就在雇主的原料上加工,物品制成后,不是把物品出卖以获得利润,而是将物品交还原主获得工资。史载:“鲁人身善织屦,妻善织缟,而欲徙于越。或谓之曰:‘子必穷矣。’鲁人曰:‘何也?’曰:‘屦之为履也,而越人跣行;缟之为冠也,而越人被发。以子所长,游于不用之国,欲使无穷,其可得乎。’”(79)鲁人夫妇本来都各有专业技能,但他们不在自己家中或城市作坊中营业,而是到处游走,甚至远徙于越,这种经营方式在春秋战国时期非常普遍。(8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