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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法下”抑或“王在法上”:中西学术视阈下的王权与法律关系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9-06-20 《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 王栋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界对中世纪英国史的研究逐渐深入。20世纪90年代,学界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开始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进行研究,并对王权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索,形成了“王在法下”和“王在法上”两幅政治图景。这两幅图景的产生有着中国学界自身的学理根源,同时也存在对西方学术传统的继承与创新。解决王权与法律关系的学术争论,既需要理解唯物史观和中国经验指导下的中国学术史,也需要梳理西方的学理传统和学派争论,并在此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唯物史观和回到历史现场。
    关 键 词:王权/法律/唯物史观/学术史/政治史
    标题注释:本文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70601019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栋,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英国是第一个实现现代化的国家,英国史因而一直都是中国史学界讨论的重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是这一研究的重要方面,产生了具有中国视角的一系列研究成果。但是由于研究方法和观察视角的不同,学者的研究成果一定程度上存在歧异。一个并未言明的争论是中世纪英国国王与法律的关系。早期的英国政治史研究者将“王在法上”和“王在法下”争论归结为两种传统的矛盾,即日耳曼有限君权传统和罗马无限君权传统的矛盾。①这一争论在中国史学界没有展开,而是形成了两幅并行不悖的图景。②认为王在法下的研究者关注“英格兰‘王在法下’法治理念的生成”;③反对王在法下的研究者批评“‘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试图对“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④这些研究虽然没有产生正面的论争,但其内在的张力不容忽视。学界需要进一步探究其中独特的问题意识和学理传统,以得出更为统一的结论。
    一、两幅并行不悖的政治图景:王在法下和王在法上
    王权和法律关系的命题,不仅涉及命题背后的史实考察,往往也蕴含着对概念的理解和论争。正是因为学者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才令他们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思路各不相同。学者往往会考虑中世纪的法是习惯法还是制定法,进而分析法律与权力,法律与王权的关系。侯建新认为:“法律,不仅仅作为一个约束人行为的规则体,而且包括法律活动和使法律得以运行的制度、程序、规范以及思想价值观念。”⑤因此他关注多元法律体系和多元司法管辖权,以及两者背后的教会、王权、城市、领主、商人等力量的相互制约。侯建新从庄园法开始分析,认为庄园法是习惯法,基于传统而非统治者的意志,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他援引马克·布洛赫的话:“习惯法已经变成了法律唯一的有活力的源泉,甚至诸侯们在其立法中,也不过是要求对它加以解释而已。”此外英国庄园法从13世纪下半叶开始成文化,众多成文惯例散见于庄园案卷、庄头账簿、劳役惯例簿、货币租税清册和庄园土地估价册中。成文化的庄园法规对周工和劳役进行了细密地规定,进一步减少了普通法本身的含混,限制了领主对权力的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庄园法庭理论上是由领主主持,但在实践中庄头往往是实际主持者。佃户和农奴参与并进行审判,因为一个人的犯罪被认为是对共同体的犯罪。梅特兰称之为:“在理论上,被告不是接受领主,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体的审判。”⑥这些“诉讼参与人”如不能按时出席则会被课以罚款,法庭也可能因此延期。庄园法庭的一些案例显示领主处置农奴土地会遭到限制,农奴被认为享有一种程度较低的权利。此外,集体谈判、逃奴和起义也是维护农奴利益的重要手段。⑦学者进一步强调了领主权力受限,认为“不仅领主与佃户发生的争议要经过法庭,即使是对庄园的日常管理也要经过法庭”。总体上,共同体实施的法律保障了农奴的权利,农奴也享有对外申诉的权利。⑧
    在这样的理路下,王权也被认为是受限的,体现在国家机构和国王收入两个方面。政府是国王的“私人的政府”,国王在领地内设计政府,任命少数官吏,并由其个人支付所需费用。在很长时期内,全国性的中央行政管理机构和全国财政系统仍未建立,官员只是大臣和侍从。国王的生计则遵循“国王靠自己活”的原则,无论巡行就食,还是领地纳贡,消费品都来自国王领地之内。收入是国王领地的收入,生活则被认为与“私人的政府”一致,包括王室生活和政府开销。只有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国王才能从国民处征税,这也是征税协商制和“议会授予制”的由来。税收被认为只能应用于特定目的,并有少批和不批之案例。总之,国王在领地内受习惯法制约,在领地外受议会约束,王在法下。⑨
    王在法下的基础则是个人权利,“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主体权利,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与前提”。罗马的权利意识和马尔克公社传统影响了中世纪个人权利的形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封君封臣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原始契约”规定。基督教则进一步确认和维护了这种契约政治。《大宪章》被认为是国王与贵族的第一次成文约定,《牛津条例》和《威斯敏斯特法》将约定对象扩展到第三等级。同样领主和农奴佃户之间也有原始契约,在领主超经济强制下保留的个人权利是财富积累的理由。⑩与此相对,否认王在法下的学者更强调法律的国家制定法的性质,探讨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司法管辖权。马克垚先生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探讨诺曼征服前的王权与法律关系。诺曼征服前的法律是找到的、收集的和共同讨论制定的,比国王更有权威。马先生同时也注意到史实和理念的背离。威廉一世之后国王多有违法之举,法律对国王的限制变成了力量对比问题。不过在观念上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格兰维尔、布拉克顿和福蒂斯丘都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国王应该尊重和服从法律。(11)
    孟广林则强调王权与法律的关系是事实问题而非理论问题。他更为广泛地分析了不同史家对“法”的不同理解,科恩这种受“宪政主义”影响的史家认为法律是“客观法律秩序”,厄尔曼这种强调“封建”对王权制约的史家认为法律是“国王与臣属的契约”,强调国王处于上帝神权之下的教会史家狄金森则强调法是神法。不过正如雷诺兹强调的“法律理想是一回事,它的实际运作又是另一回事”,孟广林认为中世纪法学家的主张往往与历史实际相悖,不能作为判断王权地位与性质的主要依据。国王是实体法的制定者,享有“一种不可否认的最后命令的权力”,法在王下是难以抹杀的政治现实。(12)
    孟广林还分析了这一时期的政治理论。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具有正当性和神圣性。暴君是背弃上帝和神法的异教徒,是臣民邪行招致的结果,只能由上帝审判。“诛暴君”理论的关键不是反对君主,而是试图消灭王国政治动荡和社会混乱的根源。约翰通过王权神授和诛暴君学说协调了当时的教俗矛盾。(13)15世纪福蒂斯丘区分了“王家统治”和“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认为政治的统治意味着多数人同意的法律,君主统治意味着在法律基础上的单个人的统治。这样民众共同体构成王国,君权则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威。福蒂斯丘还为整固君权提出了具体措施,他分析了国王开源节流的方法和必要性,并提出了国王咨议会的改革方案。福蒂斯丘突破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和道德思考,强调法律和议会对君主权力的限制,但更多的还是试图重建君权。(4)
    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理念和分析视角提出了王权与法律关系的不同命题。至此,我们可以看到两幅“体系广阔,视阈初成”(15)的中世纪英国政治图景。一方自下而上进行分析,从习惯法的保障出发,分析浸润国家的契约政治和法治精神,勾勒出一幅“王在法下”的光辉画卷。另一方自上而下分析,从国王的公共性出发,分析封建向心力和国家机构的建构,深描出另一幅“王在法上”的冷峻图景。两者相互独立,却又暗暗互补,理解和协调两者既要求我们回溯中国学界的问题意识和命题论争,又需要我们理解西方学术界的研究脉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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