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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法下”抑或“王在法上”:中西学术视阈下的王权与法律关系研究(4)

http://www.newdu.com 2019-06-20 《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 王栋 参加讨论

    四、唯物史观与回到历史现场:国王与法律关系研究的可能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世纪英国史学界产生了一系列论战,描绘出一幅幅多姿多彩的画卷。20世纪90年代问题意识和论战之风消退,学者进入专业领域,各自为战。(59)这种深耕有益于专业知识快速增长。但由于研究方法和观察视角的不同,学者的研究成果存在诸多歧异。这一趋势又因为史学碎片化进一步加剧。虽然有识之士强调学术争鸣对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作用,呼吁对学说体系进行论辩,进行深层次、建设性的争鸣。(60)但遗憾的是学术对话和学术争鸣基本消失了。(61)因此中世纪英国出现了“王在法上”和“王在法下”两幅截然相反却又并行不悖的图景。
    对于这种悖论,首先需要反思观念,反思对“法”的理解。这里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梅特兰的观点解释。奥斯丁的理论将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梅特兰说刚学习奥斯丁理论的学生,很难理解国王与法律的关系:“你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国王或者是主权者,或者不是;如果他是,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他不在法律之下,他遵守法律的义务最多不过是一种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如果他处于法律之下,那么他就不会是主权者,他处于某个人或某些人之下,比如他应遵守议会(王在议会)的命令,而后者才是王国真正的统治者和主权者。”(62)对此,梅特兰提醒读者注意,主权是17世纪的一种发明,中世纪的信念和现代理论完全相反,国家和教会是双元的。
    按照梅特兰的理解,对国王与法律关系的研究,“回到历史现场”是解决问题的有益方法。权力的行使是在具体情境中展开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深深地嵌入具体行为中。权力的展开绝非是逻辑的展开,而是生活的展开。对法律的理解绝非是同一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统一的社会共识。如在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二者都认为社会规则既包括制定法又包括习惯法。对现代研究者而言,习惯法和制定法都是理解政治结构的重要路径,都有不容抹杀的重要性。概言之,法律在斗争中形成,它既是社会习惯的汇聚,又是国王意志的体现。习惯法是法律内容的重要甚至主要渊源,但是立法者的修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为关键,因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重新定义了权利义务关系。这要求政治史研究者关注原始史料和历史情境,回到历史现场。就像梅特兰在指出中世纪国王应该遵守法律的同时,也提醒读者法律实际上对国王没有强制力。(63)
    不过中世纪人的理解并不能代替现代人的理解,历史还需要以现代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呈现。卡尤珀认为中世纪英国的“宪政主义”应理解为政治“协商”(negotiation),即国王与臣民为了共同的利益或者“公共秩序”进行协商。(64)中国的王权和法律关系研究也是在这种意义上展开的,即英国历史需要以中国人理解的方式被书写。中国学者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在中国经验(或者中国问题)的启发下,探索英国中世纪史的内在机理。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学者在唯物史观指导下进行的王权和法律关系研究就有了独特和不可替代的理论价值。正如有学者所言:“最为系统、科学的历史理论仍是唯物史观,体现在理论的体系性、解释时段的完整性、追溯因果关系的深刻性。”(65)钱乘旦先生也曾深刻地指出:“‘苏联体系’以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正因为这样,它才能独树一帜,在国际学术界造成深刻的影响。”(66)马蒂科特同样承认英国政治史研究给唯物史观留出了空间,“在英国中世纪社会,封建等级的划分掩盖了阶级的分野,而史学家又常常注重从封建制度(封君封臣制)探讨各种政治冲突与社会变革的根源”。(67)总之,解决“王在法上”和“王在法下”争论,需要理解中国的问题意识和西方的学理传统,但关键还在于灵活地运用唯物史观和回到历史现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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