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中世纪政治史研究的流变:继承与创新 理解和协调“王在法下”和“王在法上”双重图景,不仅需要理解中国学界的问题意识和命题论争,也要求我们梳理西方学术界的研究脉络及其对中国学界的影响。我国中世纪史研究的复兴不仅在于灵活地运用唯物史观,也在于与西方学术界交流的加强。对相关学术史的梳理,不仅可以展现相关命题受到何种学术传统的影响,也能够为进一步的理论反思和史实研究奠定扎实的基础。 (一)中世纪政治史研究:19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 王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牵涉政治史和法律史两个学科。(37)19世纪现代史学逐渐形成,首先表现为政治史,英国政治史最初是宪法史。亨利·哈兰开创了这一写作方式,并为斯塔布斯所承继。斯塔布斯的《英国宪法史》和《英国早期宪法史宪章及案例选》奠定了中世纪史研究的基础。牛津学派注重研究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和法律学说,认为存在“日耳曼自由传统”。英国的历史就是恢复这种自由、建设宪政的历史。斯塔布斯的学理模式正是“王在法下”的理论模式,他甚至认为整个英国宪法史不过是对《大宪章》的评论罢了。(38)斯塔布斯影响深远,梅特兰在他逝世时甚至感慨:“我们感觉曾有位国王,而今没有了。”(39)不过,梅特兰并没有盲从斯塔布斯,他从法权理论和历史事实出发,认为国王事实上控制议会的运作,国王即使违反法律也无法强制他改正。(40)梅特兰不仅深受斯塔布斯影响,也深受梅因的影响。梅特兰认为梅因是英国最杰出的法律史家,利用比较法学观察世界法律发展,但是忽略了英国法的研究。(41)梅特兰综合法律分析和历史技艺于一身,在英国开创了法律史的研究路径。 20世纪初宪法史和法律史研究分道扬镳,历史学家习惯于在宪法史路径下研究公法,法律家则关注私法的技术性。(42)在辉格史学的影响下,制度史研究全面推进。20世纪20年代T.F.图特的《中世纪英国行政制度史》在具体政治活动中研究王权,分析国王与贵族在行政制度中的斗争。同时法律史方面,霍兹沃斯继受了波洛克和梅特兰的方法,完成了17卷本的《英国法律史》。霍兹沃斯主要是对二手研究结果的总结,但也因此缺乏原创性,到50年代就被学界完全抛弃了。 20世纪30年代宪法史和法律史都遭受了重大挑战。宪法史的挑战首先来自于时代,宪法史曾是帝国公民教育的关键内容,但帝国的衰落导致其地位日渐式微。其次在于学术的内在危机。一战后外交史、文明史和社会史相继兴起,阶级、种族和性别分析法蔚然成风。同时法学研究更为关注部门法的发展,开始进行专题研究,法律史写作日趋没落。大卫·舒格曼评价道:“现代法律史在1937年,善意地说,死亡了。”(43) 这些反思中最重要的是巴特菲尔德对牛津学派和辉格解释的系统批评。1931年巴特菲尔德出版了《历史的辉格解释》一书,认为20世纪初的研究者站在历史进步的顶峰,从现在出发判断历史,忽略历史主体的真实意态和历史的复杂性,犯了时代错置的错误。他批判了中世纪“王在法下”的幻象,认为《大宪章》只是封建背景下的封建性文献,并非我们假设地与现在相似的某物。(44)斯蒂尔的《理查德二世》也批驳了“兰开斯特宪政主义”,认为兰开斯特伯爵不过是个平庸的伯爵。(45)到20世纪80年代初,伯罗将辉格解释提炼为:古老而自由的条顿宪法,《大宪章》,下议院的古老起源和14、15世纪的宪政实验。(46)总体而言,牛津学派和辉格解释在西方学术界受到挑战,“王在法下”的观点也遭到质疑。 (二)中世纪政治史研究:20世纪50年代至今 20世纪50年代剑桥学派逐渐兴起,该学派很大程度上是在对牛津学派反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约翰·波考克就是巴特菲尔德的博士生。(47)剑桥学派主要关注近代共和主义思想,对辉格史学多有纠正,但对中世纪研究影响有限。这一时期最有影响的政治史学家是沃尔特·厄尔曼。他关注整体制度的变迁,以法律为进路理解整体社会。厄尔曼关注“治理的”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政治的”思想,立法、法律成为统治思想的体现。厄尔曼在此基础上认为中世纪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权力斗争的历史。他认为13世纪的“封建契约”协调了国王与总封臣的关系,个人独裁的王权因法律变成了承载公共权利的君权。国王受到君权的限制,遵守法律,这时的王权是宪政王权。(48)厄尔曼深刻影响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政治史解释。此外威尔逊在《中世纪英国宪政史》一书中采用了斯塔布斯编年和记事相结合的方式,对“宪政王权”的理论多有继承。(49) 在辉格传统削弱的同时,君主的个人作用被进一步强调。20世纪50年代议会史学家格林已经开始关注中世纪后期国王的广泛权力和个人影响。1962年R.W.萨瑟恩的《论亨利一世在英国历史上的地位》强调政治操纵和庇护制。70年代J.R.马蒂科特和J.R.S.菲利普也开始关注王权政治中的个人因素,淡化宪政主义的倾向。(50)马蒂科特擅长13、14世纪贵族研究,他通过分析孟福尔本人的家族、婚姻和社会关系,分析贵族政治群体的品质、观念与行为,进而分析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历史趋势。斯伯尔曼则强调国王为应对战争创建了议会,后者促进了王国共同体和国王间的联系。(51)13、14世纪王权强大,13、14世纪的研究者也看重个人因素对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以耶鲁大学出版社的“英王列传”为代表,政治传记成为历史研究的新方法。这些细化的研究对“王在法下”提出了进一步的质疑。 最终取代牛津学派的是麦克法兰学派,取代辉格模式的是变态封建主义模式。研究对象也从制度转向贵族,从行为转向动机。20世纪70年代初K.B.麦克法兰关注制度史中的人及其行为和动机,通过对贵族群体内部政治联系的研究,发现了中小贵族对大贵族的依附,提出了利益庇护交换原则。他的“变态封建主义”模式为E.波威尔、R.霍诺克斯、C.卡朋特、S.拉班等人所借鉴,成为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社会结构的重要思路。相较于辉格解释强调的民众反抗专制的英国史传统,麦克法兰关注创造制度并在其中活动的人,由此展现的丰富史实,使许多概念都被推翻和摒弃。中世纪英国政治史是贵族政治博弈,而非保护财产和权利的历史。下议院的地位是依附和妥协的,贵族对国王的依附是时代主流。 麦克法兰学派虽然是中世纪英国政治史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但20世纪80年代之后,史学家开始重新关注价值观和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其中法律和公共利益成为新宪政史研究的重点。法律既是重要价值的体现,又是社会运作的事实,恶法的运作往往会激化政治事件。“公共利益”实质上是国王和上层贵族的利益,常常只是政治修辞,但也是政治和议会需要考虑的原则。农民和地方政治的参与得到强调,中央机构的研究重新得到关注。H.G.理查德森、G.O.塞勒斯的法律史理路和J.S.罗斯科尔的传记理论直到80年代仍是主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英国史学界对政治史研究的日趋深入,坎贝尔、马蒂科特和阿莫诺开始关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政治传统,并肯定这些传统与英国宪政的关联性。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斯塔布斯”模式。马蒂科特的《英国议会的起源》关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重新勾连了盎格鲁撒克逊政治集会与14世纪议会的联系。阿莫诺关注中世纪英国不同政治群体的政治倾向、政治活动和政治联系,分析王权与议会关系的演变,并通过“政治社会”的概念揭示宪政的社会基础。不过阿莫诺仍将废黜国王视为大贵族的武力僭夺。(52)C.卡朋特也认为国王在领主权之外,更有公共权威。国王与大贵族合作,并通过司法权威控制地方。议会是伴随战争和征税产生的,只是国王的机构。议会不能在财政上控制国王,只有武力才能迫使国王服从法律。(53)总体上政治史研究增进了学者对特定历史阶段王权和法律的了解,但是对王权与法律关系的理论凝练仍在进行。 20世纪70年代学者反思并复兴了法律史,并在更为宽广的视域中展开讨论。约翰·贝克是主要领导者之一,在他的努力下法律史成为剑桥大学的重要学科。贝克1971年出版了《英国法律史导论》,到2002年已经出版了4版。这本书标志着沉寂五十年之久的法律史重新焕发生机,回到主流视野。1976年剑桥大学的密尔松教授出版了《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密尔松认为梅特兰夸大了王室法庭的作用,而忽略了地方法庭的作用,亨利二世改革不过是恢复已有的地方法庭。1983年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出版了《法律与革命》一书,全书主要强调教皇革命以及由此产生的教会法和世俗法两种体系,并对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梳理。 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史研究者是约翰·哈德森。1995年为纪念《英国法律史》出版一百周年,英国国家学院举行了专门的纪念会议,并在次年出版了由约翰·哈德森主编的《英国法律史:纪念波洛克和梅特兰百年文集》。哈德森在本书中并没有提出新问题,而是发掘了新因素。不同于梅特兰对12世纪的看重,哈德森深入探究了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对普通法发展的重要影响。哈德森在1996年的纪念文章中指出,梅特兰忽略了盎格鲁诺曼法和早期普通法之间的继承关系,而过度强调普通法对于王室救济、令状和陪审团的应用。(54)同年哈德森出版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书,书中强调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有强大的王室立法权、政府和与王室密切联系的地方法院。安茹帝国的司法改革促进了法律的常规化、官僚化和书面化。2003年以来牛津英国法律史系列陆续出版,是近年来英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2012年出版的第二卷作者就是哈德森。(55)总体上在中世纪普通法的论述中,王权与法律主要是合作关系,王权的强大促进了普通法的发展。 (三)中世纪政治史研究:美国 20世纪初哈佛大学教授查尔斯·哈斯金斯对诺曼传统进行了梳理,认为诺曼征服带来的封建制度和强大的宗主权影响了美国历史的发展,这开创了美国的中世纪史研究。其后他的学生约瑟夫·斯特雷耶继承了这一衣钵,关注国王的公共权威及其对封建制度的利用,克服了“封建割据模式”。这一时期美国史学界关注中世纪历史与美国历史的渊源,相信理性、合法、有效的国家终将形成。斯特雷耶是美国中世纪政治史的权威,影响一直延续到80年代。 相较于斯特雷耶对封建制度的关注,他的学生卡尤珀则摒弃了封建主义的概念,使用“公共秩序”进行分析。在《战争、司法与公共秩序》一书中,卡尤珀强调王权的公共性和贵族对王权的依赖,认为封建主义与公共秩序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公共权威的建立也是从罗马法和基督教神权政治中获得理论支持。卡尤珀同样注意到法律的复杂性,批评了“王在法下”的学理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卡尤珀试图从中世纪西欧的角度观察“国家”政治的变迁和异同。在坎贝尔提出的盎格鲁撒克逊与加洛林王朝的相似性的基础上,卡尤珀分析并存于英法两国因领土大小不同而命运迥异的“加洛林模式”。盎格鲁诺曼的权力和盎格鲁撒克逊的传统在英国发展开来,英国更多的是国王监督下的地方自治政府,而议会在国王与臣民的互动中发展成为全国规模的机构。(56) 同为斯特雷耶学生的比森也反思了师承的学术范式,认为权力而非政府才是中世纪最典型的特征。比森研究中世纪欧洲整体的权力变迁,他认为950-1150年间,暴力破坏了公共秩序,城邦、骑士和有条件保有地猛增,“封建革命”由此发生了。领主权是领主以骑士为控制力量,以城堡为中心行使的权力。领主权的所有者大多不具统治资格,只是凭借暴力进行自下而上的掠夺。领主权是非政府和非政治的。12世纪领主权遭到挑战,负责任的管理制度开始形成,这就是权力的政治化。比森关注被统治者经历的“权力的历程”,希望重历中世纪生活。比森对权力的研究超越了传统的制度史的范畴,关注社会领域和微观权力,并对权力关系进行了区别和细分。(57)总体上美国的中世纪政治史研究,更侧重公共权威的形成,较少讨论对王权的限制。 就对西方学术传统的继受而言,侯建新关注庄园法对法律的保障,吸收了布洛赫《封建社会》对庄园法和中世纪政治结构的诸多研究,并借鉴了亨利·斯坦利·贝内特的《英国庄园生活》对庄园生活的描述。在法律讨论中则主要采用了梅特兰《英国法律史》和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中的史实和论断,(58)在主体权利和法律保障的讨论中,侯建新主要受到蒂尔尼《自然权利的观念》和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的影响。可以看到,20世纪90年代伯尔曼和布洛赫的相关著作在国内的译介和传播,对国内政治史和法律史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学术影响,促进了中世纪“王在法下”图景的形成。 相较之下,孟广林更为倚重英国政治史的研究。他细致梳理了王权的研究状况,提炼出辉格史学和法律史研究中的不同学理模式,并进行不同程度的扬弃。我们可以看到,厄尔曼的思想较大地启发了孟广林的写作,这也与厄尔曼的时代影响基本重合。孟广林认为厄尔曼突破了传统的“西欧封建政治分裂割据”模式,一定程度上也克服了“王权非封建”的学术缺陷。孟广林在此基础上重新探索了封建制度对王权的促进作用,对王权的兴起、王权的政治制度和王权与诸种政治力量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王权违法的各种史实成为“王在法上”图景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