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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翀炜 贾超芝杉:族群身份的异域断裂与自反延续——以缅甸在昆商人为例(3)

http://www.newdu.com 2019-07-02 《广西民族研究》2018年第 马翀炜 贾超芝杉 参加讨论

    二、身份的政治修辞与族群的地位差别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在达到这种信仰的众多手段之中,政治主体围绕政治利益,运用一定的政治语言技巧进行说服受众、达到政治主体的政治目标的政治修辞手段是至关重要的。政治修辞也是政治权力得以发生实际影响的重要条件。自步入现代民族-国家时期以来,一些地区长期处于割据、半割据状态,除了主体民族与一些少数族群有矛盾之外,少数族群之间也有各种矛盾。如何处理国内众多族群之间的复杂关系一直是缅甸政府面临的棘手问题。政府对于国内不同族群的身份认定及政治修辞表达在不断的演变中逐渐固定下来。目前这种与族群身份相关的政治修辞的基础就是:当国家内部主体族群的利益得到保障时,政府的权力也自然得到巩固和维持。这就是缅族在其国内拥有最大的权利,其他的族群被政治修辞性地安置在低于缅族的不同的社会阶层内的根本原因。
    缅甸族群身份事实上的差等化格局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缅甸对于民族群身份的政治修辞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才得以完成的,这种差等秩序的制定有着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缅甸自1824年第一次英缅战争至1948年缅甸独立期间,许多外国人进入缅甸,如何确定谁是真正的缅甸公民并保障其权利以及如何管理外来人口成为缅甸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为此,缅甸政府于1948年颁布了《缅甸联邦入籍法》以及《缅甸联邦选择国籍条例》,规定了成为缅甸公民的若干条件。1982年,奈温政府颁布《缅甸公民法》。在此法律中,缅甸公民被分为“缅甸公民”“客籍公民”“准入籍公民”(亦称“归化公民”)三种,在此三种之外的被称作“外侨”。本文选取的缅族商人M和掸族商人S均属于缅甸公民,根据缅甸的法律,这一类公民指在缅历1185年(公元1823年)之前就居住在缅甸国境内的克钦、克耶、克伦、钦、缅、孟、若开、掸等原住民。客籍公民指根据1948年《缅甸联邦入籍法》公布后申请公民证者。文中选取的缅甸华裔商人H属于准入籍公民,这类公民指1948年1月4日之前已在缅甸居住者,或该居民之子女,可以根据尚未申请之理由,以确凿的证据,向中央小组申请成为准入籍公民。外侨指出生并长期居留在缅甸的外国侨民。本文选取的罗兴伽商人L所代表的罗兴伽人在缅甸被视为非法移民。
    从1982年的《缅甸公民法》可以看出,属于不同族群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民权利和社会地位。虽然在200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中第8章第348条规定:“凡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国家不能以民族、籍贯、宗教、职务、地位、文化、性别和贫富为由进行区别对待。”然而,现行的公民身份证分类规定依然在实践层面将缅甸公民依据族群身份做了划分,进而影响到不同族群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利和地位。
    族群身份的差别及相应的权利的差别在缅甸的身份证上得以形象地表达。缅甸不同族群的身份政治修辞在多样化的身份证上得到了集中性的符号性表征。真正的缅甸公民持粉红色卡,客籍公民持蓝色卡,准入籍公民持绿色卡。不同于这三种卡的形制的还有三折卡,三折卡又区分为男性和女性的,男性的为绿色,女性的为粉红色。三折卡的身份证主要向首次登记入籍的果敢族和勐稳白马族签发。另外,针对无缅甸国籍而常居缅甸者签发的身份证以及临时身份证则是白色的。持有白色身份证的人并不被视为缅甸公民,白卡针对因多种原因无法被认定为缅甸籍公民的难民和少数民族。
    差等化身份政治修辞造成了族群权利的差等化格局,并使不同的族群在现实生活中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20世纪80年代以来,缅甸官方将国内民族分为8大支系(克钦、克耶、克伦、钦、缅、孟、若开、掸),135个民族,这种划分从学术上讲依然是存在诸多问题的。本文提到的在昆明经商的缅族和掸族属于上述持粉红色卡的真正缅甸公民,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完整的公民权利。然而,事实上由于缅族是缅甸的主体民族,也是第一大民族,他们的身份地位略高于掸族等其他民族。如掸族是缅甸人口数最多的少数民族,但他们与缅族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社会地位的差别的。不论是在其国内还是国外,缅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差别都是可以看到的。在其国内,缅族人是真正掌握其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大权的民族,少数民族的权利是无法与之相比的。在国外,缅甸跨国商人的身份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如前述缅族商人M便可以深入地与领事馆建立紧密的关系,甚至会自觉地维护国家形象。而掸族商人S则无论如何不可能获得如缅族商人M那样与领事馆的紧密关系,他们也不可能产生自己的族群可以代表国家的文化自信。缅甸华裔的情况则较为复杂,根据自身及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被归为“客籍公民”或“准入籍公民”,但无法成为“真正的缅甸公民”,他们拥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在出行、教育、工作、经商等方面无法律限制。如前述缅甸华裔商人H,他清楚地意识到,要改变其国内的族群政治身份是非常不易的,也没有要改变的急迫性,因此他们对于政治地位的诉求并不那么高。由于参与政治活动的风险较大,缅甸华裔商人群体立足商业活动,有着“在商言商”的传统。
    本文提到的罗兴伽商人L所属的罗兴伽人群体在1982年的《缅甸公民法》颁布之前享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后丧失了公民身份,被视为“非法居民”,他们的身份证就是白卡的,民族一栏需填写“孟加拉族”。他们在出行、工作方面受限较多。由于多数罗兴伽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而不是信仰缅甸国教上座部佛教的佛教徒,因此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性也使得罗兴伽人在缅甸的处境较为艰难。
    在缅甸国内,作为“主体民族”的缅族与作为“他者”的罗兴伽人无论在政治地位还是社会权利方面都很不一样。缅族在政府及法律的各项保障中规避了诸多风险,而罗兴伽人在不断为自身争取各项权利的同时不得不承受来自缅甸社会结构加诸其身上的各项风险。与此同时,对于在政治诉求上较为平淡的缅甸华裔商人和掸族商人来说,在政治与商业之间平衡风险才是他们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因此,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结构之中,风险的分配是与社会阶层密切相关的。这种社会阶层在限定的时-空当中无法依靠个体的力量来进行扭转。
    社会网络的建构是一种互惠利益关系的确立。当人们要与他人建立某种利益关系的时候,对于自身社会地位的恰当确定是首先应该明确的。分属不同族群的人们在建构社会网络时必然受到其国内的族群身份政治修辞即被分为不同层级这一现实话语的影响。尽管当这些人群以商人的身份进入其他国家,即“脱域”之后,社会关系获得重组,对风险问题的处理也具有反转的可能,但长期存在的族群分层现状在事实上还是会对他们在异国进行商贸活动以及建构社会网络产生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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