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谐为传统侗族社会的个人行为与两性制度安排提供了外在的价值导引。侗族社会的两性制度主要表现为正式制度中的款约制度和契约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中的劳动规范、社交礼俗等。这些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侗族女性平等有序参与款组织活动,激励和约束侗族女性积极参与契约及其他社交活动,指导侗族女性的制度实践并塑造她们的社会行为。 【关键词】和谐;侗族女性;两性制度;男女平等;婚姻家庭 【作者简介】粟丹,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立法学,法律文化。 两性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传统侗族女性在这一关系中的地位如何?笔者以为,传统侗族妇女地位具有流变性,在她们一生当中,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会随着女儿、妻子及母亲等社会角色的变换而变化。同时家庭具有整体性,妇女地位问题其实是社会、家庭及个体需求的混合表现。 传统侗族社会的两性制度围绕“天地人和”这一理念来建构,和谐作为古已有之、东西横贯的发展理念,直接塑造了侗族社会两性制度,社会两性制度又进一步激励和约束了女性的行为。基于“观念—制度—行为”的分析框架,本文首先对传统侗族社会女性观念进行介绍,其次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对传统侗族社会两性制度安排进行梳理,进而对侗族妇女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制度实践进行描述和分析,最后从立法角度反思我国当下婚姻家庭立法,并对新型两性和谐关系及和谐家文化制度建设进行思考。 一、和谐是传统侗族社会两性制度的观念基础 (一)传统侗族社会的和谐观念 侗族长期居住于湘黔桂三省区毗连的大山之中,是典型的山地民族。侗族多聚居在依山傍水的地方,他们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注重保护的山水和树木。侗族的鼓楼、风雨桥、侗族大歌便是绿色文化的代表。同时,侗族是一个喜欢月亮的民族,侗族地区的许多文化事象都与月亮有关。青年人集体谈情说爱叫“行歌坐月”,晚上男女单独约会叫“凉月”,全村集体游乡做客叫“月也”,月亮负载了侗族人民丰富的文化内涵。基于绿色文化和月亮文化的审美情趣及自然观念,尊重自然、维护自然成为了传统侗族的最高精神价值。和谐观念也直接影响了侗族人民的性别意识,既然和谐是世间万物生存的根本法则,男女关系也应该如同自然界一样符合阴阳之道,应该是一种合和关系。阴阳思维是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之一,《易经》的“阴阳两仪”思维模式是其典型代表。它包含两方面内涵:一方面,世界上万物无不由两两相对的“阴”“阳”这对矛盾构成;另一方面,这对矛盾不是对立排斥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互动过程中守中致和。阴阳两仪在本质上是一种生命模式和生命精神,这种精神的实质就是阴阳和合则“生”,阴阳隔离则“息”,即天地合而万物生,男女合而后有子孙繁衍。 (二)和谐型构了传统侗族社会的共享观念 “和”在传统侗族社会同样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和现实意义,其直接型构了传统侗族社会的共享观念。共享观念是指被人们神圣化、自然化了的基本理念,是人们毋庸置疑就加以接受的天经地义的道理,有如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则、自然理性的含义。共享观念对于一定社会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具有非凡的意义,因为其构成了制度的公义基础,是制度得以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稳定性保障。共享观念对于侗族社会的制度运行和秩序建构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侗族女性在宗教信仰、生计劳作、文化娱乐等方面与男性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女性与男性完完全全平等,在她们生活中仍然存在众多性别隔离和禁忌。如补拉制度中对妇女财产权的否定,“萨岁”和“月也”活动对孕妇的禁止,生活中女性不能从男性前面走过,忌夫妻在娘家同房,禁媳妇到娘家生育等等,这些“人为”的规范被套上“自然”的外衣之后,变成了天经地义又合乎情理的自然法则。于是男女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在这些自然法则中得到淡化甚至消解,使他们为和谐这一共同价值而变得克制和包容,并通过具体的家庭制度、契约制度及社交礼仪等制度来维系家庭和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