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当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启示 (一)婚姻家庭立法应追求男女和谐而不仅仅是男女平等 中国现代婚姻制度是建立在道德与法律分离基础之上的理性建构,两性关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与“平等”。婚姻自由和财产自由赋予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的自主权,尤其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后,更是被学者们称为要在中国建立资本主义式的个人财产制。这种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制度安排不仅改变了中国的婚姻关系,也改变了长期建立在家庭基础之上的中国社会生活,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遗憾的是,这种改变并没有促进男女平等,反而出现更多的性别歧视。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解释说,“男女平等”是普及了一种观念,即女性拥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从而为女子发展潜能提供机会,但它迅速走向极端,变追求机会平等为完全平等,以致造成一种新型的、更为荒诞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家庭生活的无序、混乱与低效。从立法角度而言,笔者以为这是因为我国当代的婚姻法没有真正理解并吸纳中国传统社会的和谐价值,却在西方激进女权主义的父权制理论和男女对立思维模式的影响下越走越远。较之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家庭关系是一种充满了个人情感、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复合关系,家庭成员的行为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婚姻家庭立法的最大公约数应该是两性和谐,而不仅是男女平等。我国的立法机关不能只是从男女平权角度赋予男女双方平等的权利,也应该强化性别角色的义务。同时司法机关不能只过分关注夫妻财产的精确分配,也应该多以调解方式来唤醒夫妻双方的责任意识和家庭意识。 (二)家庭政策应重新认识和激活传统家文化 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家的地位和意义超越着个体,在人生中具有根的意义。传统侗族社会除了款组织之外,还有凝聚村寨和家庭的补拉组织,补拉是以血缘、地缘为纽带,以父系家庭为基础,结合而成的宗法性组织,补拉是侗族村寨存续的基础,也是侗族团结和稳定的保障。侗族女性作为补拉组织和家庭中的一员,在生养子代的过程中发挥了生育功能、情感交流功能、教育功能;在孝养亲代活动中,发挥了赡养功能和文化传承功能;在家庭生计和社会交往中,发挥了生产功能、信仰功能、娱乐功能等众多功能,她们不仅是民族的生物性再生产者,还是民族文化的再生产者。她们常被赋予文化监护人的任务,负有把文化传递给下一代的责任,并以特有的文化方式营造一个“家”,这个家的核心和基础是家人之间的爱与关怀、沟通与承诺。 20世纪以来,中国的家庭先后经历了指向家庭制度的批判、指向家庭情感的政治运动及指向家庭责任的经济侵蚀三次冲击。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解构“家”的意义上进行的,主要表现为立法者不再以亲属关系为中心来构建家庭制度,亲属伦理被国家伦理所代替。国家伦理反映在家庭关系中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这种平等不仅是夫妻关系平等,同时还指向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际平等,代际平等意味着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遗憾的是,如此平等的立法并没有促进家庭和谐。为什么立法与社会实践的差距如此之大?为什么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破除了家长制却没有孕育出更多的和谐家庭?笔者以为,这是因为我们立法没有认真对待中国传统家文化所致。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中国的家庭结构、家庭文化以及由此生发出的亲情伦理与道德精神的意义系统,不仅是传统中国人生存哲学的基础,也是当下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基石,它们应当成为支撑当代中国法治主体性的重要资源。家是培养亲情与爱的地方,我国立法应保护这种人类情感,而不是漠视甚至背离。反映在具体的家庭政策上,首先在家庭成员关系之间,应该消除平等至上论,承认保护关系的价值,以不对称保护原则来调整家庭关系,实现对家庭中的老人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其次,应出台切实可行的家庭支持政策来激励夫妻双方的家庭照顾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