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统侗族社会的两性制度安排 (一)正式制度中的两性规范 正式制度是指由某个权威机构自上而下设计的,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规则,具有明确性和强制性。诺斯认为,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主要指法律制度,而后者则是指合约方式。传统侗族社会便是依靠款约制度与契约制度这两种正式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 1.款约制度对家庭和谐的维护 款约制度是维护传统侗族社会基本秩序的制度保障,主要表现为“款组织”和“款约”两个方面。款组织是侗族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是侗族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础。款约是侗族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最重要的规章约法。传统侗族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款约是“阴阳款”,共有18条,分为《六面阴规》《六面阳规》和《六面威规》。其中《六面阳规》的二层二部中对男女双方从恋爱到结婚到家庭生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俗和婚姻道德秩序。如“男要换妻,女要换房。事发同处理,事起同商量。拉起队伍通路,摆起队伍同甲。枪靠禾廊,箭靠房屋。要他苦酒给喝,要他甜酒给尝”。除了阴阳款,在侗族村寨的一些碑刻文本中也有关于男女关系的规定,如清道光年间立于从江县公纳村的《公纳禁条碑记》有如下记载。 二、上等亲男女嫁娶,男自愿娶,女自愿嫁,两造父母不依,男女私约拐带,上等娘家,准吃财礼银十一两;中等娘家,吃财礼银七两。三、男女已成婚配,初则两愿,即成亲后,或三五日,男若悔亲,括女银一两六钱,饭一笠,鱼一个;女若悔亲,括男银二两四钱,男之聘金多寡,加倍退还。至三五载之后,璋琅两耳,女若悔亲,括男财礼银七两,男若悔亲,括退女银七两,土禾十二把,聘金概不准退。四、拐闺女,其女家父母不愿,退回娘家,作洗裙脚银一两,饭一笠,鱼一个,男妇私通,犯奸捉双,罚银一两二钱。 公纳禁条碑是公纳村全体村民集体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虽不如款约效力辐射到整个侗族地区,但是对公纳村村民具有规范作用。这个碑文中对男女成婚方式及婚后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做了规定,对于既违反社会公德又影响家庭和谐的行为,如悔婚、拐带、私通等,要实施一定的经济处罚。在具体处罚数额方面虽然夫妻双方不尽相同,但还是反映了侗族人民原始的平等观念,因为其规定是针对男女双方,而非女性一方。平等赋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家庭和谐。 2.契约制度对男女有别的弱化 清雍正年间,清水江流域的广袤腹地被纳入到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大规模的木材采运活动随之兴起,整个清水江流域内的人群及村落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了以木材种植采运为中心的区域经济开发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过程当中。经济的发展促使了文字契约的产生,也使妇女享有广泛的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从明清至今的500多年当中,在以锦屏为核心,包括黎平、剑河、三穗、天柱、岑巩等县,出现了数十万份纸质契约文书。在这些契约文书中,不乏有妇女参与契约活动的记载。如贵州省天柱县竹林乡梅花村吴家塖吴恒荣共同持有的祖上契约显示: 立卖竹山栢木地契人吴潘氏爱花。今因家中要钱用度无从得出,是以夫妇商议,情愿将到自己分上之业土名身小牛堂荒竹山一副,内开四抵:上抵买主油树,下抵买主竹山,左抵恒德油树山,右抵卖主油树,四抵分明,欲行出卖,无人承受,自己上门问到房叔吴会义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卖价,光洋二元二角八仙,其钱亲领入手,其业任从买主耕管,日后不得异言反悔。今幸有凭,立此卖契为据。 这份土地买卖契约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妻子可以作为独立的立契人参与契约活动。这份契约的卖方是吴潘氏爱花,表现妇女可以作为契约当事人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虽然这种情况在侗族社会不多见,但也从反面证明了中国传统家庭的妻并非只是在夫背后的隐形存在,即使丈夫在世,也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第二,妻子与丈夫享有同等的经济地位。该契约中的“是以夫妇商议”表明,吴潘氏爱花在家庭的经济活动中与丈夫具有同等地位。侗族妇女在契约活动中的广泛参与及享有的契约权利,进一步强化了传统侗族社会的男女平等,弱化了男女有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