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与古史属性关系的或然性 作为一个复杂的集合体,文化具有层次性,中外学者对此都有过相关论述。其中将之视为“上层”与“下层”的两分法最为流行,这可以195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芮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提出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文化分层理论为代表。他认为:“在某一种文明里面,总会存在着两个传统:其一是由为数很少的一些善于思考的人们创造出的一种大传统,其二是一个由为数很大的、但基本上是不会思考的人们创造出的一种小传统。大传统是在学堂或庙堂之内培育出来的,而小传统则是自发地萌发出来的”。 考古学文化作为有特定时空属性的一类物质遗存的集合体,其所表现出来的层次性无疑更为直观。在对夏商周三代物质文化遗存及它们之间关系的研究中,徐良高先生强调具有浓厚的象征色彩并扮演着独特政治工具角色的礼器及其所反映的礼乐文化、文字等大约可以代表文化大传统,而基本担负日常功能的陶器、民间信仰遗存等大致代表了文化小传统。两种传统的形成机制和文化含义各不相同,前者具有国家权力、官方意识形态等上层文化色彩,后者具有区域文化、民间传统和日常生活等下层大众文化色彩。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注重以陶器为代表的文化小传统在古史属性研究中的作用。二里头文化陶器究竟是在某一阶段存在显著变化?还是一脉相承?在早期研究中即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殷玮璋先生分析二里头文化陶器后指出:“在这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二里头文化不仅给人以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文化面貌上还给人以经历着某种变革的印象。这种印象集中表现在第三期遗存中”,“联系到汤伐桀、商灭夏的历史事件,或可说明第三期遗存中出现变化的原因。”与之相对,郑杰祥先生认为:“二里头二、三期遗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二者之间的继承关系还是处于主导地位。二、三期之间确实出现一些重要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基本上还是处于渐变状态,是一种量变的性质……因此二里头文化是属于一脉相承的同一类文化,应该全部属于夏代文化。” 为避免陶器分析中存在的标准不一、主观随意的弊端,近来孙庆伟先生在“重建夏代信史”的过程中,采用“文化比较法”对黄河中下游地区的龙山时代诸遗存和二里头文化进行梳理,强调“在对相关的考古学文化属性进行判断时,均采用统计的方法,首先以翔实的统计数据来辨析出每一处典型遗址的核心器物组合,再以此为主要依据来判断某类遗存的文化属性。按照这种方法,本书对所有考古遗存文化属性判断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所得结论也就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相对而言,有些学者则比较关注二里头文化的大传统。有人认为,二里头遗址发现的属于二里头文化二期、以3号为代表的夯土建筑基址在二、三期之间被平毁,取而代之的以1号、2号为代表的、属于二里头文化三期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并非二期的简单延续,尤其是2号基址是建在平毁了的3号基址的废墟之上;而且在建筑布局、方式等方面,三期与二期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前者却与偃师商城和其他商宫邑自然接轨。因此推断二期的建筑群大有可能是夏都斟寻遗址,而三期的一些建筑皆为商初所建。还有学者强调,仅仅通过对二里头文化的陶器群加以分析便得出其文化属性和族属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二里头文化的墓葬制度、宫殿基址等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认为二里头文化在其第三期发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变化,如二里头文化中的都邑聚落、建筑基址、青铜礼器等高层次文化因素与二里岗期商文化的高层文化面貌极为接近,进而结合其他证据认为夏商分界在二里头文化二期之末。 上述例证表明,选取或侧重一定层次的物质遗存、强调它们之间的异同变化,是学界判断二里头文化古史属性的重要方法或依据。但对于以陶器为代表的文化小传统与王朝、族属之间的对应关系,却一直备受争议,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能不能对应?一些学者对此表示怀疑甚至否定态度。郑光先生曾指出:“陶器除陶礼器之外,多为日常生活用具,在等级结构的文化体系中属于低层次的,其民俗性、地域性强。它们只能作为地域文化的表征,难以成为国家和民族文化的标志。”在探索夏、商文化中,只注意较低层次的陶器而不注重处于高层次的铜器、玉器、文字与礼制,是不合适的。俞伟超先生在回顾夏文化探索历程时敏锐的指出:“近20年以来的一些新发现,甚至使人感受到陶器形态的相似,不一定是决定其文化性质(或曰文化命名)的主要依据……在探索夏文化时,有无比仅仅根据陶器形态比较更多的方法呢?”徐良高先生直言,基于陶器特征的考古学文化不代表某个国家,甚至不等同于某个民族。 其二,若能对应,将该如何对应?是同时,还是存在时间上的错位?在夏商文化讨论之初,就已经触及到这一问题。殷玮璋先生认为:“联系到汤伐桀、商灭夏的历史事件,或可说明第三期遗存中出现变化的原因,只是文化面貌上的变化总没有政治变革那么急速。”54而郑杰祥先生却表示二里头遗址在二里头文化三期出现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表明它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但是正如《探讨》所说:‘文化面貌上的变化总没有政治变革那么急速’,因此这个宫殿遗址即使属于商代,也不可能就是汤都,而必须将汤灭夏这一政治变革大大提前,才有可能出现三期这样繁荣的商文化,而《探讨》已经把二里头一、二期定为夏文化,汤都实际上还是没有着落”。 由于考古学文化的确立通常是以陶器作为主要标准,因此可以将之表述为王朝更替会立即引起考古学文化的变化吗?还是说考古学文化的变化要滞后于王朝更替?对此,学界普遍认为政治变革的确不会立即引发考古学文化的变化,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然而基于这一认识,对二里头文化的古史归属却存在不同认识:一是认为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如王学荣先生对二里头与偃师商城宫城及陶器组合进行分析后指出,夏、商王朝的更替与考古学文化演变速度之间存在相对滞后的现象,“二里头遗址和偃师商城遗址所映衬的,正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王朝更替与文化融合的真实画卷”。二是从考古学文化的中期质变现象入手,论证夏代早期的考古学文化属于河南龙山晚期文化,中期属于新砦期文化,晚期发展为二里头一二期文化,夏、商分界在二里头文化二、三期之交,支持“二里头前夏后商说”。 总之,在陶器这类文化小传统基础上来探求二里头文化的古史属性,似乎是不够充分的。反之,文化大传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即王朝更替与文化大传统之间存在何种的对应关系?王朝更替会在何种时间尺度上引起文化大传统的变化?文化大传统是否会被新王朝的建立者吸收、然后继续延续下去呢?类似的问题表明,考古学文化与古史归属之间存在不确定性。换言之,我们一直也没有建立起有效地说明考古学文化和族属、考古学文化的变迁与社会政治变革之间相互关系的解释理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