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印度独立后与语言相关的制度与范畴 (一)基于地区-文化单位的联邦结构:语言邦的确立 印度反殖民族主义运动中,地区-语言民族主义之所以能被成功包容到最广泛的地域-文明基础上的“印度民族”这一国族建构中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大党对于语言邦的允诺。英国治下,印度的行政区域并不考虑语言文化边界,各省都包含着多语言多文化的地区。这种做法被印度民族主义者视为武断的划分,是分而治之的殖民政策的一部分。国大党在1920年就按照语言边界重组了自己的分支机构。随后,国大党开始规划未来独立国家的宪法。莫提拉尔·尼赫鲁(Motilal Nehru,后来的总理贾瓦哈拉尔·尼赫鲁的父亲)领导下的一个委员会在1928年提交的《尼赫鲁报告》,是1950年印度宪法的先声,这份报告就确认了以语言为基础重组省的边界的原则。24 然而,建国之初,按照语言边界重组各邦虽然也一直是国大党内的呼声,尼赫鲁却犹豫了——他认为经济发展、五年计划是更具优先性的事情。尼赫鲁用这样的话来形容建国之时在语言邦委员会(Linguistic Provinces Committee)中的经历:“面对印度千百年来为了狭隘忠诚、琐碎嫉妒和无知成见而殊死冲突的事实,我们不禁为知道自己一直在多么薄的冰面上滑行而感到后怕。国内一些最有能力的人跳到我面前,信心十足而且近乎断然地说语言在这个国家里代表文化、种族、历史、个性,甚至最终代表亚国族(sub-nation)。”25从尼赫鲁的角度看,宗教民族主义和印巴分治带来的伤痛尚未消散,语言又成为刺激的问题,语言民族在竞争着人们的忠诚,而他构想的作为文明-文化统一体的国族——“印度民族”——缺乏自然的标志和粘合剂,在语言民族的主张面前深受威胁。他对于语言“甚至代表了亚国族”的又惊又恼的评论,表明了他想象的那个文化混合的国族中,“文化”原本是去政治化的,这与他的自由主义理念一脉相承。他把语言群体的主张视为“印度千百年来为了狭隘忠诚、琐碎嫉妒和无知成见而殊死冲突”的延续,似乎把语言民族与印度国族的竞争视为前现代忠诚与现代团结的竞争。然而,语言身份虽然在前殖民社会早已存在,但将语言-文化边界与政治-管理边界统一的主张,却完全是新颖的,产生于同一个民族主义运动潮流。直到20世纪20年代,印度独立运动中的不少领导人都认为印度包含了多个民族(nations),这些民族主要围绕语言而划分,构想以此为边界建立独立国家的虽不是主流,也不是没有,如泰米尔地区高扬达罗毗荼身份的民族主义者。 地区-语言民族主义更多是针对内部其他语言群体的。其中,由于殖民时期地区经济和英语教育的不平衡发展,某些地区-语言群体——突出的是孟加拉人和泰米尔人——在现代部门的雇佣中具有优势地位,导致邻近地区的非优势群体以语言身份为号召争取群体权利,这是后来语言邦运动的源头,亦即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为自己的语言、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争取应得的地位。26 因此,建立语言邦不仅是地方政治领导人的要求,在地方受教育的中产阶级中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由此发展成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语言邦运动。当一位重要的国大党领导人为了建立说泰卢固语的安得拉邦而绝食致死的时候,尼赫鲁终于妥协,不再拖延重组邦界的问题。印度的邦基本按照语言边界重组。印地语之外的大的语言社群都获得了邦一级的自治权,以自己的语言作为治理邦内事务的语言。 另一方面,如同尼赫鲁的用词“亚国族”(sub-nation)提示的,即便语言邦建立,一邦的主体语言群体并没有成为确定的官方范畴,公共领域通用的说法是描述性的“语言社群”(linguistic communities)。这背后,无疑有尼赫鲁式的强化“印度民族”、淡化语言民族的政治考虑。成为官方范畴的,是各邦自己立法决定的“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s),以及其他的语言范畴。语言毫无疑问是一个文化范畴,但这并没有妨碍它成为印度政治领域的重要议题。 最终得到国家制度确认的语言边界原则从很大程度上消除了邦作为印度次级政治-管理单位内部的语言-族群紧张。在一个强中央、但赋予了邦确实的权力的联邦制下,地区-语言社群与国家的管理、政治关系在地方与联邦中央的框架之内得到有序处理,文化自主性得到了制度性保证。但这不意味着二者张力的完全消除,只不过,如今被称为“地区主义”(regionalism)的冲动通常不会威胁到国家的统一。 与此同时,影响语言邦原则和邦级行政单位的稳定的是如下的事实:按语言边界重组之后的邦,仍然是一个具有内部文化多样性的行政单位。在印度,仅就语言而言,被百万以上人口作为母语使用的语言数量就有30多种,被万人以上作为母语使用的有120多种;由于“语言”和“方言”定义的不同,目前统计中印度总的语言数量在300多到700多之间。27语言文化之外,还有历史经验的差异。如果说印度的多样性像一幅马赛克拼图,邦的大马赛克里还套着小的马赛克。因此可以说邦也面临着亚族体建设的任务,需要进行社会文化和情感整合。在这种整合失败、文化和社会发展差异具有地域基础的地方,就存在着新的自治要求。 这里要提到印度多层次的自治权:从邦、中央直辖区域(Union Territory)到邦或直辖区域之内的部落自治区域,自治级别从高到低。许多自治运动,最终目标都是分立新邦。重组或建立新邦的权力在国会和中央政府,重要依据是大众要求。这意味着,要分立新邦,必须要有强劲的大众动员,尤其在利益相关方如母邦反对的情况下。在实际经验中,分立新邦的要求通常发展为长期的自治运动,在很多案例中伴随大规模抗议游行、流血冲突和死亡。 在尼赫鲁时代之后,族群、部落、地区差异相继成为建立新邦的社会文化群体的实际边界,尽管在语言邦原则的影响下,自治运动仍然尽量以地方语言为名目来提出自治要求。一些新邦成立,另一些尚在鼓动、争取的过程中。最近的一例,是最先要求也最先成立的语言邦安得拉邦(1953年成立)分出了特兰加纳邦(2014年)。其关键原因,是地区的不同历史发展轨迹和相对状况。特兰加纳原处于本土统治者尼扎姆(Nizam)治下,在现代教育和现代经济上落后于英国直接统治之下的沿海安得拉地区。在重组后的安得拉邦,特兰加纳人感到各方面被安得拉地区的人所支配,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在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雇佣中处于劣势。28这与在英国治下多语言的马德拉斯省泰卢固社群的受教育精英要脱离与更占优势的泰米尔精英的竞争而寻求单独建邦,并没有本质差异。 (二)语言作为官方范畴 上文提到,那些拥有邦的地区-语言社群并没有成为官方范畴,但其语言是官方范畴。关于语言范畴,首先要从“国语”说起。实际上,印度并没有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起“国语”这样一个范畴。与乌尔都语成为巴基斯坦的法定国语不一样,印地语最终没能成为印度的国语。 国语(national language)的观念形成于印度民族主义运动,它被理解为不仅是独立后的印度国家的管理语言,也将是不同地区人民的交流语言,是印度国族统一的象征。在印度历史上,从文化传播的过程和大型政体如莫卧儿帝国和英帝国的管理需求来说,都存在通用语言的问题,梵语、阿拉伯-波斯语、英语都曾是这样的通用语言,只不过它们的使用者人数有限。甘地的选择是印度斯坦语(Hindustani),它包含了印地语和乌尔都语,是北印的交际语言。印巴分治,使这一选择自动失效,更在北印的印度民族主义者中催生了纯化印地语倾向:清除被视为穆斯林的语言的乌尔都语影响,更多使用梵语词汇。以这一纯化的印地语为国语的呼声高涨。在印度制宪会议的讨论中,国语问题是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印地语为国语的主张遭到了来自非印地语地区代表和使用乌尔都语的穆斯林代表的强烈反对,理由是这排除了其他语言群体对国族的合法拥有。实际上,母语为印地语及其地区方言的人口,占全部人口比例从来都没有过半。29最后,宪法避开了“国语”的概念,使用了具有实用管理意义的“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s)的术语。以天城体书写的印地语被规定为印度联邦中央的管理语言以及中央与邦之间的交流语言,在英国统治时期行使这一功能的英语被放在辅助地位,并规定15年的期限,到时国会将复审它的地位;而各邦通过立法确定自己的官方语言。 当宪法规定的15年期限将近之时,一方面,地区-语言身份已得到了足够的巩固,另一方面,印度中央政府和各种机构将印地语向非印地语地区推广的事业,并没有取得足够显著的成效。与印地语相比,许多地区语言,如孟加拉语、泰米尔语、泰卢固语和马拉提语等,都具有更长的历史和更丰富的文学传统,在这些地区的精英眼中,赋予印地语更重要更优越的地位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从利益方面来说,以印地语为联邦中央的唯一官方语言,将不利于以非印地语为母语的语言群体竞争政府职位,而英语是外来语言和全印精英教育的语言,它作为官方语言就没有这种地区性不公平。尤其在母语与印地语不同语系的南印,英语而非印地语更是各邦人之间的沟通语言。 最后,宪法规定的1965年1月26日作为中央官方语言转换之日,转化为国大党政府的一场政治危机:在马德拉斯邦(1969年改名为泰米尔纳都)爆发了包括自焚、中央政府中来自该邦的部长辞职在内的大规模、组织化的抗议行动。泰米尔人之所以反应最为激烈,一个重要原因是此地在殖民时期的反婆罗门运动最为发达,印地语因为与梵语-婆罗门的象征联系而引起更强烈的反感和抵制。危机和大众压力最终改变了政府的政策取向。此后,经过政府和国大党内部的不同群体的长时间协商,达成了官方语言的三语方案:每个邦确定的自己邦的官方语言将是邦立大学的教学媒介语言;英语将继续在邦与邦的交流中使用(如果是印地语文本,须附英语译本);英语将继续是联邦中央包括国会的官方语言;官方考试将以英语、印地语和各种地区语言进行;中央政府将制定阶段性计划促进印地语的发展。30关键是,以印地语取代英语成为联邦中央层面唯一官方语言的方案,已经无限期推迟。 在三语方案31暂时消除了印地语之外的语言邦,尤其是南印对中央强推印地语的忿恨之后,围绕语言的社会动员的另一个中心,是成为“表列语言”——进入印度宪法第八表。1950年宪法中,这个表列出了14种语言为“印度诸语言”(languages of India),包括印地语、梵语、乌尔都语和其他成为邦的官方语言的11种地方语言。宪法中并没有给出进入此表的标准,在制宪会议的讨论中,潜在的规则是邦的官方语言进入该表,而梵语和乌尔都语则因为历史地位和意义位列其中。与该表相关的宪法条款是第344条第1款和第355条,内容是关于逐步推进印地语的使用的,而这些地方语言被视为梵语之外丰富印地语的第二来源;印地语中心的取向在三语方案达成后逐渐得以转变。自此后,进入第八表,跻身最初14种语言之后成为表列语言,是许多地方语言社群的追求。 进入宪法第八表所列的“印度诸语言”名单,不仅仅是获得印在印度卢比上的荣誉,还意味着真实具体的权利,比如说,根据印度宪法第120条,国会议员可以使用母语,而如果这个母语属于第八表的语言,国会要提供同声传译。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发展这些语言,这些社群可以要求他们的语言成为学校教育、考试、行政管理和法律的媒介语言。进入第八表,也意味着用这一语言的文学作品进入文学院(Sahitya Akademi)的评奖范围,而印度的国家电台和电视台也会制作这些语言的节目。这对于提升这些语言社群的经济、社会流动性和文化资本,无疑大有裨益。因此,不少地方语言社群要求把自己的语言增补到第八表中。通过几次宪法修正案,该表的语言业已增加到22种。这些增补通常都是长期持续的要求、游说的结果。如今,还有30多个语言社群要求自己的语言被列入第八表。32 在这些有门槛的特定语言范畴之外,语言还联系着普遍性的文化权利。根据印度宪法第29条,“拥有独特的语言、文字或文化”的“任何群体”(any section)有保存这些独特事项的权利。语言还是宪法承认的少数社群(minorities)的两个确定依据之一(另外一个是宗教)。宪法第30条针对基于宗教或语言的少数社群,他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权利”。少数社群的界定有全国和邦两个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由于不存在多数语言社群,也就不存在少数语言社群。少数语言社群在邦的范围内存在,宪法要求邦政府提供足够的支持,使语言少数社群的孩子在小学阶段能有母语的教学环境(第350A)——但这一条不属于基本权利,而属于非强制性的“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一邦之内语言少数社群要求小学提供他们的母语教学环境而不得,从而向邦政府提出抗议,也是时常发生的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