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姓、部落作为身份范畴及保留名额制度的基础 前文提到,印度制宪会议的构成体现了少数社群的代表性,这里的少数社群就包括印度教社会的边缘群体贱民种姓,以及大体处于印度教文明边缘和种姓系统之外的“部落”(Tribes)。“部落”是英国殖民时代的学术及治理实践创造的一个新术语,主要指相对于平原农业的主流社会,居住于山地、森林,主要信仰泛灵论,在19世纪后期的进化论视野中被视为原始,或者不具种姓阶序的社群。46贱民种姓和部落所代表的社会群体久已存在,但成为政策范畴,则源于英国殖民时代。 18世纪后期第一任印度总督沃伦·哈斯廷斯(Warren Hastings)的“知印”治理方略促成了一些有人类学取向的英国管理者的出现,471857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之后,又进行了系统的民族志调查和人口普查,其间,“种姓”“部落”作为构成次大陆社会的基本身份群体一直是关注的重点;如同宗教范畴一样,这些学术和治理实践也重塑了种姓和部落身份。 在了解印度社会的等级阶序及相关的社会歧视和排斥后,英国人在其官方话语中用一个委婉的带有心理学意味的形容词depressed同情地指称底层“不可接触”种姓为“低落阶级”(depressed classes)。在建立省级责任政府的政治改革中,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为这个群体保留议员席位,48称其为“表列种姓”(Scheduled Castes)(这里“种姓”是一个既区别于部落又可以包含部落的范畴)。“表列种姓”完全是一个形式上的定义,它的意思是被列在表中的种姓,完整的表在1936年的《印度政府(表列种姓)命令》[The Government of India (Scheduled Castes) Order, 1936]中得以公布,其中不仅包含了贱民种姓,也包含了被人口普查列在原始部落表中的部落群体。 1950年的印度宪法,首先赋予了所有公民平等的民权,禁止了基于种姓等归属性身份的歧视,并废止了使贱民种姓在历史上长期遭受社会歧视和排斥的“不可接触”实践。同时,为了补偿长期遭受社会歧视和排斥的贱民和部落,以列表的方式确立了“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两个分立的范畴。49在政治上,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获得了在国会和邦议会中与人口比例相称的保留席位。这原意是一个暂时性措施,最初的期限是10年,不过每到期限将尽时国会都会通过修宪再延长10年。为了保护和提升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福利,宪法还提供了多种特殊条款。根据这些条款,这两个群体获得的重要优惠,包括在政府主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与人口比例相称的学位和职位保留。例如,在中央政府部门及其主办的教育机构中,表列种姓拥有15%的保留名额,表列部落具有7.5%的保留名额;在各邦政府部门及其主办的教育机构中,其比例根据相应人口比例确定。此外,印度东北部部落人口集中的地区获得地方自治权。50 对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宪法没有使用“少数社群”之名。实际上,制宪会议中的印度教传统主义者,当时首要关注的是要把“贱民”种姓这一历史上既内在又外在于印度教社会的边缘群体囊括在“印度教徒”这一多数范畴之内,51以增加人口的力量。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受到特殊对待,不是因为人口数量上的少数,而是因其“落后”(backward)。“先进的”(forward)与“落后的”(backward)这一对形容词用于社会群体,也是英国殖民统治的遗产,而被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全盘接受。“落后”通常关涉着三个方面:社会层面(亦即种姓阶序地位)、教育层面和经济层面。在实际应用中,“先进”与“落后”与种姓相关,下层种姓就是落后种姓,他们社会地位低、教育程度低、贫穷,是宪法的补偿性正义政策的对象。由于种姓社会多层次的阶序和不平等,除了贱民种姓和部落之外,还有大量阶序地位在贱民之上的种姓,同样具有落后性,他们被称为“其他落后阶级”(Other Backward Classes)。52这无疑是一个模糊宽泛的类别。虽然号称“阶级”,实际上是以种姓群体为单位进行识别的,因此其分类依据不局限于经济因素,甚至更主要聚焦于社会与教育层面的落后。最初的宪法只是提出要建立一个委员会来调查落后阶级的状况(第340条)。1980年,由B·P·曼德尔(B.P. Mandel)主持的第二个落后阶级委员会提交了报告,这就是著名的曼德尔委员会报告,其中提出要为“其他落后阶级”在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和政府工作中保留27%的学位和职位。1990年国大党的中央政府决定采纳这一提议,这在北部印度引发了上层种姓学生的激烈抗议。但最高法院在判案中支持了该政策,“其他落后阶级”的保留名额最终从1993年9月9日开始实施。 基于种姓和部落身份的优惠政策和保留名额,使得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后阶级的身份成为值得追求的目标,在变动的政治经济过程中,不断有新的群体动员起来要求加入保留名额系统。表列种姓最初只适用于印度教和锡克教社群,但那些改信其他宗教的前贱民种姓,也要求获得表列种姓地位;由于印度教下层种姓与部落的连续性,也有下层种姓要求获得表列部落地位。而增加新的表列部落,不仅有社群为了提升福利如此主张,政府也会为了满足某些地区的自治要求而一次性地将整个地区的多社群添加到宪法第六表的部落名单中去,由此给予地方自治权。53在最近一些年,原本属于地方中层种姓的主流农民种姓,如马哈拉施特拉邦的马拉塔(Maratha)种姓,古吉拉特的帕特尔(Patel)种姓,哈里亚纳邦的贾特(Jat)种姓,都组织大规模的抗议示威要求获得“其他落后阶级”地位从而获得政府工作的保留名额。54 在保留名额制度下,全部人口分成了三类:不享有保留席位的一般或称“先进”社群;享有保留席位的:从独立就享有此优惠的最落后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1993年才在全印层面获得此优惠的“其他落后阶级”。在这里,分类识别的基本单位是种姓、部落和宗教少数社群整体或其内部的亚社群(种姓)。由于种姓群体的繁多和多层次的不平等性,以及正式私营部门吸纳就业的有限性,不难想见政府控制的保留名额成为印度社会投入了相当多政治能量的领域。最新的进展是,2019年1月,国会通过提案,不用于保留的50%的席位中,10%的名额保留给先进社群中经济落后的家庭。这使得用于保留的名额超过了宪法规定的50%上限。5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