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与西方国家从理念、政治参与模式、经济社会发展路径、语言文化权利保障范式以及国家凝聚力与社会(民族)团结建设模式五个方面的综合比较,发现:中国的民族交融发展道路在理念上体现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与和谐;在政治参与上体现为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各民族交融式参与;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体现为各民族发展的一体化(共同繁荣);在语言、文化权利保障方面体现为各民族语言文化一律平等保护;在国家凝聚力与社会(民族)团结建设方面,体现为个体与群体权利并重,政治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价值高度融合,从而形成56个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社会团结。总体上,中国的民族政策,不仅体现在“权利”分殊层面,更是上升到“命运共同体”高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民族关系总体和睦向上,各民族之间的发展水平日益趋向真实的平等;而西方国家的民族(种族)关系在相对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不时出现反复,其族群间发展水平差距有扩大之势。不同的理念、制度和文化观造就了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民族关系和发展现状。 关键词:中国;西方国家;少数民族;权利;发展 作者简介:周少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研究员。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7号6号楼,邮编100081。 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翔、王延中研究员主持的“中国民族交融发展70年”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70年前,正值20世纪中叶,世界历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二战的结束,使深受战争祸乱的西方国家开始进入恢复重建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也开始大规模地进入建设时期。从时间节点来看,当时的西方国家大多已经经历了数百年的民族国家建构与发展历程,但不少国家的国内民族问题仍然突出,个别国家甚至刚刚经历过种族清洗和种族屠杀。中国也刚刚经历了战乱,其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时间不过短短数十年。因此可以说,在处理或应对民族问题上,都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70年过去后,我们看到了不一样的结果:西方国家在基本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条件下,进入21世纪以来,面临着严峻的移民融入问题和民族(地区)分离主义问题。与此同时,其早期殖民时期遗留的土著人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国际社会,冲击着人们的已有认知。相形之下,始于百废待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领导下,不断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理念、制度和机制创新,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比较西方国家与中国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得与失,不仅可以更好地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年来的宝贵经验,凸显中国道路的成就,而且可以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独特智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道路是中国民族交融和发展之路,其科学内涵可以总结为: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中国政府将各民族的政治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语言文化权利保障等各个方面纳入国家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在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同时,将各民族的发展与国家建设结合,纳入一体,塑造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这种路径与西方国家在多党制条件下,实行的单纯以“权利保护”的分殊方式,解决少数族群发展问题的做法明显不同。 一、民族理念的比较 (一)几种主要的民族理念 民族理念即处理民族问题的价值理念,在民族政策、立法或制度的制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的理念,产生不同的政策、立法或制度,继而产生不同的政治和社会效果。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政策、立法和制度文本相同,但由于贯穿其中的理念不同,其实践效果也迥然不同。 从殖民主义开启世界体系及民族或族群关系初步互动以来,在涉及或处理民族问题方面至少出现过五种性质不同的理念,它们分别是种族主义、同化主义、自由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五种价值理念在不同的历史时空,强烈地影响着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民族(族群)关系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生态。 种族主义理念或者更准确地来说种族主义观念,是一套相信一些种族优越于另一些种族的世界观和价值信条。作为一种成熟的理念或观念,种族主义的产生有着深厚的殖民主义历史背景和“欧洲中心主义”的种族文化背景,它是近代欧洲历史外化的产物。 种族主义以血缘、肤色等不可选择的生物特性为取舍标准,具有强烈的排斥性,被视为“低等”或“劣等”种族的人群,要么受到歧视、排挤和压迫,要么遭受被驱逐、清洗甚至屠杀。种族主义理念或观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种族偏见、种族歧视、种族排斥、种族隔离、种族冲突、种族清洗、种族灭绝等等。历史上种族主义曾造成巨大的灾难,现实中种族主义也是许多国家种族(民族)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同化主义理念是指一个国家以其主体族群或主要族群的优势文化,强制其弱势少数族群接受其传统、文化、语言、宗教和价值观的思想或理念。同化主义可分为直接强制的同化主义,一体化主义和公民主义等多种形式。同化主义理念兴起于西方殖民主义时期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之后,到民族国家时代渐次达到高潮。与种族主义理念相比,同化主义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它突破了“种族主义的以血缘、肤色等生物特性划界的封闭性和由此带来的强烈的排斥性,在一定程度上,它使民族国家成为一个可以接受‘他者’的开放性体系,客观上具有促进民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功能” 。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权观念及制度的普及,同化主义理念不仅越来越不合时宜并且在实际效果上也适得其反。 自由主义理念是指国家在促进族际关系的政治整合时,对其少数族群的个体成员的文化、语言、宗教上的权利进行保护。自由主义理念是现代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观念或价值学说在解决民族问题中的具体体现。按照这种观念和价值学说,包括少数族群成员在内的一切个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政治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容许任何人因为其族裔(种族)、文化、宗教等出身或背景遭到歧视。自由主义理念强调以无差别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来“平等地”保护包括少数民族成员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历史上第一次在形式或程序正义层面,实现了少数族群与多数群体的全面平等。 多元文化主义理念是指国家的政治过程需要考虑少数族群的群体文化和特性,在进行公民国家构建时包容少数族群的差异性,赋予他们多元文化主义的公民身份的观念和理念。 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兴起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其最初的用意在于“反盎格鲁撒克逊化”“反同化”,强调各族群间的平等。20世纪70年代开始,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被作为一种正式的官方政策提出。多元文化主义理念是对自由主义过分忽视个体成长的文化和环境、忽略群体对个体意义的一种矫正,主张不仅要“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而且为了承认和包容少数群体和团体的特殊认同和需求,还要赋予少数群体以差异的公民身份”,即“根据其不同的文化身份而赋予其不同的权利”。 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内部谱系非常庞杂,其中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最有影响,它试图调和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和多元文化主义的群体权利,主张在坚持个人权利本位的条件下,予以少数族群一定程度的群体权利。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多元文化主义理念是西方国家为缓解种族或族群矛盾而提出的,但实践中它主要针对的是移民少数群体。从效果上看,它对移民的社会融入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念即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这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观念与价值观的总和,是无产阶级政党及社会主义国家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体现和蕴含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和政治家的著述及相关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价值理念既具有阶级性、历史性,又具有发展性和连续性,同时又具有价值理念上的整体性和全方位性,是人类社会共有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理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坚持超越民族主义的阶级利害观;着眼于解放全人类的(权利)正义观;消灭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人权观;承认文化多样性的文化观。 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关切到弱小民族(族群)的生存和命运;第一次以真挚的政治情感,将少数民族(族群)与主体民族(族群)置于完全平等的“兄弟关系”或“同志关系”中。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念的最终使命是消灭阶级、消灭压迫、解放包括少数民族(族群)在内的所有民族(族群),乃至全人类。在这个目标实现之前,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念极其重视各民族(族群)的平等地位,以坚实的政治平等及政策保障来确保各民族的平等关系。追求平等或者说追求各民族(族群)在现实中的真实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念的精髓,也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上述种族主义、同化主义、自由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理念的根本所在。 (二)中国与主要西方国家的民族理念差异 大致在20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和中国相继进入大规模建设(重建)时期。二次世界大战重创了许多西方国家,也使这些国家意识到保护少数族群在很大程度上关涉整个国家的安全和全体人民的命运。有鉴于此,二战后,在美、英、法等西方国家主导下,国际社会开始系统地反思当时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少数民族问题”。1945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指出:“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之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三个重要的法律文件都一致申言“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联合国大会在“少数民族命运”的决议中指出,“再也不能对少数民族的命运漠然不顾了”。这时期联合国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理念,基本上采取的是“自由主义的”范式,即平等地保护少数民族(族群)成员的个体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采取了相似的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领导国际社会按照自由主义理念制定国际人权法的同时,西方国家内部却呈现出另一番图景。以美国为例,二战结束后,美国一边在国际舞台上大力“弘扬”各民族(族群)一律平等的自由主义价值理念,一边在国内公开推行种族主义。事实上,直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种族隔离、种族歧视还是普遍性的,公开隔离和歧视黑人群体的法律比比皆是,在一些州,如南卡罗来纳、亚拉巴马、佐治亚以及南方其他各州,杀害黑人是不受任何惩罚的。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非法,尤其是随后大规模爆发的黑人民权运动,开始改变美国对待所谓“有色族裔”的基本理念。20世纪60年代以来,自由主义理念主导、多元文化主义理念辅助的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也称自由多元文化主义)逐渐成为处理少数族群问题的主流价值理念。在土著少数群体的保护方面,二战后美国也经历了从全面同化到支持土著人自治两大历史阶段。 在法国,二战结束后,由于战后重建和发展经济的需要,法国从海外引进大量与其本土文化差异性很大的外来移民,这些移民群体与法国本土的族群,如科西嘉人、布列塔尼人、巴斯克人等一同构成学理意义的法国“少数民族”群体。由于长期坚持“不可分的法兰西民族”(Nation)、不承认存在任何意义的“少数民族”,法国对待民族问题一律采取了公民自由主义的理念,即除“法兰西民族”以外,不承认任何其他“民族”,甚至“族群”。 加拿大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在二战前的近百年时间,加拿大当局对其土著少数群体、法裔少数族群以及新移民群体采取种族主义、同化主义方略。二战后伴随着第一部公民法的颁布,加拿大逐渐开启“公民一律平等”的自由主义模式。从1971年开始,在以自由主义以及“二元文化主义”模式解决民族问题遭到失败和抵制的情况下,加拿大在整个联邦范围内,针对三大少数族群推行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及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移民,尤其是难民问题不断升级,欧美一些国家既有的民族理念发生动摇。在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及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受到福音基督民族主义,甚至白人至上主义的挑战。在西欧,包括法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相继宣布“多元文化主义失败”。 总的来看,二战以来,欧美国家在对待其少数族群问题上总的价值理念是“自由主义的”或“公民主义的”加“多元文化主义的”。但是由于路径依赖(或者说历史的惯性)和外部刺激,西方国家的民族理念呈现出自由主义、种族主义、同化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等多种价值理念交替或重叠的局面——期间不乏反复甚至倒退。这一点与中国形成鲜明对比。 中国共产党一贯秉承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早在其执政前,就确立了“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获得解放”的平等理念;认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路径。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了一直延续至今的指导民族关系的基本理念,即“平等、团结、互助”,1982年这三大理念被载入《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又在“平等、团结、互助”理念的基础上,提出“和谐”,2018年修宪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四大理念正式入宪,成为指导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宪法性理念和原则。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念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长期保持稳定;二是在强调各民族平等地位的同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立法促进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事实上,正是这种长期稳定的、并得以有效实践的价值理念,才使得中国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独树一帜——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交融发展道路,取得了世界其他多民族国家所无法企及的重大成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