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路径比较 (一)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路径 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是影响族群关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以概括为“自由竞争型”;另一类可以归结为“国家统筹型”。所谓“自由竞争型”是指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由少数群体的成员或者成员所在的自治单位的自由竞争所决定。在“自由竞争型”路径下,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由“市场”决定,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提供制度和规则,保证或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所谓“国家统筹型”是指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在遵循一般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主要由(中央)政府的行为选择所决定。在这一路径下,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干预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少数民族成员或成员所在的自治单位谋求与主体族群及所在地区大体相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就理想类型而言,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属于“自由竞争型”,而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这样的改革型社会主义国家都属于“国家统筹型” 。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一些西方国家在总体上坚持“自由竞争型”的同时,在特定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的少数民族和族群,也会采取类似国家统筹型路径的某些做法;相似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也会在总体上坚持“国家统筹型”的同时,采取一些“自由竞争”或者说“市场化”的策略,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中国与主要西方国家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路径及效果比较 在加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西方国家惯常的做法是“国家中立”,让少数民族、族群成员与多数民族、族群一道在市场和社会领域中“自由竞争”。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法国。不管是本土带有一定族群集体属性的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等,还是大量从非洲马格里布地区、南斯拉夫、东南亚、南亚及中东地区来的新移(难)民,法国政府都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民政策。然而,由于反歧视措施乏力、少数族群社会融入困难等原因,实践中大量新移民陷于边缘化和贫困化。其中,由于种族、文化和宗教上的差异,新移民群体中,穆斯林群体的边缘化和贫困化程度最为明显,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法国的平均水平,而失业率则大大高于法国的平均水平,以巴黎东北郊的克利希苏布瓦镇为例,“那里总是弥漫着一种被孤立和被遗弃的浓重氛围。克利希28300位居民中有1/5失业,在某些居民区有一半人没有工作。” 克利希苏布瓦镇的居民认为,仅他们的“外国腔的名字和郊区邮政编码就会让老板们退避三舍”。巴黎大学的一项使用身份曲线的实验也表明,使用白人姓名得到面试的机会要比那些使用北非姓名的高出5倍。蒙田研究所((Institut Montaigne)在2004年的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中指出,种族歧视的严重性“连做梦也想不到”。最能说明法国穆斯林群体边缘化、贫困化程度的莫过于统计法国监狱里穆斯林身份的犯人数量。据估计,在法国监狱里服刑的60%的人员来自“文化上或族源上”的穆斯林移民群体。2005年法国爆发了震惊中外的巴黎骚乱。事件过后,法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贫困和边缘化带来的严重后果,并承诺通过强化反歧视和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来缓解少数族群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的巨大鸿沟。然而由于体制化的“法律上一律平等”理念及其做法,法国政府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国本土的“特殊地区”,如科西嘉、布列塔尼、巴斯克等,也因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不平衡而表达了强烈不满之情,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分离主义的苗头。 美国总体上也属于“公平竞争”路径。二战后,美国对其非洲裔少数族群继续采取的“隔离但平等”政策。在经历了二百年的被奴役、隔离和歧视之后,美国非洲裔少数族群在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彻底陷入边缘化和贫困化。20世纪60年代,以非洲裔少数族群为主力的民权运动爆发,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挽救濒临崩溃的社会秩序,美国的国家机器——国会、总统乃至司法系统全面介入和干预“有色族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公正状态,通过国会立法、总统的行政令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以“预留指标”“优惠”“配额”等各种美国历史上罕见的、显性的方式直接干预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经过30多年的国家干预,美国有色少数群体的整体处境开始改观。20世纪最后二十年,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内反对“逆向歧视”呼声的不断高涨和结构性歧视的依旧坚固,以及全球化造成的经济分化、身份政治等因素的合力作用,美国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干预所取得的少数族群境遇和族际关系的改善受到很大冲击,种族冲突大有重新回到历史前台的危险。 从少数民族所在的自治单位维度来看,“自由竞争”路径的效果更是耐人寻味。在自由竞争路径下,少数民族所在的自治单位不仅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而且与中央政府也展开种种博弈。其结果是,如果自治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明显好于其他地区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可能提出更大的自治权诉求,以保全自己的发展成果,不被中央政府“抽肥补瘦”。在一些情况下,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大幅度增强的自治单位,甚至可能因此提出脱离所在国家,独自过富裕日子的要求。如果自治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明显低于其他地区或全国平均水平,则可能提出扩大自治权以实现自治单位与其他地区的“平等权”,如果经济条件改观甚至后来居上,则可能重复上述发达自治单位的诉求,直至提出分离或独立的要求。 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中国政府的做法令世界瞩目。与西方国家宣扬“国家中立”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帮助”的义务。这种“帮助”的义务既体现在个体层面,更体现在自治单位层面。在中国,少数族群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不仅涉及少数族群自身的切身利益,也是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是中国解决少数族群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最典型的理念。 为了让起点低、发展基础薄弱的民族地区尽快赶上其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国政府可以说运用了一切可能的政策和法律手段。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一些少数民族由原始社会、农奴制时期直接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另有十几个少数民族在教育等领域的发展指数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更多的少数民族从国家种种的“优先安排”“特殊安排”措施中受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得益于中国政府强大的统筹国家的能力。在国家统筹路径下,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国家有权力(利)、有能力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各个地区实施平衡发展战略。国家的统筹规划的举措,不仅有利于实现欠发达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正义,更重要的有利于维护地区之间的平衡与稳定,从而防范“因富而分”或“因穷而闹”的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现象的发生。 在少数民族和族群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西方国家基于国家中立的自由竞争路径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中央政府缺乏干预少数民族和族群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当性和法律基础,相应地,也缺乏干预的必要资源和有效手段。在自由竞争路径下,少数民族和族群的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极不稳定、不平衡的状态。从个体成员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家无视少数民族和族群成员的弱势处境、放任经济市场和社会市场的“自然”淘汰功能,导致大量的少数民族和族群成员在竞争中失败,被市场和社会边缘化和贫困化。当这种边缘化和贫困化与族裔群体边界高度重合,出现难以控制的政治和社会危机时,政府便开始采取国家干预手段,使得危机暂时得到缓和。 从自治单位的角度来看,自由竞争的取向,使得自治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很大程度上处于自发或放任状态。实践中,那些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的自治单位,往往由于不满意中央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在向中央政府讨价还价无果后,试图“另立门户”,走向分离主义;而那些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自治单位,则试图通过扩大自治权来改变不利的经济社会发展处境或者弥补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不足,有的自治单位甚至继而提出独立或分离主义的主张。 反观中国,国家首先从《宪法》高度确认了帮助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义务,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政府的“一个都不能少”的发展理念及实践,不仅使少数民族个体成员避免了类似西方国家的被边缘化和贫困化的命运,而且避免了西方国家自治单位各自为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所导致的各民族间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不公,以及由此所滋生的各种分离主义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