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语言、文化权利保障范式比较 (一)民族语言、文化权利保障的主要范式 语言、文化权利是少数族群权利体系中关涉性最大的权利之一,它关系到少数族群传统和特性的维护,关系到他们的政治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也是少数族裔群体与所在国家关系的重要方面,国家是否保障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以及保障的方式、程度等,与该国的历史经历、文化传统、族群结构及关系、国体政体及国家结构形式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说来,在少数族群语言、文化权利保障上,存在着两种基本范式,一种是仅保护少数族群个体成员的公民权利,另一种是既保护少数族群个体成员的公民权利,同时也保护其群体权利。前一个范式,主要适用于国民族裔结构均质化程度较高,或者以公民主义立国的国家,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公民族裔结构异质性较强的国家。 (二)中国与主要西方国家民族语言、文化权利保障范式的比较 西方国家最早面对少数族群语言、文化权利的保护问题。在长达数世纪的民族国家构建历程中,如何对待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始终是西欧民族国家所必须面对的重要政治议题。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在少数族群语言、文化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权利保护的规范或立法,往往先发于国际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另一个是权利保护立法的选择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即选择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的主要动因是外部压力,或者是内部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二战后,受国际范围内的“公民一律平等”的自由主义思潮影响,许多西方国家都对其国内少数族群采取了“公民化”的政策。在美国和加拿大,土著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因被视为该群体“现代化和公民化”的障碍,而遭到同化或消灭。在西欧诸国,“公民化”运动如火如荼,一些国家的世居少数族群的语言和文化遭到系统地压制。 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尤其是70年代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兴起以后,西方国家在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问题上,开始调整已有的均质化公民政策。到80年代,在西方政治哲学和国际人权法的双向互动下,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受到西方主流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美国和加拿大等开始以土著人自治的方式,全面保护其系语言、文化权利。对于移民少数族群,美国和加拿大的政策有所不同:前者尽管也为各种各样的移民组织提供资金帮助,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融入,而不是保存他们的文化传统;而后者则是为了让各个族群在加拿大范围内保存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和价值。 这一时期,就连公民主义的典范法国也开始明确承认移民少数族群个体文化的差异性;一些世居少数族群,如布列塔尼人的语言被地区委员会赋予官方语言地位。2008年《宪法》修改时,法国还在其第75条第1款加入“区域语言是法国的遗产”的规定。冷战后西方国家在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方面,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其历史上的一贯做法。 总的看来,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问题上,总体上采取的是分类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土著少数民族,基本上采取集体权利的保障范式;对于世居少数族群,采取集体权利+个体权利的保障范式;对于新移民少数族群则主要采取个体权利的范式。这种差异性的政治策略选择,与各类少数族群的历史经历和现实状况不同有关,更与统治阶级对政治利害的考量密切相关。21世纪以来,伴随着难民危机的冲击,一些西方国家对移民的语言尤其是文化权利进行限制。 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政府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不是基于国家间的条约监督或其他外部压力,也不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功利主义考量。中国政府保护少数族群语言、文化权的历程,几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同步。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就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研究,建立了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方面的专门人才。与西方一些国家试图消灭少数民族语言的行为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中国政府先后帮助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土等十多个少数民族创制或改进他们的文字。 语言权利保障方面,中国有接近40部法律法规来确保《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不论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还是在行政、司法、教育领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少数族群的语言权利都受到明确而有效的保障。文化权利方面,各个少数族群的传统、风俗习惯等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 反映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个国家中的占比,中国政府前四批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有492项,占36%;在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862名,占比约为28%。此外,全国共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有11个在民族地区。 在中国,少数族群语言文化权利不仅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国家还通过“人权行动计划”,将“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等纳入人权促进目标。所有这一切,与西方国家形成强烈而鲜明的对比。 在语言文化权利保障问题上,西方国家与中国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采取消极应对的策略,往往是在外部压力或国家安全动机的促使下,采取若干保护措施,;而后者则是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在保护的平等性上,前者将保护的少数族群对象,实际上分为三六九等,对不同类型的少数族群采取不同的保护标准;后者则遵循“各民族不分大小”理念,对55个少数民族采取“一律平等”的保护措施。在保护的稳定性及效果上,前者中有不少国家已经宣布保护移民少数群体语言文化权利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其保护土著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措施,效果欠佳,土著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总体上处于濒危状态;后者则不仅始终如一主动地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而且积极采取各种政治的、法律的和政策的手段来保护这些语言文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70年以来,各民族的语言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文化权利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各民族的文化繁荣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