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室典范》的制定与天皇终身制 日本历史上大部分天皇生前退位,使皇权丧失了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明治时代通过制定《皇室典范》,确立了否定退位的天皇终身制。战后,根据新宪法再次制定《皇室典范》时,仍然沿袭了天皇终身制。(44) (一)明治《皇室典范》的制定 幕末维新的过程中,倒幕派在“王政复古”的旗帜下将天皇与皇室重新推向历史舞台的中心。进入明治时代后,新政权为改变以往“天下人心只知有武人而不知有王室,只知有关东而不知有京师”(45)的局面,在政治上全方位重塑天皇作为万民之主的神统形象,经济上大力扩张皇室财产,仅仅20多年时间,就把原本被排除在政治中心之外、权力式微的天皇打造成日本最高的统治者,使孱弱的千年皇室重新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46) 关于建立皇室制度,明治初期并未引起政府领导人的足够重视。直到1875年成立元老院后,根据明治天皇“基于我国体,广泛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以定国宪”的敕语(47),在政府内成立了“国宪取调委员会”,才开始起草国宪草案,在1876年至1880年间,先后三次提出“国宪案”。1880年12月的“国宪案”第一章就是“皇帝”“帝室继承”“皇帝未成年及摄政”“帝室经费”等内容。(48)对于元老院提出的“国宪案”,右大臣岩仓具视(1825-1883年)等人以帝室法不能与国宪混为一体的理由坚决反对。1881年7月,岩仓具视提出了由担任太政官大书记官的井上毅(1844-1895年)起草的关于制定宪法的意见书“大纲”,其中指出,“帝位继承法有祖宗以来的遗范,应另外以皇室之宪则载之,不要在帝国宪法中记载”。(49)实际上,早在1878年3月,岩仓具视就向内阁提出“仪制调查局设置之议”,提出面对“渐次建立立宪政体之敕命及给予臣民公然论议国政的权利,要防止固有国体发生变更”,“当权者应深谋远虑,以固帝室之基础”,“鉴于我建国之体向来非他国可比,宜审既往之得失,察将来之利弊,以定帝室之典范”。岩仓具视建议设立专门机构,“汇集国典,考证祖宗之法,参以外国良制,对上自帝位继承之顺序,下至皇族岁俸调查起草之”,有此帝室典范,“将能永保帝室之尊严,巩固君上之权利,臣民权利不逾越其度,上下相赖,国家安宁”。(50)岩仓具视当时提出的应该调查的项目包括帝位继承顺序、女帝能否践祚、太上天皇不符合上古之制是否应废除等等。岩仓具视主张在宪法之外专门制定皇室之宪则,即所谓“国法二元主义”,为此后宪法与皇室典范的分别制定奠定了基调。“仪制调查局设置之议”及“大纲”提出的背景是社会上要求开设民选议会、制定宪法的自由民权运动风起云涌,明治政府领导人认识到随着立宪政治的发展,必须防止民权运动威胁到皇室的基础,因此通过制定皇室制度使皇室强大起来非常重要。 1881年10月,大隈重信等人因倡导尽早开设民选议会与岩仓具视等人主张的“渐进主义立宪”相对立而被免职,被称为“明治十四年政变”。该事件促使政府承诺在十年后开设国会,明治政府的领导人越发感到为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宪政体制,必须在开设议会之前建立基础牢固的皇室制度,从而加速了制定皇室法规的进程。1882年5月,明治政府派遣担任参议的伊藤博文(1841-1909年)等人赴欧洲进行宪法及诸制度考察,其中特意安排贵族出身的西园寺公望等人随行,他们的任务是专门调查“立宪君治国中皇室之制度典章及贵族的相关制度”(51)。太政大臣三条实美提出31条需要考察的内容中,“皇室的诸种特权”“皇室及皇族财产”排在第一条“关于欧洲各国立宪君治国之宪法的渊源及沿革,了解其现行实况,研究利害得失之所在”(52)之后。伊藤博文一行在结束了一年多的欧洲宪法调查后,于1883年8月归国,在宫内省设立制度取调局,伊藤博文就任宫内卿兼制度取调局长官,开始起草皇室法案。经过几易其稿,1888年5月提出了《皇室典范》草案,再由枢密院审议后,于1889年2月11日与《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同时生效。(53) 明治《皇室典范》采用了岩仓具视首次提出的天皇“万世一系”(54)的提法,开篇就是“享有天佑之我日本帝国之宝祚万世一系历代继承,传之于朕。惟祖宗肇国之初,一定大宪,昭如日星。当今之时,宜明征遗训,制立皇家之成典,以使丕基永远巩固。兹经枢密顾问咨询,裁定皇室典范,朕之后嗣及子孙当遵守之”。(55)《皇室典范》由12章(56)62条组成,关于皇位的继承,在第一章中明确规定: 第1条 大日本国皇位以祖宗皇统之男系男子继承之; 第2条 皇位传于皇长子; 第3条 皇长子不在传于皇长孙,皇长子及其子孙皆不在则传于皇次子及其子孙; 第4条 皇子孙继承皇位以嫡出为先,皇嫡子孙皆不在由皇庶子孙继承皇位; 第5条 皇子孙皆不在传于皇兄弟及其子孙; 第6条 皇兄弟及其子孙皆不在时传于皇伯叔父及其子孙。(下略) 明治《皇室典范》依据所谓“皇祖”惯例的同时,参考了欧洲国家的皇室制度,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皇室制度的成文法,其制定的目的是使皇室制度规范化,避免皇位继承之争。从此,皇位继承有了明确的制度约束,天皇不能按照个人意愿决定继承人,也以此杜绝其他不确定因素介入皇位继承,从而保证了近代以来皇位的有序传承。 (二)明治《皇室典范》对天皇退位的否定 明治《皇室典范》并未明文提及让位问题,但在第二章“践祚即位”中规定“天皇驾崩之时,皇嗣即践祚承祖宗之神器”(第10条),意味着皇位继承仅在天皇去世时发生,实际上是否定了天皇退位。这一规定从制度上结束了7世纪中期以来一千多年的天皇生前退位传统。 在起草《皇室典范》过程中,天皇可否退位曾是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1884-1886年,制度取调局在起草皇室法典过程中,完成了作为“宫内省立案第一稿”的“皇室制规”。“皇室制规”的第9条是“天皇在世中不得让位,登遐之时储君立即称天皇”,第14条是“天皇未丁年或不堪政务时可置摄政”,(57)这些内容引起明治政府法制权威、内阁书记官长井上毅的反对。井上毅向明治政府领导人伊藤博文提交“谨具意见”,主张应该把让位的自由留给天皇,在天皇未成年或有心疾之时,与其置摄政,莫如根据时宜承认让位更无损皇室的尊严。(58)此后,赏勋局总裁兼元老院议官柳原前光(1850-1894年)受伊藤博文的委托起草皇室典范,在1887年3月完成的“皇室典范再稿”中,增加了“天皇终身担当大位,当精神或身体有不治之重患之时咨询元老院后依皇位继承顺序可让其位”(第12条)(59),也就是说在强调天皇终身在位的同时,认同天皇在身体有特殊原因时让位,这与井上毅的观点基本相同。 但是,认同天皇让位的主张最终被内阁总理大臣兼宫内大臣伊藤博文否决。1887年3月下旬,伊藤博文召集参与起草皇室法典的柳原前光、井上毅、伊东已代治(枢密院秘书官)在其东京高轮别邸逐条讨论柳原前光起草的“皇室典范再稿”,在讨论到上述允许天皇让位的第12条时,伊藤博文做出如下表态:“天皇终身担当大位乃理所当然,一旦践祚没有理由随意逊其位。继承的义务乃法律所定,若有精神或身体不治之重患,可不去君位而置摄政摄行百政。昔时虽非无让位之例,然来自于浮屠氏流弊也。余以为与不可冒犯天子同样,天皇也不可离开天子之位。故此应删除本条。”(60)在讨论到第15条“让位后称太上天皇,依文武天皇大宝令之制”时,伊藤博文再次表示:“让位之事已在前面讨论,现无必要复赘,一定坚持已登极之天子在任何场合也不可让位之主义,故本条太上天皇尊号之设没有必要。”(61) 伊藤博文将过去的天皇让位传统归因于“浮屠氏”即佛教的流行,关于皇位继承中至关重要的退位之条被大权在握的伊藤博文否决,未能写进《皇室典范》之中。伊藤博文为何坚决反对天皇退位?在其1889年主持编撰出版的《皇室典范义解》中解释第10条“天皇驾崩之时皇嗣即践祚承祖宗之神器”时阐明了其观点:“恭按,自神武天皇迄舒明天皇,三十四代未尝有让位之事,让位之例乃始于皇极天皇,盖来自女帝临时摄政者也,至圣武天皇、光仁天皇遂为定例,此为世变之一。其后发生因权臣之强迫以至两统互立之例,南北朝之乱亦源因在此。本条于先帝驾崩后即行践祚之规定乃据上代之恒典,改中古以来让位之惯例者也。”(62) 伊藤博文的解释直指过去天皇频频退位的实质原因,即权臣的强迫导致皇位继承秩序紊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需要放弃中古以来的让位习惯,回归固有的传统。明治政权要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如果天皇的地位不稳,则有可能导致政权的核心发生动摇,故应当禁止天皇生前退位。伊藤博文力排众议否定让位在当时是很有见地的政治考量,体现了其进行宫中改革及建立近代皇室制度的决心。除了第10条“天皇驾崩之时皇嗣立即践祚承祖宗之神器”这一条是事实上否定让位之外,还在《皇室典范》第三章“成年后立太子”中规定,“天皇及皇太子皇太孙以满十八岁为成年”(第13条),即天皇必须由成年人担任,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杜绝过去常常出现的幼帝继位,从而便于退位天皇及各种强权势力把持大权的现象。总之,明治《皇室典范》确定的天皇终身制,使天皇恣意退位再无可能。 (三)战后《皇室典范》与天皇终身制的延续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败的日本被美国为首的同盟国实施军事占领,并实行民主化改革。天皇制被保留下来,但被消除神政性,“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被写进战后新宪法,天皇从过去神圣不可侵犯、总揽统治权的国家元首,变为仅履行礼仪性国事职责、不得干预国政的“象征天皇”。1947年5月3日,新制定的《皇室典范》与《日本国宪法》同日开始实施。新宪法框架下的《皇室典范》有以下几个明显变化:一是以“昭和22年法律第3号”的法令编号公布,标志着战前“典宪二元体制”(63)的终结,新《皇室典范》只作为宪法的下位法,不再具有与宪法同格的地位,天皇也被置于宪法的约束之下;二是否定了战前的“皇室自律主义”,根据“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64)的规定,《皇室典范》与其他法律一样,其制定与修改都需要通过国会审议;三是篇幅由12章62条缩减到3章37条,在象征天皇制和主权在民的理念下,旧《皇室典范》中赞美“天皇万世一系”之类的敕语、神化皇室的内容、标志皇统的祭祀、元号等内容悉被删除,削弱了皇室的特权;四是大幅缩小皇室规模,(65)根据新《皇室典范》及1946年5月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发出的“关于废除皇族财产及其他特权的指令”,1947年10月,非天皇直系的11个宫家的51名旧皇族成员一举被剥夺皇籍,皇室成员只剩下15人。以上这些变化都是战后民主改革的成果。 美国占领当局出于自己的战略需要,由最初主张废除天皇制,转变为在“象征天皇制”下保留天皇制。在此方针下,“GHQ最关心的是皇室财产,因此制定了皇室经济法,规定皇室的财政收入归入国库,皇室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国会审议。而对新《皇室典范》的制定采取了出乎意料的宽容态度”(66),因此在日本政府主持起草新《皇室典范》的过程中,皇位继承仍然沿袭了旧《皇室典范》的一些基本原则。新《皇室典范》规定“皇位由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继承”,其继承顺序为皇长子、皇长孙、皇长子的其他子孙、皇次子及其子孙、其他皇子孙、皇兄弟及其子孙、皇伯叔父及其子孙等等。新《皇室典范》把旧《皇室典范》第10条的“天皇驾崩之时皇嗣立即践祚承祖宗之神器”这条简化为“天皇驾崩之时,皇嗣立即即位”(第1章第4条),显然是再次确认了天皇终身制的原则。据此,不论天皇处于何种状态,都没有选择生前退位的权利,这一规定成为现在明仁天皇退位的法律障碍。 综合上述,明治《皇室典范》与战后《皇室典范》都是在政府面临一定压力(明治时代的自由民权运动、战败后盟军的军事占领)的情况下制定的。所处背景不同使得两者所要达成的目标也不尽相同。明治《皇室典范》是在建立近代天皇制过程中为强化皇室,从而摆脱过去的皇位继承乱象而制定的;战后《皇室典范》则是在象征天皇制下天皇与皇室被削弱,为了约束皇室而制定的。在剔除旧《皇室典范》中的军国主义及神政性因素之后,两部《皇室典范》的皇位继承原则基本一脉相承。时光荏苒,世事巨变,生在战争年代、长在和平时期的明仁天皇对皇室传统提出挑战,引发了《皇室典范》制定以来前所未有的退位风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