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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圈地与民众的抵抗逻辑(5)

http://www.newdu.com 2020-02-17 《历史研究》2019年第4期 倪正春 参加讨论

    五、合法抵抗的逻辑及效果
    经以上分析可知,议会圈地在推进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阻力,但是民众的抵抗行为大多在法制轨道内,非法的暴力反抗并不是主要形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民众对议会圈地的非法抵制为什么没有发展成大规模的暴力冲突?
    首先,私人产权的逐步确立是英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圈地作为确立私人产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早已有之。民众的零星圈地从中古早期就已经肇始,延绵不绝。到议会圈地时代,明晰产权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不同于都铎时代圈占耕地作为牧场的圈地活动,议会圈地的目的是提高耕作效率,改善土地经营,更加易于为民众所接受。更为关键的是,议会圈地对大多数民众的土地权利给予了合理补偿。议会圈地期间通过的所有圈地法案都包括对土地权利补偿的内容。例如,1762年林肯郡巴罗比教区的圈地法案中规定:全体圈地委员,或他们中的三位及以上,务必在德文郡的威廉公爵、约翰·索罗德爵士、詹姆斯·赫斯特、 罗伯特·凯尔巴、马克·詹金森、约翰·伦恩、凯瑟琳·莫里斯,以及其他几人(自由持有农或茅舍农)之中分配敞田、草地、牧场、公地和荒地,划分的时候要根据他们各自的份额和利益以及公共权利的比例。1771年伯克郡汉普斯特德诺里斯教区的圈地法案中关于圈地委员数量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土地权利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规定如下:全体圈地委员,或他们中的两位,务必在佩雷格林·伯蒂和其他人或团体之间按照他们各自的份额、权利、财产和利益的比例,划分和分配将要圈围的土地。圈地前,民众的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法定占有权以及使用公地的公共权利。圈地中,这两种土地权利都有相应的补偿方式。民众土地权利中的第一个部分,即民众对敞田和草地的法定占有比较容易确认并评估其价值。民众土地权利的第二个部分,即民众在公地和荒地上享有的公共权利,其确认和评估都比较复杂而且经常引起争议。英格兰各郡、甚至各个教区,确定公共权利法定所有者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采用“越冬权”标准,即权利要求者是否有足够的土地支持一头奶牛或其他牲畜过冬,这基本能证明他有夏天在公地上放牧的权利。有的地方采用“古老的记忆”这一方法确认民众的公共权利,主要依据是使用公共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20年是一个分界线,占有茅舍或土地20年或以上即被认为享有法定权利。冈纳在研究中发现,圈地委员在圈地中给小农做出补偿的主要依据是习俗而不是严格的法律条文。凡占有土地达20年以上即享有所有权,可以在圈占后分得相应的小块地。在圈地实践中也确实履行上述原则,例如1813年进行圈地的汉普郡埃尔韦瑟姆(Elvetham),公地上少于20年的茅舍不会得到承认,只有更长时间的茅舍才会成为占有者的财产。因为以时间作为合法性的标准,圈地委员在确认公共权利的时候往往请圈地教区中的年长者作为证人。例如,德比郡柯克艾尔顿(Kirk Ireton)和卡洛(Callow)的圈地过程中,85岁高龄的老亨利·福特(Henry Ford Senior)向圈地委员作证,41座房屋的历史超过了30年。这些房屋被确认为“古老的”,因此其附带的公共权利得到了圈地委员的承认。
    民众的法定土地权利在圈地过程中基本能得到确认并获得相应补偿。但是,还有大量居民在敞田上没有土地,也没有附带公共权利的房屋或茅舍,而是按照习惯或是擅自使用荒地和公地,其权利在圈地中得不到承认。因此,大多数民众对圈地并不抵触,只有土地权利得不到确认的无地公权持有者才会坚定地抵制议会圈地。
    其次,议会圈地程序的设置使民众可以在一些环节进行合法反抗。第一次合法反抗的机会是围绕圈地议案出台所进行的地方反抗。据考察,地方反抗是最有效的反抗圈地方式,因为在签署圈地议案之前的一两年之内,倡议圈地者会考虑当地的支持和反对程度。在这一阶段,如果反抗强烈,他们会改变或放弃圈地计划,因为激烈的对抗意味着时间和金钱的大量浪费。数据表明,1750—1815年北安普顿郡有22%的圈地议案在到达议会审议之前就被其发起者收回了。诺丁汉郡同样有22%的圈地议案中途夭折。1715—1774年,整个英格兰有14%的圈地议案在地方征求意见阶段就遭到了失败。在北安普敦郡,地方反抗使一些地方错过了圈地最佳时机,即圈地者能通过圈地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时期。例如,1782年《北安普敦信使报》上发布了这样一条广告:灵斯特德(Ringstead)敞田上的许多土地产权人表达了圈地的愿望,为此,要在议会的下一次会议期间提交一份议案——土地所有者或他们的代理人希望11月28日星期二上午11点在白哈特(WhiteHart)酒馆召开会议,会上将商讨议案的负责人。虽然圈地倡议者意图发起圈地,但是因为地方反抗,这个教区直到47年之后的1829年才真正开始圈地。
    第二次合法反抗的机会是议会请愿,即向议会下院提交反圈地请愿书。据统计,小所有者单独进行反圈地请愿的胜算是1/10;如果小所有者请愿能得到庄园领主或是什一税所有者的支持,胜算会达到1/4—1/3。既然向议会请愿不一定能得偿所愿,为什么小土地所有者会以此威胁圈地倡议者,有时甚至真的进行请愿呢?向议会请愿会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第一种是请愿成功,圈地议案被驳回;第二种结果是虽然请愿没有获得成功,但是能拖延议会圈地的进程。北安普敦郡有2/3的土地是被议会圈地所圈围,因此被称为“议会圈地之郡”,虽然在北安普敦郡只有3%的圈地议案因为反圈地请愿而被驳回,但请愿能拖延圈地进程3—40年不等。例如,1778年,北安普顿菲尔兹(Northampton Fields)的圈地被几个占地不到100英亩的所有者拖延了8年,连续两个议案都没有通过,直到第三次提案才成功。韦斯特哈登的圈地从1761年拖延到1767年。科廷哈姆(Cottingham)和米德尔顿(Middleton)的圈地提交了三次圈地议案,其中两次遭遇了反圈地请愿。科尔德海厄姆(Cold Hgham)的圈地提交了两次议案,被拖延了6年。克劳顿(Croughton)的圈地经历了6个议案,被拖延了8年。罗瑟斯索普(Rothersthorpe)的圈地在9年中提交了4个议案。可见,反圈地请愿即使不能完全阻止议会圈地的进行,也是一种拖延圈地进程的有效手段。地方反抗和议会请愿为民众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提供了正当渠道,缓解了小农与大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合法反抗渠道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暴力反抗的程度。因此,议会圈地中民众的暴力反抗不占主导,规模有限,没有形成大规模的民众起义。
    最后,圈地过程中不仅开通了民众合法抵抗的渠道,而且设置了协调利益冲突的部门——圈地委员会。圈地委员由圈地教区的产权人任命,具体负责圈地各项事宜。一般来说,圈地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庄园领主代表,一名什一税所有者代表,一名其他的产权人代表。圈地委员会不仅要确认圈地教区中民众的土地权利,还要调解民众的利益冲突。大部分圈地法案会赋予圈地委员会裁决产权人利益冲突的权力。例如,林肯郡莫尔比和威尔克斯比镇区的圈地法案中有这样的条款:任何利益方之间关于他们各自的将要圈围的土地权利和声明产生分歧,全体圈地委员或委员会中任何两位委员,有权听取和检验证据,最终做出裁决。圈地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酒馆或其他地点成为解决产权人利益纠纷的场所。1797年7月1日的《剑桥通讯》上刊登了这样一条通知:执行圈地法案的圈地委员会发出通告,他们将于1797年7月19日在剑桥郡博蒂舍姆(Bottisham)的天鹅酒馆召开会议,听取大威尔布雷厄姆(Great Wilbraham)的产权人关于土地和公共权利的声明。圈地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并确认产权人的土地权利之后,还会召开会议解决土地权利的纠纷。议会圈地期间,上述通知不胜枚举。1774年之后,议会要求需公开发布圈地通知。在此之前,大部分圈地法案已经对圈地会议的公开通知做出规定。一般来说,圈地委员会要提前至少7天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诺丁汉郡埃弗顿教区的圈地法案规定:圈地委员会至少须在会议召开之前10天的某个礼拜天于礼拜结束之后,在埃弗顿教区的教堂张贴通知,同时在《白球晚报》(Whiteball Evening Post)发出通知,公布他们为了执行此法案而召开的第一次以及此后所有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这就保证了圈地教区的民众提前获知会议信息,及时参加会议,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1839年9月20日的《诺丁汉评论报》上刊登了一条题为“西克罗夫特和伯顿·莱伊圈地:听取对权利声明的反对意见以及圈地进一步程序的会议”的通知,告知民众,圈地委员将于10月16日上午10点在诺丁汉镇的会馆召开会议,听取任何民众或团体对他们之前收到的权利声明的反对意见,并进一步执行圈地法案。
    既然民众对议会圈地的抵抗以合法形式为主,暴力抗议不占主导,那么民众的抵抗是不是完全没有效果,是一种徒劳的行为呢?
    民众的抵抗实际上产生了两个后果。首先,民众的抵抗放慢了议会圈地推进的速度,为自身赢得了讨价还价的时间。不仅整个议会圈地的进程长达300余年,每个教区的圈地也不是一蹴而就。完成整个圈地过程需要消耗大量时间,这是议会圈地期间的普遍现象。圈地倡议者的圈地设想成为圈地法案不是一件简单事情,往往要耗费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民众的抵抗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米德尔塞克斯郡的8个教区,从计划圈地到圈地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耗时最短的是4年,最长达到21年,平均耗时11年,这些数据“证明抵抗成功地减慢了圈地的速度”。即使减去圈地议案获得批准成为圈地法案的时间,圈地委员对圈地法案的执行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剑桥郡34个教区的圈地法案付诸实践的时间从1年到24年不等,圈地时间超过5年的教区有18个,圈地时间超过10年的教区有10个,富尔伯恩(Fulbourn)教区的圈地时间延续最长,达到24年之久。从议会圈地期间圈地委员召集的会议次数来看,一个教区的圈地活动少则需要召开4次会议、最多则要召开48次会议才能完成。换言之,每个教区的圈地都不能在短期内完成,而是要经过多次会议的反复协商才告完成。
    漫长的圈地过程中充满了利益的博弈,在你来我往的较量中,民众往往会争取更多的土地权利。圈地委员会备忘录是了解圈地过程中利益博弈的直接史料。白金汉郡韦斯顿特维尔(Weston Turville)教区的圈地委员会备忘录显示,这个教区一共召开了16次圈地委员会会议。1798年10月18日,在乔治·艾尔斯伯里酒馆召开的第五次会议上,土地权利要求受到质疑的教区居民向圈地委员陈述其权利要求合理性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W.贝茨(W. Bates)要证明他的茅舍附带公共权利(享有放牧2头奶牛、1头小公牛和6只羊的公共权利)。他承认没有附属土地的茅舍不享有公共权利,但是他通过购买3.5英亩土地享有了权利,而且自此一直享有公共权利。之后他提交了这3.5英亩土地的财产转让证书,他的土地权利最终得到承认。M.约翰·巴克(M. John Barker)要证明他享有放牧2头奶牛、1头小公牛和7只羊的公共权利。巴克找来88岁的威廉·塞斯特(William Syster)作为证人,证明其现居宅院之前的所有者拥有附属于宅院的土地,因此他作为宅院的购买者和现主人,应当享有相应的公共权利。最终,巴克的茅舍公权得到承认。议会圈地期间,上述利益博弈的事例并不鲜见,民众已经非常熟悉并善于利用多种方式争取土地权利。
    其次,民众的抵抗使议会圈地的实施方式更加合理,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圈地议案的条款因为民众的抵抗而得到修正。在米德尔塞克斯郡的哈罗(Harrow)教区,支持圈地的“议案之友”为了使 “抵抗哈罗圈地协会”满意,不得不对议案的条款进行修改。有的圈地议案修改了关于圈地委员任命的条款。例如,白金汉郡蒙克斯里斯博罗(Monks Risborough)教区,主要土地所有者和教区穷人之间就圈地问题爆发了激烈斗争。穷人联合起来向议会请愿,最终圈地议案虽然获得通过,但前提是要加进一个特别条款,即为穷人任命一名特别圈地委员。北安普敦郡基尔斯比(Kilsby)的茅舍农通过向议会请愿,成功地为自己争取了任命一名圈地委员的权利,以及当所有的圈地发生分歧时任命一名仲裁人的权利。特别圈地委员在圈地中致力于维护穷人的权利。例如,经过白金汉郡蒙克斯里斯博罗教区的特别圈地委员约翰·达什伍德·金(John Dashwood King)的努力,那些在敞田上没有任何土地或条田的人在圈围山丘荒地之后也会得到份地补偿。有的圈地议案对涉及补偿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在白金汉郡的斯托克波吉斯(Stoke Poges),民众请愿反对圈地议案中的一些条款,认为条款中规定的对教区穷人的补偿太少。结果是议案进行了修改,规定在圈地中留出一大片公地,作为教区穷人收集柴火的地方。
    结语
    英国圈地运动大致经历了非正式圈地、协议圈地和议会圈地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圈地模式与民众抵抗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透过民众抵抗方式来考察圈地运动的发展变化具有启发意义。非正式圈地是某些个体,特别是庄园领主、农场主、富裕农民一定程度上依靠个人力量推行的圈地行为,因此民众抵抗圈地的暴力性更加明显。都铎时代的非正式圈地大多是把耕地圈为牧场,引起了广泛的暴力抵抗。协议圈地是在圈地行为取得更多共识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而这种共识是明确协议参与者的土地权利,某些圈地协议还需得到大法官法庭的认可,因此其合法性进一步增强。民众抵抗圈地的暴力程度逐渐减轻,协商性进一步增强。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政治稳固、社会安定,投资土地获取更多利润成为英国大多数民众的强烈愿望,而敞田制的继续存在造成了阻碍,通过圈地来明晰土地产权,成为他们的共同目标。议会圈地中民众的抵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在议会圈地中,民众更倾向于以合法的形式为自己争取权利。他们在生活的教区游行示威、向圈地者请愿;他们甚至不惜花费时间和金钱,向议会递交反圈地请愿;他们在圈地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权利声明或是反驳其他人的权利声明。即使民众采取暴力方式反抗圈地,也是有组织有计划,目标明确的行为。暴力反抗不是和圈地者鱼死网破的争斗,而是坚定地维护自己土地权利的抗争。民众抵抗模式的变化既反映了圈地运动出现以来几个世纪英国民众产权意识的变化,同时也是英国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结果。
    圈地行为自出现以来就体现了敞田制下土地持有者通过明确土地权利进行独立经营以获取更多利益的愿望。但大多数民众确立私人产权意识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时间。到18世纪,通过圈地进一步明晰私人产权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正如著名经济史学者明盖所指出的,“乡村共同体非常熟悉圈地的概念。议会圈地并非(像人们有时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突如其来的行为,并让保守的土地所有者们及其佃户大吃一惊。议会圈地的原则,即创造个人占有的土地单位,已经是广为熟知的一种观念。”议会圈地是圈地运动的延续,更是对几个世纪圈地运动的总结和完善。圈地议案的出台是基于圈地教区的产权人形成了明确土地权利的共识。圈地法案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各类土地产权人的土地权利,并以维护各类土地产权人的土地权利为原则,设计了一套合理的实施程序。圈地裁定书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了圈地教区土地产权人份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产权证明。正因为议会圈地从始至终秉持明确并补偿各类产权人土地权利的原则,大多数民众对议会圈地并不抵触,反而参与到议会圈地的实践过程中。
    英国国家立法制度的变革适应了民众改革土地财产权利的需求。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形成了一套固定的立法程序。议会立法程序的基本原则是自下而上,也就是只有民众进行请愿,提出立法请求,议会才开始启动立法程序,进一步审议议案,形成法案。大量议会圈地法案的通过是议会立法成果之一。从倡议圈地者提交圈地请愿书,到议会审议圈地议案,最后圈地法案的通过,圈地委员会按照圈地法案的规定进行圈地。议会圈地的步骤合理,程序公开,民众不仅可以参与整个圈地过程,而且具备进行合法反抗的法律基础。
    民众抵抗是圈地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抵抗行为既反映了圈地运动中存在强制与不合理因素,也体现了民众珍视并维护土地权利的传统。18、19世纪的议会圈地中,民众的抵抗仍然比较普遍,但更多以合法形式进行。民众对议会圈地的合法抵抗并非软弱无力,不仅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身的土地权利,而且减轻了议会圈地中仍然存在的不合理因素。透过民众对议会圈地的抵抗方式所发生的变化,可以看到圈地运动的实施机制已经悄然发生变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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