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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之遗产税征稽及逃税困境(1940—1949)(2)

http://www.newdu.com 2020-02-27 《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魏文享 参加讨论

    二、遗产税逃税原因及路径分析
    抗战时期遗产税得以开征,得益于政府的战时财政自救政策及舆论上的民族主义支持。就政府的征稽能力、社会时局及民众的税收观念而言,其条件并不成熟。虽然税局基本完成预算,但这样的成绩与政府的期望还有极大差距,财税官员对遗产税的征收成绩也并不满意。直接税负责人高秉坊说:“遗产税创设未久,人民认识不深,又鲜纳税习惯,而七年以来,每年税收虽有增加,但以中国幅员之广袤,人口之众多,百密一疏,逃漏自所难免。”在财政部的官方报道中也认为遗产税征收成绩不佳,“进度甚缓,距理想甚远”。作为一项从西方引入的新税目,遗产税逃税有其深层社会原因。1929年9月,甘末尔委员会《税收政策意见书》提出遗产税不适于中国固有习惯,其实符合实情。以常情而论,纳税人都有逃税避税的动机与可能,但此种动机是否能够实现,则视政府的税令法制及查征效力而定。
    依学界和舆论估算,遗产税是直接税的主干税种,其征收成绩不应是仅居末座。马寅初指出,“中国人口为八千万户,按平均六十年新陈代谢一次,则每年应有缴纳遗产税之单位一百三十万人,而现时成绩,竟不过其千分之一左右,相去何啻天壤”。遗产代际相传,按年度死亡人口估计,税额惊人。税局实际所收,未及九牛一毛。1947年8月27日,《申报》在关于虞洽卿遗产税案的报道中评议说:“拥有四百多万人口的大上海,一天二十四小时中,每时每刻有人死亡,有人出生,根据市政府民政局的统计,每月人口的死亡数字至少也有一千六百余人,除去路毙与普通阶级不计外,假定全上海二十个殡仪馆,每家每天平均有一位拥有资产的主顾,一年也得有七千二百多位资产阶级死亡,这些死者都是直接税局稽征遗产税的良好对象。”按遗产税法,此时起征点为100万元,“有此资格者当不乏其人”。在税务机构眼中,人口的死亡却成为征税增收的契机。富商巨贾、名门望族更应是税务机构紧盯的对象。《申报》评论的言外之意,按人头征收遗产税可能难以实现,但不应对富商大户视而不见。否则,遗产税所宣扬的平均财富、分担税负的效应也难为公众感知。符合资格之人如此之多,所征税款却与之并不相符,逃税漏税是显而易见的。
    在抗战时期,虽然舆论主要倾向于征收遗产税,但真正落实到具体纳税人身上,涉及真正利益分配与转移,纳税人的态度也会发生变化。到内战时期,民众缺少为国纳税的动力,更反对国民政府将税收用于内战军费。同时,在战争时局下,社会经济困难,民众的人身和财产权面临较大风险,纳税人的意愿更趋降低。落实到征税及纳税程序上,纳税人就会有意避税逃税。按遗产税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遗产税报缴需按报告死亡信息及财产清册、财产调查及税额评估、决定及缴纳等程序进行,每一环节均有时间限制。纳税人在接正式纳税通知单后,需在一个月内完纳税款。如有不缴,税局可依规处罚或申请司法介入。纳税人如有异议,也有权申请覆决。在此过程中,纳税人最易逃税的环节是财产申报和拖延不交。相应而言,征税机构的最大困难是查核死亡及财产信息,其次是征收执行环节。以下从征税机构和纳税人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税务行政之漏卮
    遗产税主要向富人征税,但家产家财,向为家族之秘。遗产税按申报制征收,但因纳税人意愿消极,主要靠税务机构稽查。财产的调查、评估事务繁杂,并非税局在其职权内可完全解决。高秉坊指出,遗产税征收面临的困难一是人口和财产缺乏精确统计,二是评价困难,评价委员会召集不易。纳税人因而伪造文书,提前转移或匿报财产。税局是否能够主动查征,精准评估,直接关系到征收的公平与效率。
    其一,人口及户口登记问题。人口、户口登记及死亡情况登记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追溯人口及户口统计的制度流变,现代人口统计在民国初年就有进行。1912年,内务部举行全国人口普查,其结果在1916—1917年出版。此后虽有户口登记,但直至1928年,未再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国民政府曾多次进行户口和土地调查,但多为估值。抗战时期,内政部在1938年、1941年发布《户口统计》,1943年和1944年发布后方各省市户口统计,亦不完整,且缺乏即时更新。百姓姓名重名、假名极多,姓名与身份未能对应。在死亡方面,更缺乏系统的死亡登记与报告制度。侯杨方对民国时期中国人口死亡率进行研究,认为死亡率在2.5%—3.5%之间,非正常死亡率也相当高。以上情况说明,遗产税之发生极为普遍,但缺少统计使税务机构无法及时确定征税对象。
    遗产税征收还涉及人口流动、国民财产分配及生命长短等关键统计指标。郭垣在论及直接税与统计关系时说,“恐为征税之缺乏根据与编制岁入预算之困,溯其原因则由于缺乏人口统计与财产状况调查耳”。财政部虽有预算,但缺乏实据,只是预估。遗产税以人之死亡为先决条件,而以财产为课税标的,“故为期税收准确与充裕,不能不举办人口统计与财产状况调查”。遗产税启动后,国民政府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行政院在对遗产税的政策报告中指出,“户籍之彻底整理,实为严密课征遗产税之先决条件”。只是在抗战时期,战争及灾荒导致人口迁移频繁。商人是征收遗产税的重要对象,大量工商企业内迁。到抗战胜利后,人口及企业回迁,又因内战爆发,为逃避战乱不断迁移,都使户政及人口部门的统计增加了难度。
    遗产税在财政部归属于直接税署掌管。在各省市,由各直接税局或分局负责。至于县乡层级,则设立有查征所。每一层级,几乎都会遭遇户口及财产统计的困难,而愈至于基层,调查愈为不易。1947年10月2日,税务员梁竞存所写湖南辰溪县查征所业务概况中有如下描述:“在辰溪这个知识水准低落,人民智识阻塞的地方,在什么死亡单位与财产的申报,有史以来根本没有人开过张,但逃税的方法着想得出许多巧妙的主意。”调查的困难在于,“此地人口素无清册可查,财产登记,更是从未开始,全无统计”。伪造债账,虚报丧费,隐报或低估价值更是常见。法令上的种种规定,到了基层根本无法落地。
    其二,财产调查与统计问题。遗产税核算以遗产为标的,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依民间固有习惯,家族财产属不宣之秘,平时缺乏登记。继承人在呈报清册时,多有隐匿不报。税局登记查征、核算减免等事如无继承人配合,往往无从着手。行政院在调查中称,“中国之财产究有若干,以从未举办全面之财产登记,无法明了,遗产税案之动产部分,几全部漏税,不动产部分亦难以调查”。遗产之中,不动产有产权及契约权证登记,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尚可核查。动产如存款、现金、证券及金银等物,即使家人亦难尽知,税局查核更为不易。
    各省在推行税政过程中,均遭遇财产统计困境。在云南省,遗产税开征后,昆明、个旧、宣威、保山等四区创办了遗产税评价委员会,但难以开展工作。滇西巨商严子珍在原籍大理喜洲逝世,遗有大量遗产。负责征稽工作的大理分局报告中称,“惟以我国民智低落,滇省尤甚,创立之始,自未能立即推行无阻,财产登记既未举办,户籍调查又不精确,调查稽征,惧感不易,彻底征收固仍有待也”。福建直接税局征收税务人员反映,遗产税征收的最大困难仍是继承人隐匿财产,纳税单位不易把握。上海直接税局局长楼国威在1946年6月4日受市参议会质询时称,“遗产税一项,颇难彻底办理,因通知申报者均不准确,故调查非常困难,尤以动产,更不易计算”。不仅本地统计困难,有的资产分散各地,信息沟通不便,也难以及时核算处理。继承人在填报财产清单时,很容易隐匿财产。如要避免漏税,基本上每个征税单位都需要细致核查。
    (二)纳税人的逃税路径
    在遗产税法颁行后,纳税人除可能消极纳税外,更可能未雨绸缪。高明者利用税法规定减免条款,可合法避税;胆大者则多方隐匿,以避免稽查。税务官员及学者于纳税人的逃税技巧已有归纳,以下分死亡前逃税与死亡后逃税两类述之。
    其一,死亡前逃税。在遗产税正式开征之后,富豪之家可能预作准备,分散隐匿财产,避免政府查核。陈宗镇揭秘分析生前逃税有以下几法:故意生前赠与、预于生前析产、虚列债务及用费、国外存款及投资。其主要依据是遗产税暂行条例第十、十三、十四条。刘俊良亦将遗产税的逃税方法分为死亡前逃税和死亡后逃税两类,前者包括伪造负债证件、预先藏匿分析财产、转存外国银行、预设财产共同所有权、赠与财产、低价转卖与继承人、以堂名及子孙之名逃税等七种。邓启农分析生前逃税列有故意生前赠与、预于生前析产、虚列债务及用费、秘密向国外投资及存款数额数条。所列方法大同小异,基本上是生前将名下财产进行分散、隐匿或转移。生前赠与、生前析产、存转国外都是转移财产,虚列债务等属于财产隐匿。这些逃税方法与国民政府税务行政漏洞相对应。国民政府缺少户籍及财产统计,使得纳税人财产转移隐匿易于进行。
    租界及外国银行是富人转移财产的重要去处。西方国家在华使领馆及租界管理机构掌控租界管理权,中国政府征税难以深入租界。在华外人依据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拒绝向中国政府缴税。同时,租界秩序相对稳定,华人官商在租界置业经商或生活极为普遍,财产亦集中于租界之内。至于现金、珠宝、债券、股票等流动资产,则多存放于外国银行。陈泰史分析说,“富有之家,以内地不靖,不能安居,又受大都市物质享乐之引诱,及其他种种影响,皆集中于沿海通商口岸及内地交通便利之大商埠,将其庞大之现款,存入外国银行”。宗质俊认为,“确信吾国富翁官僚军阀之存款于外籍银行者不在少数”。他还提到,中国富翁在汇丰银行定期存款一千万元以上者达一百五十余人。外国银行对中国政府的调查不予置理,政府欲查无门。即使在抗战后期收回租界主权之后,外国银行对中国的征税令亦置若罔闻。
    其二,死亡后逃税。死亡前逃税主要由遗产被继承人实施,而死亡后逃税则由遗产继承人实施。刘俊良分析死亡后逃税主要包括隐匿不报、低价估值、伪造负债、伪报田地自耕等方法,“我国的遗产税,在这两种逃避的情形下,每年损失的税收不知有若干万元”。相应预防之法,对纳税人死亡前的应对需要加强人事户籍调查、统一姓名登记、严格财产登记、推行公证制度、健全税务组织等办法;对死亡后逃税应实行法令裁判、奖励告密、严密联络等办法。死亡后逃税方法与生前逃税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继承人也通过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或减少税额。在死亡和财产申报环节,继承人采取拖延或充分利用遗产税法案中的减免条款,进行合理避税或逃税。
    就舆论观察,纳税人死亡后能否逃税,也与纳税人及家族权势息息相关。《自由评论》刊文赞同征收遗产税和所得税,因其“都是从资产阶级或社会里之中上阶级抽取的,并不影响到小本营业及低薪人员”。但它也担心,“大资本家长袖善舞,规避课税之术正多。然兴办此种税收,正宜以此种人为最首要之对象,各机关服务人员薪俸检查至易,此类人所纳之税率应力求其合理”。这一现象是实际存在的。遗产税征收的主要对象是富贵之家,恰是这一阶层,享有更多的特权,“吾国有钱阶级,常是有特殊势力及地位之人,于遗产税之税源调查时,亦将感同一之困难”。此类人群既善隐藏财产,也易于与官员勾通合谋。除开一般公务人员,如将官绅之家与商人之家相比较,可以发现税局的重点仍是商人。被列入查征名单的商人可能部分逃税,但在官绅之家,则更有可能是整体逃税。
    在遗产税征收中,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的情况并不少见。遗产税征收人员多来自财政部举办的直接税训练班,在早期风评尚好,但在1942年之后,大量未经考训人员加入,税风明显恶化。在陕西宝鸡税局,“贪污舞弊,敲诈勒索之风盛行”。在安徽,“税务人员营私舞弊,花样翻新”,在遗产税申报调查时降低遗产总额,减轻税收。1945年6月,浙江温岭直接税分局税助员周明私收林杏梅户遗产税16万元,侵吞14万元。征收人员借评估查征之权贪污谋私,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在遗产税的征纳对垒中,税政部门虽处于强势地位,但继承人也有“弱者的武器”,最终结果取决于财产调查与查征的力度。实在避无可避,纳税人也会借故拖延不纳,这一点大多讨论者都未提及。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发现拖延纳税的严重性,进而采取司法手段追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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