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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之遗产税征稽及逃税困境(1940—1949)(5)

http://www.newdu.com 2020-02-27 《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魏文享 参加讨论

    五、抗战后税款滞纳案中的司法追欠
    在全面抗战时期,不乏被继承人激于民族大义,主动为国缴税,但是拖欠税款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在重庆,最有代表者为汤子敬、卢德敷之遗产案。汤子敬在渝被称为“汤财神”,1942年11月逝世后,其遗产包括地产29处,各银行银号钱庄股权30多家。直接税处按照旧价估计,确定遗产税额为600余万元。汤氏逝世后,族人迅速将家产按股分散。600余万元的税款,直到抗战结束时仍拖延未纳。卢德敷在抗战前曾任川盐银行董事长,1944年3月逝世。长子卢仁懋为川康绥靖公署少将参谋,据其申报不动产包括田产、房产和山林共计2600余万元,动产有公司股份。直接税处重庆分局确定应缴遗产税1000余万元。卢氏后人同样是“拖为上计”。继承人拖延不交,《遗产税暂行条例》中有惩罚规定,但罚金太轻,又缺少强制手段,完全没有威慑力。
    至抗战结束之后,此类“先进事迹”愈来愈少,更为普遍的是消极应对,以“拖字诀”来应对税局的“征字令”。即使税局确定的查征对象,在确定税额之后,纳税人也常常拖延不交。针对此类情况,政府开始运用司法方式追索欠款。在1946年颁布新的《遗产税法》中,重点修改了惩罚规定:按清册者得科以5万元以下罚金;逾限不完清税额或照补税额者,得申请法院扣押财产,必要时得由法院拍卖部分财产以偿清税额。《修正遗产税暂行条例》中最为重要的是引入司法机制,授权税局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或拍卖财产,以此强制继承人纳税。《遗产税法》颁布后,税局利用此条款,开始动用司法途径催追税款。
    上海档案馆收藏的地方法院卷宗中,有20余起此类案件。抗战胜利后的上海重新恢复经济中心地位,是税局重点查稽盯防的地区。按税法要求,纳税人在接通知单后应于1个月内向国库缴纳税款。可申请分期,最长以3个月为限。但大量税案拖延日久,有许多抗战时期的税款到抗战胜利后还未收讫。面对众多拖欠税案,上海直接税局直接在地方法院提告。依处理方式的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是逾期申报及隐匿财产税局提请处罚。税法要求在被继承人死亡后1个月内,需呈报死亡信息及遗产清册,但普遍存在隐匿不报现象。税局查获后难以直接执行,即提请法院处罚。如徐文卿、徐文昭兄弟,继承其父徐德新遗产未按时申报,后申报时有隐匿。据查估,徐德新遗产甚巨,包括同茂记五金号、大中振记铁厂、栈房及如皋田产200亩、现金饰物等,共计70余亿元。地方法院接报后,判决罚款金圆券400万元。徐氏兄弟表示不服,又提出抗告。1946年7月8日,上海直接税局派员调查并点验其父遗产,法院认为无理由,驳回抗告。又有李刚达继承财产,超出两月未申报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及清册,被处以罚金3000万元。惩罚金额远超原定罚金,对纳税人具有震慑作用。
    其二是税款滞纳税局提请法院催款。在税局确定税款之后,继承人迟不缴纳,且以各种理由推脱,上海直接税局亦依法向地方法院提告,追查欠款。相关案例很多,如名为张德励者逾期不缴,直接税局函地方法院。法院于1948年6月25日限令缴纳,又于9月29日发出传票,张德励接传票后,于10月14日完纳。也有部分缴纳,尚有余款长期拖欠者。刘施凤梅继承遗产,应缴税额法币1.11045亿元,尚余大部未交。原应于1948年4月10日前缴纳,税局于9月6日函地方法院执行。盛翔荪欠税款1289.455万元,因经营不振,呈请歇业,难以缴纳,后分为四期,未如期执行。税局提告,1947年9月如期缴纳。法院追催较税局更有威慑力。
    其三是催缴无效提请法院查封扣押。催缴不交,尚可分期;分期不交,税局即提请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财产。如缴纳税款,则解封发还。如否,则拍卖抵税。在贵阳即有一例,袁祖禹、何镜清二人因逾限定期不完清税额,税局提请贵阳地方法院扣押其财产,经追纳税款及利息缴库。就上海情况看,查封扣押的案例较多,兹列部分案例如表5。
    表5上海直接税局提请地方法院查封财产部分案例
    
    注:资料均来源于上海档案馆。
    查封理由均为数次催缴,逾期不遵。税局请法院出手扣押财产。这是新遗产税法中最具杀伤力的招数,所涉继承人基本都会筹款缴税。
    其四是查封逾期提请法院拍卖抵税。到法院使出查封扣押的杀手锏,除非资不抵税者,一般继承人都会选择交钱自保。否则,法院即将此招标拍卖,以拍卖所得抵扣罚金及税款。如有黄李氏欠遗产税1.72748亿余元,表示因租户欠租,无法纳税。1948年3月8日,税局请法院标卖其房地产以偿税,如到逾期未纳,即照此执行。法院函房地产商业同业公会评估房产,价值 23.445亿元。法院依直接税局要求,拟强制拍卖。恫吓之下,黄李氏又于7月9日缴纳了遗产税。
    针对税局提告,继承人如有不服,也可提出抗告。但如无实际证据,很难抗告成功。以上案例数量较为有限,但从中已可明显看到《遗产税法》惩处条款修改的作用。从行政权限而言,税局有征税权,其罚没、征收仅限于税款,对于财产没有处置之权。《遗产税法》将这一职能授予法院,税局可以函请地方法院提起公诉,依遗产税法催缴税款。所及范围,扩大到继承人的所有继承财产。
    前述四大程序步步相扣,直到法院扣押拍卖财产。按照这一方式,税局和法院认真执行,利害相关,追缴行动的效率大为提升。只是法院的处理亦受程序所限,不可能每案皆法办追缴,如此征税时间及经济成本势必过高。
    结语
    西方遗产税学说及制度自晚清民初引入中国,经过长期研究讨论,官民认知不断深化。与西方相较,中国经济发展程度及国民财富积累存在极大差距,征收遗产税的实际条件并不成熟,但遗产税在理论上的良税属性有助其获得法律和社会合法性支持。教育界、慈善界均期待以遗产税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社会公众亦希望通过遗产税平衡贫富差距。在抗战时期的财政压力之下,所得税、遗产税均被视为增量税源而强力开征。这两大税类的开征,不仅使国民政府建立起直接税征收体系,增加了战时税收,而且相应推行的“新税人”考训、公库制度等措施,亦有助于税政革新。在抗战时期,西南及西北后方成为主要税源地。在抗战胜利之后,随着人口及工商企业回迁,东南沿海省份及上海、天津等中心城市重新成为税源重地。遗产税为因应抗战财政开征,在抗战胜利后本应减轻税负,但国民政府继续推动战时税收体系,以此筹集内战经费。在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税收生态亦迅速恶化。在征收实践中,财税部门不断发现税收制度上的逃税漏洞并采取防范应对之法。与通常认为富人普遍逃税不同,遗产税部门针对名人、富豪征税也进行了努力。在上海、重庆等地,一些大商人成为主要追查对象,而权贵官员较少列入查征名单,税局的执法具有明显的选择性。
    相对制度上的创设意义,遗产税的财政绩效一直难令政府满意。就财政部门统计及官方、舆论的评估,遗产税逃税漏税极其严重。究其原因,遗产税不合中国固有习惯,无论生前逃税还是死后逃税,均有众多门径。在征税者方面,遗产税法令制度存在漏洞,税务行政能力严重不足,最为关键的是缺乏完善的财产登记与调查制度支持。在近代中国,工商界在建立企业信用、金融信用及证券信用制度方面有所突破,设立中国征信所、联合征信所等机构进行财务信用评估。但这一体系主要是以企业或商号为对象,其目的是作为投资及交易的参考,防止欺诈。遗产税是以国民个体及家庭作为征税对象,死亡及财产登记不全,财产征信缺乏,导致遗产税机构难以即时准确进行税额评估。针对此项缺漏,国民政府在行政上加强行政协作,提倡告密。为解决拖欠问题,又引入司法方式追查欠款,加强司法惩戒。根据名人、富豪征税的实践情况,可以发现隐匿逃税确实极为普遍,而国民政府采取的办法也渐奏功效。在制度上而言,国民政府似已找到追查税款和欠款的方法。
    政府已经查处有方,但为何遗产税征收难达预定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纳税人缺少主动纳税意愿。税法要求继承人主动申报,事实上全赖税政机构查核。抗战之时,尚有主动登记为国纳税。到内战时期,社会经济状况恶化,国民政府不断加税摊派,所得经费几全部用于内战经费,民众对于税收普遍持抗拒心理。即使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富人征税,富人为保护自身之财产权利,也多隐瞒不报,自动纳税比例极低。通过举报告密进行财产调查,司法介入追查欠款,耗费时间及经济成本极高。最终,国民政府只能紧盯媒体报道较多的知名商人,税局亦难避免贪腐谋私之弊,整体征收绩效及信用关系并未得到根本改善。
    遗产税虽系效法西方而设立,但通过为期数年的税制实践,留下了重要的本土经验。其一,遗产税征收需要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和专业有力的征收机构。税务行政能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国民政府在遗产税立法过程中,注意参照西方国家的税收法案。但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综合税负和民众认识有别,遗产税的起征点、税率级差、征收程序、减免条件、处罚规则等条款,都需要符合实际情况。国民政府根据时局变化,不断予以调整。在征收机构方面,建立了专门的直接税机构,通过考训办法选拔税务人员,推动了遗产税机构专业化。遗产税往往存在继承权纠纷、债权纠纷,也需要税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产权机构紧密协作,尽快完成查征程序。
    其二,建立完善的人口、户籍及财产登记制度是遗产税开征和防止逃税的重要条件。逃税最为普遍方式是隐匿财产和拖欠税款,查征最为困难环节是财产调查和税款征稽。国民政府已重视进行人口调查,建立现代户籍制度,但尚不全面完善,如家庭结构、迁移情况、死亡信息都难以系统掌握。财产调查中,除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等可由产权登记部门提供信息外,动产如债券、股权、存款、现金、金银首饰等,都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即使有注册登记,亦是分散在各部门、各地区及各行业中,缺少整合。国民政府不得不使用奖励告密、查访新闻、实地勘察等方式获取信息。财产调查面对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财产转移,近代富豪多将财产存放于外国银行,遗产税、所得税的征收均受限制。长远以计,需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同时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其三,国民政府的财政具有明显的军事财政特性,忽视了包括遗产税在内的税收的民生及社会效应,未充分关注民众的综合税负及税收心理变化。国民政府通过增加所得税、遗产税来改善税收结构,这对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合理化来说具有正面意义。在财政支出方面,从派系战争、抗日战争到国共内战,蒋介石始终将军费列为财政开支第一要目。国民政府在直接税改革中宣扬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主张,立法开征过程中以民生争取社会和法律合法性,但在开征后则弃之不顾。抗战时期尚可弥补战时财政,抗战胜利后则基本用于内战军政费用。据财政部统计,在抗战时期的国库支出结构中,自1940年至1945年,军政支出分别占71.37%、48.79%、45.48%、39.04%、25.63%、15.73%;党政支出分别占5.88%、7.07%、7.8%、5.48%、8.87%、8.20%;债务支出分别占6.54%、13.86%、10.49%、5.93%、3.04%、0.58%。表面看来,军政费用在1940年后不断下降,但实际上很多费用转由紧急支出项下支付。紧急支出在此期间的占比分别是2.62%、2.79%、4.2%、19.37%、42.64%、70.98%。如在1945年的紧急支出中,军费占76.89%,事业费占18.14%,债务费占0.16%。如此合计,军政支出在国库支出中占有绝对比例,而建设支出分别占10.54%、9.85%、9.26%、5.64%、7.29%、2.04%。原本希望以遗产税收入弥补地方财政、慈善及教育经费的地方实力派和公益团体不能不大失所望。到内战时期,从1946年至1948年上半年,国民政府的国库支出中国防支出分别占到59.6%、54.8%、68.5%,经济开发支出仅占11%、14.3%、5.2%。直接税所宣扬的民生作用在财政支出中没有得到体现,纳税商民及公众亦难以感知。纳税商民深有感受的是税负沉重,“直接间接均归工商业,负担繁重,商人之隐衷,亦殊有不能已于言者。”此言虽非单指遗产税,但遗产税的查征对象实际仍以商人为主,不可忽视整体税收环境之影响。
    国民政府为增加收入,往往重视某一税种的改良,但在纳税人的税收心理上,却是从整体税负和经济环境的角度评价其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严重通货膨胀情况下,一方面是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赖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纳税人的纳税意愿急剧降低。由此形成一奇特景象,即政府不断加税,查征预缴,税收数额也不断增加,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却持续下降,甚至不足二成。不独遗产税如此,内战之中商民对政府的税收政策普遍持抗拒心理。国民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方式强化稽查,但也加剧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二者间基于税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关系遭到破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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