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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之遗产税征稽及逃税困境(1940—1949)(3)

http://www.newdu.com 2020-02-27 《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魏文享 参加讨论

    三、与逃税作战:国民政府的法令和政策调适
    在征税与逃税的明争暗战中,税局不断发现遗产税法令和政策上存在的漏洞,也在及时总结经验,制订方略。观察抗战时期及战后的遗产税政令,基本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遗产税法令的修正
    1938年10月公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及1940年公布的《施行条例》确立了遗产税的开征对象及查核程序。经过战时征收的经验总结,1945年2月进行了部分修正。到1946年4月,正式出台《遗产税法》。归纳几部遗产税法规的修订情况,可以发现主要集中在起征点及税率、课税范围、征税程序、免税与扣减条款、惩罚规定几个方面(见表4)。
    表4遗产税法规修订情况对照表
    
         
    资料来源:财政部直接税处:《财政部直接税处各类税法汇编》,第56—61页;财政部直接税署:《遗产税法规汇编》,1946年,第1—7页;财政部国库署、财政部统计处:《财政年鉴(第3编)》上册,第34页。
    遗产税起征点及税率修订主要根据物价变化而定。1938年《遗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起征点是5000元,后来随物价迅速上涨,起征点迅速提高至10万元、100万元。但物价过快上涨,给税额评估造成很大困难,级差标准难以核定。在确定税额与实际征收的时间落差中,税额的实际负担发生变化,政府的税款收益也出现实际损失。税率方面,提高了超额税率。在课税范围方面,修法倾向是扩展税源。不论是外人在华有财产或国民在国外有财产,均需按条件纳税。生前纳税部分则将追溯时间由3年改为5年,意在堵塞生前转移财产的漏洞。在征课程序方面,修法目标是兼顾人情与效率。报送时限和评价环节有较大修改。报送时间由最初的10日修改为两月之内。评价委员会因在战时难以召集,故在1946年修法时将评价环节去除,改由税务机关直接调查确定数额。减免条款主要体现政府对抗战事业、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事业的支持。
    惩罚规定是修法的重中之重,旨在加强科罚力度,惩戒逃税行为。在《遗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不及时报送者处以50元罚款,隐匿财产科以所隐税额1—3倍罚金。在《修正遗产税暂行条例》中,罚款金额提升,隐匿财产除正常补税外,还要另处罚金。罚金惩戒尚且有限,最为关键的条款是在《遗产税法》中引入司法处置程序。如逾期不纳税或补税,可由法院拍卖财产抵税。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已经确定税额的纳税人,在税局下发缴纳通知后,长期拖欠税款。早期税局无查封之权,导致税案虽有定谳而拖延不决。司法惩戒条款入法后,税局追查欠款的权威性加强。
    国民政府通过修订遗产税法,扩展了遗产税的征税财产范围,增加了打击逃税行为的手段。但是否能够令行禁止,则要视税务部门的执行能力而定。
    (二)强化行政协作,推动户籍及财产调查
    遗产税征稽最困难的环节是户籍及财产调查,完全新建户籍及财产登记系统并不现实,政府通过强化各公私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强户籍和财产调查,强化税源控制。
    在户籍信息及死亡人口调查方面,国民政府明令户政机关、司法机关、财产登记机关、卫生机关、医院、殡仪馆、香纸店和寿器店均需协助税政机构开展调查。1941年4月,财政部、内政部联合发布《各地乡镇暨警察机关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填报人口死亡暂行办法》,要求警察机关向税局及时通报信息。抗战胜利后,收复区开征遗产税,政府亦下令要求各机关协同配合。1946年初,江苏直接税局函请财政厅通知各地县政府并饬各乡镇自治机关,在人口死亡报告及财产调查资料方面予以协助。次年,江苏直接税局再次函请省政府转饬所属各级机关予以协助。国民政府还颁行了《遗产税人口死亡单位竞赛办法》,以此掌握人口死亡状况,跟踪税源。
    财产调查方面,国民政府要求产权部门及银行配合协作。通常而言,在不动产调查方面,税局与土地、房产部门核实权证,确定价值。在动产调查方面,则需要银行配合。1943年6月,财政部颁布《遗产动态调查表》及《财产出卖动态表》,要求各地警察、民政及乡镇公所、保甲协助搜集填报财产变动情况。1944年10月,财政部颁布《稽征遗产税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查核不动产应向田赋机关随时查阅土地陈报清册及契税凭单以资依据。到1947年7月,政府颁布《姓名使用限制条件》,要求统一姓名登记,避免以虚假姓名转移财产。这些政令的出台都是为了配合税政机关进行财产调查,多方获取财产线索。鉴于银行业不愿泄露储户信息,在银行、钱庄存款及寄存于保险箱内之动产因各行“以保守业务秘密为词,拒绝调查,致税收损失甚钜”,财政部亦经常转请中央银行发布协征令,要求银行与司法机关协同查账。
    强化财产调查的另一项有力措施是奖励告密。遗产税初行时,税局规定告密人如举报他人逃税漏税情况,即予以金钱奖励。到1945年6月,财政部正式制定《遗产税告密给奖办法》,规定告密奖励资金以所漏应纳税额5%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该法公布后,“各地遗产告密案件颇多,嗣以物价不断上涨,告密资金仅为应纳税之百分之五,且规定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实不足以收鼓励之效”。据重庆直接税局、江苏直接税局的统计报告,遗产税查征来源多来于告密,“收效甚宏”。在1946年10月修订的告密办法中,取消了20万元的最高额限制,并简化了领取奖励的办法。在1947年5月,重庆直接税局宣布在核定税款时直接扣发垫付告密奖金。同月,直接税署通令遗产告密除发放5%奖金外,还允许告密案件罚金之30%予告密人。到1949年6月,财政部再度修订告密给奖办法,将资金额度由5%提升为10%,“积极鼓励告密,以赴事功”。重奖之下,不乏勇夫,告密成为税务部门获取财产信息的重要辅助方法。此外,税务人员的实地调查也是一个重要途径。遗产税征收人员,在知晓人口死亡之时,即赴现场查探,但这样的调查方法有违人情礼仪,颇引非议。
    通过修订税法和强化协作,政府在法律和行政上弥补了原有税法存在的缺漏。从实施主体上看,需要税局和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协同运作,这也是对国民政府及基层行政能力的综合考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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