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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互保”究竟有没有“议定”约款(2)


    二、“中外会议”前双方筹备
    当华北义和团骤兴,作为中国最大通商口岸的上海亦不复平静。面对外国军事干预的压力,驻沪中国电报总局督办盛宣怀与周边幕僚聚议筹画,发出首倡“东南互保”的声音。1900年6月23日,盛氏分别致电两广总督李鸿章、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建议“须趁未奉旨之先,岘帅、香帅会同电饬地方官上海道与各领事订约,上海租界准归各国保护,长江内地均归督抚保护,两不相扰,以保全商民人命产业为主”,由此明确提出中外互保的办法。(15)至迟不晚于6月25日,张之洞、刘坤一均已复电赞同,授命上海道台余联沅出为“与各领事订约”,盛宣怀“帮同与议”,另分派道员陶森甲、沈瑜庆赴沪与议。(16)盛、余二人受命后,迅即约请驻沪各领事于6月26日齐集会议,旋获响应。接下来的问题,就要放到谈判桌上解决了。
    从江、鄂总督确认“互保”立场,到中外代表坐下来正式谈判,进展神速,中间相隔不过短短一天。6月25日当天,上海道与领事团两方面都在为会议做最后准备。就晚清外交体制论,通商口岸地所驻道台,兼任海关监督,同时负有处理涉外事宜之责。上海道余联沅的官位等级与领事品级相埒,经授权出为议款,系外交上直接负责之人。盛宣怀名义为协助上海道,并无明确职权,他也自谦“局外暗昧”(17),一开始做出过一番推让的姿态,实则“互保”具体操作仍由其主导,相关两个核心文件——“保护上海长江内地通共章程”和“保护上海租界城厢内外章程”——均由盛、余合作完成。
    前一章程草案原为五款,余联沅先于6月25日拟议,包括江、鄂地方力任保护洋商教士,禁造谣言,严拿匪徒,及限制外舰入江诸条目。(18)刘坤一以为“均可行”,但须补充保护制造局、吴淞炮台两条,并将“上海租界归各国保护”一层列入,藉此划分彼此权责。(19)章程最终由盛宣怀修订完成,内容扩展为九款,其中第一、二款交代“中外保护”的一般性原则,第三款说明江、鄂总督在辖区内所负责任,第四至第九款则全部针对外国而言,除最末两款对外国人(侨民、游历者、传教士)活动有所规定外。主要是为限制列强在长江流域可能发起的军事行动,而各款“措词皆预留后步”,以备各领事驳议。(20)这份定名为“保护上海长江内地通共章程”的文件,也就是后来习惯上所称、而语义不尽准确的“东南互保约款”。
    另鉴于上海租界的重要性,章程第二款加有附件,即“保护上海租界城厢内外章程”,分十款,对华洋两界治安权责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上海租界由各国巡防保护,租界外洋人、教民由华官保护,严拿流氓、土棍,添募巡捕,在城厢内外昼夜巡逻,租界周围由中国军队常川驻守,等等。(21)
    如稍加留意,可发现中方预拟的两个文件都以“章程”命名,而它们实际具有某种条约协议的属性。“章程”(regulations),一般指技术性的特别机构的组织法规定要采纳的那些章程,有些章程有时自身可以构成一项条约文书。一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可用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的方式来表示。(22)从国际法角度看,“章程”的生效,可以通过双方签署或者换文来实现。余联沅在初拟条款后,也曾请示应否聘请“律法官”,即律师,张之洞复以“请酌办,不必商”。(23)由此可见,对此次会议中方立意十分明确,就是为了订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款。
    与此同时,上海领事团也在进行紧张的准备。6月25日下午各国领事召集会议,法国总领事白藻泰(Bezaure)率先提出,如中方代表获得总督的全权授命,各领事也应具同样权限,从而达成谅解,将该总督辖区视为中立地域。这一意见得到了日本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等多数与会者的附和。地位敏感的英国总领事霍必澜(Pelham Warren)也没有异议,只是建议可进一步扩大中立地范围,将福建、浙江、广东、广西、云南、四川各省也包括进去。(24)白藻泰等急于使长江地区中立化,是为避免战争扩大,也包含压制英国的意图,而霍必澜扩大中立地至法、日等国在华势力圈,也明显带有反制意味。将中外双方的会前筹备工作比较起来看,可以发现,各国领事倾向于通过外交手段确立和平基础,避免战争波及南方省区,但这一点被限定了前提:在他们的预期中,将与东南督抚达成的,不过是的在局部地域内有效的、类似谅解备忘录的东西,而非对各自权责做出具体规定的条款。所以,领事团一开始就没有(也无意)像中方那样提出一个一揽子方案,当后来看到这个方案,甚至还包括许多约束性的内容,其反应也就可想而知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