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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互保”究竟有没有“议定”约款(6)


    六、结语
    盛宣怀在上海首倡“东南互保”,并得到刘坤一、张之洞等地方大员响应,中方的交涉目标起初设定为“订约”,在沪代表也拟议了具体章程及其附件的草案,寄望于中外双方签字生效。相关的两份核心文件均以“章程”命名,在当时语境中可以与约款等同视之。一方面,从国际法角度来看,经双方批准的章程,具备与条约同等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几位“互保”的主事人在外交因应的同时,也有着政治面的缜密思虑:初拟条款之际,盛宣怀就已进言:“惟兹事体大,各条措词必须得体,留事后进呈地步”;(71)在向朝廷备案问题上,张之洞亦坚持如下主张——“只可言章程,不可用约字”。(72)尽管中方所拟章程以慎重出之,力求周全,但由于列强政府基于本身利益考虑,以及战争形势不断变化,章程细目并未被接受,交涉的主题渐由“签约”向“换文”转移。也就是说,中方不再追求以契约形式将章程法律化,转而通过互换照会达成某些和平性质的协议。从国际法角度来说,“换文往往言明签署后立即生效而不需要经过批准,在国家间需要迅速缔结和执行协议时,这种形式是特别方便的”。(73)对中方而言,可以说是灵活的权宜之计,实则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为面对僵局时不得不然的一种妥协。而领事团在公布和平告示、确认全权身份等要求一一得到满足后,并由于中方一再坚持,最终以复照形式申明,各国在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将不在长江流域用兵的基本精神。
    本文的考察面,相对偏重于“互保”交涉过程的中方一侧,尤其对直接负责谈判的盛宣怀、余联沅等人言行、策略着墨较多,实际上,在对手方一侧,不仅列强政府之间有着持续的博弈互动,驻沪各领事对于“互保”的态度亦不乏有差别与变化。(74)“东南互保”之所以成立,发生在上海的交涉及其结果固然重要,各国互为牵制、莫敢先发的均势同样为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前文考订,基本上可以勾勒出此次交涉的主线,并对此前在学界以及历史教科书当中误为“常识”一个史实作出修正,即“东南互保”没有“议定”或“签署”所谓的约款,而仅以换文形式达成了中外保护的谅解。就“互保”范围而言,原来只限于两江和湖广总督所辖的江苏、江西、安徽、湖北、湖南五省,后又加入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其中福建倒是唯一的、真正经中外签约而实现“互保”的省份。闽督许应骙事后对盛宣怀表示“敝处早经会各领事力任保护,与江、鄂不谋而合”,其行为与上海交涉相仿,但就交涉结果论,则具有更完备的法律形式。(75)
    从更广的视角来看,“东南互保”是一个包含了复杂原因和曲折过程的、动态的历史事件,而并非仅牵涉两个“章程”是否签字的问题。为今人所乐道的章程文本有其阶段性的意义,却很难用它来代表整个事件的面貌。以换文告终的“互保”交涉,对中外双方都算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但利益损害相对更大的,仍然是中方。对列强而言,拒签约款意味着在享受保护的同时,保留了将来自有行动的余地,而不必担负条约义务。尤其视长江利益为禁脔的英国,始终没有放弃军事干预的计划,最后英军登陆上海,以及法、德、日军接踵而至的事实,令本来抱有期待的中国人大失所望。稍后,日本强行出兵厦门,也是一次效仿英国而功败垂成的冒险。这一系列来自外部的冲击,尽管没有整体动摇“互保”格局,但清楚印证了列强国家对待中国的野心和傲慢,也提示了在中外权势失衡的前提下“互保”的脆弱性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