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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互保”究竟有没有“议定”约款(7)


    注释:
    ①赵凤昌:《庚子拳祸东南互保之纪实》,载《人文月刊》,第2卷,第5期,1931年。见黄濬:《花随人圣庵摭忆》,第288—294页,上海古籍书店,1983。本文所引皆据此版本。
    ②吴馨等修,姚文枬等纂:《上海县续志》卷十五《名宦》,第829页,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18。
    ③王明中:《义和团运动中英国与“东南互保”》,载《南京大学学报》1964(3—4),收入义和团运动史研究会编:《义和团运动史论文选》,第41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
    ④谢俊美:《“东南互保”再探讨》,载《档案与历史》,1986(2);金家瑞:《论“东南互保”》,载《福建论坛》,1989(5)。
    ⑤廖一中、李德征、张旋如等编:《义和团运动史》,第2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⑥李侃、李时岳、李德征、杨策、龚书铎:《中国近代史(第四版)》,第30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4。
    ⑦熊月之、袁燮铭:《上海通史(第3卷)·晚清政治》,第23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⑧张海鹏主编,马勇著:《中国近代通史(第4卷)·从戊戌维新到义和团1895-1900),第47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⑨丁名楠:《义和团运动时期的所谓“东南互保”》,《大公报》,1952年2月28日,收入史学双周刊社编:《义和团运动史论丛》,第1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
    ⑩丁名楠、张振?{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二卷,第129-1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1)刘天路:《“东南互保”述论》,见中国义和团运动史研究会编:《义和团运动与近代中国社会》,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
    (12)王尔敏:《拳变时期的南省自保》,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文集13·庚子拳乱》,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李国祁:《张之洞的外交政策》第三章“均势思想与东南互保”,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0。
    (13)林世明:《义和团事变期间东南互保运动之研究》,台北,“商务印书馆”,1980。
    (14)黎仁凯:《义和团时期中外关系研究》,载苏位智、刘天路主编:《义和团研究一百年》,第190页,济南,齐鲁书社2000。
    (15)《寄李中堂、刘岘帅、张香帅电》(《愚斋存稿》卷36,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3辑,第844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时间原注五月二十八日(6月24日),研究著作多据此展开论述。此日期实系误植,查该电韵目为“沁”(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28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7册,第70页,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发电时间应在五月二十七日(6月23日)。日本学者藤冈喜久男最早注意到这一问题,参见氏著《张謇と辛亥革命》,第97页,北海道大学图书刊行会,1985。
    (16)《致江宁刘制台、上海盛京堂电》,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亥刻发,《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29页;《寄余晋珊观察》,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刘坤一遗集》第6册,第2566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
    (17)《寄江鄂刘张两帅》,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见《愚斋存稿》卷36,第845页。
    (18)五条内容具体如下:一、长江内地各国商民教士产业,均归南洋大臣刘及两湖督宪张切实保护。二、长江一带兵力足使地方安静,毋须各国派兵船入江帮助,业已出示禁造谣言,严拿游勇会匪。三、东南江海各口岸,如需兵力协防,由中国督抚相机随时函商各国办理。四、长江一带洋商教士,即由中国南洋大臣刘及两湖督宪张力任保护,若有疏虞惟地方是问。五、各国如不待中国督宪函商,竟自多派兵轮驶入长江等处,以致百姓怀疑起衅,毁坏洋商教士产业人命者,事后中国不认赔偿。(《余道来电并致江宁督署》,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申刻到,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41页)
    (19)《刘岘帅来电》,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见《愚斋存稿》卷36,第846页。
    (20)《盛宣怀致刘坤一电》。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见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义和团运动——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七》,第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68—97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按,两份章程的中、英文本收录于多种文献,王尔敏对此有很好的说明,参看其《拳变时期的南省自保》,载《中国近代现代史论文集13·庚子拳乱》,第168页,注4。
    (22)[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杨立义译,第23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关于“章程”有效性及其生效方式的研究,并可参考郭卫东:《〈江南善后章程〉及其相关问题》,载《历史研究》,1995(1)。
    (23)《致上海盛京堂、余道台》,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41页。
    (24)《上海在勤小田切総領事代理ョリ青木外務大臣宛·秩序維持ニ付各國領事ト協議方劉張両総督ヘ提議ノ始末並仏領事ョリ両総督管下ヲ中立トナス提議ニ付請訓ノ件》,明治33年年6月25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三十三卷 別冊一·北清事変上》,第477-478页,日本国际联合协会,1956。小田切解释这里所用的“中立”一词,并非就其严密的固有意义而言,而是特指在指定地域内避免战争的意味。
    (25)1868年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成立,简称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英文名为Mixed Court),初设于洋泾浜(今延安东路)北首理事衙门内,1899年移至北浙江路(今浙江北路191号)新厦。
    (26)黄濬:《花随人圣庵摭忆》,第290页。
    (27)《复张制军》,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见《刘坤一遗集》,第6册,2567页。
    (28)《余联沅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酉刻,王尔敏、吴伦霓霞编:《清季外交因应函电资料》,第349页,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
    (29)《上海在勤小田切総領事代理ョリ青木外務大臣宛·南清秩序維持協定ノ解訳ニ関スル領事会議决議ノ報告ノ件》,明治33年6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第三十三卷 別冊一·北清事変上》,第480页。
    (30)应大沽方面高级司令官的请求,上海领事团于6月23日将此声明出示。该文本见《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海领事团的布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3册,第53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1)《寄粤宁苏鄂皖各帅》,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见《愚斋存稿》卷36,第846页。
    (32)《寄粤李中堂、宁刘宫保、鄂张制台、苏鹿中丞、皖王中丞》,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一日,见《愚斋存稿》卷36,第847页。同照会另一译本,可参看《驻上海各国领事致余联沅函》,《义和团运动——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七》,第93页。
    (33)《寄江鄂刘张二帅》,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二日,见《愚斋存稿》卷36,第850页。
    (34)《收南洋大臣刘、湖广总督张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二日到,吕海寰:《庚子海外纪事》,第432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
    (35)《余联沅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一日酉刻,载《清季外交因应函电资料》,第350页。
    (36)《致江宁刘制台,上海盛京堂、余道台》,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二日亥刻发,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48-8049页。
    (37)前揭丁名楠论文及《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二卷均有“7月13日领事团正式拒绝签字”的表述,未见引据,出处不详。
    (38)《余联沅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五日卯刻,载《清季外交因应函电资料》,第354页。
    (39)《余联沅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五日十二钟,载《清季外交因应函电资料》,第354页。
    (40)《上海在勤小田切総領事代理ョリ青木外務大臣宛·秩序維持ノ協定、李劉張三総督承認並右協定ノ公文交換方盛宣懷ョリ請求ニ請訓ノ件》,明治33年7月1日,《日本外交文書· 第三十三卷 別冊一·北清事変上》,第487页。
    (41)《寄江鄂刘张两帅》,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五日,见《愚斋存稿》卷36,第856页。
    (42)惠顿:《万国公法》,第87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43)周鲠生:《国际法》下册,第59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44)《致上海盛京堂、余道台,江宁刘制台》,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六日子刻发,《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63页;《刘坤一致余联沅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六日,《义和团运动——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七》,第107页。
    (45)《上海在勤小田切総領事代理ョリ青木外矞大臣宛·长江沿岸ニ各国ョリノ出兵見合方ニ盛宣懷ョリ各領事宛協定請求並右ニ対スル領事会議ノ状况報告ノ件》,明治33年7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第三十三卷 別冊一·北清事変上》,第494—495页。按,两照会均系据英文文本回译。
    (46)《余联沅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五日申刻,载《清季外交因应函电资料》,第355页。
    (47)福开森(John. C. Ferguson, 1866—1945),生于加拿大,入美籍,1887年以传教士身份赴华。先后在镇江、南京工作,创办汇文书院,佐两江总督刘坤一办理外交得力,“经历派办交涉事件,莫不实心相助为理”。(《洋员办事得力分别请奖片》,光绪二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刘坤一遗集》,第3册,第1117页)1896年应盛宣怀之聘,参与创建南洋公学,任监院。后为《愚斋存稿》作序,自述与盛氏交往始末。参看《愚斋存稿》卷首,第44—45页。
    (48)《上海在勤小田切総領事代理ョリ青木外務大臣宛·南清秩序維持協定公文交換方ニ付禀申ノ件》,7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第三十三卷 別冊一·北清事変上》,第488页。
    (49)《青木外務大臣ョリ上海在勤小田切総領事代理宛·南清秩序維持協定締結時期ニ付回訓ノ件》,7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第三十三卷 別冊一·北清事変上》,第488页。
    (50)《青木外務大臣ョリ上海在勤小田切総領事代理宛·南清秩序維持協定ニ付各國領事ノ協同措置方斡旋ニ関シ訓令ノ件》,7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第三十三卷 別冊一·北清事変上》,第490页。
    (51)戴海斌:《“东南互保”之另面——1900年英军登陆上海事件考释》,载《史林》,2010(4)。
    (52)Acting Consul-General Warren to the Marquess of Salisbury, June28,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Part I, Series E, V24, edited by Ian Nish, 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 1994, p. 139.
    (53)Mr. Goodnow to Mr. Crider, June29,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FRUS) 1900,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gting Office, pp. 249-250.
    (54)《寄各省督抚帅》,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六日,《愚斋存稿》卷36,第857页;《美国总领事来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六日酉刻到,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74页。
    (55)《余联沅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六日申正、初七日七点一刻,《清季外交因应函电资料》,第355、357页;《余道来电并致江宁督署》,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六日亥刻到,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74页。
    (56)《刘坤一致余联沅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七日,《义和团运动——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七》,第109页;《致上海盛京堂、余道台》,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七日巳刻发,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72页。
    (57)《刘制台来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六日到,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72页。
    (58)[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第87页。
    (59)《寄江鄂刘张二帅》,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七日,《愚斋存稿》卷36,第859页。
    (60)《刘制台来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九日午刻到,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77页。
    (61)李国祁:《张之洞的外交政策》,第168页。
    (62)《刘制台来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九日午刻到、初十日申刻到,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77、8081页。
    (63)《盛宣怀致刘坤一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九日,《义和团运动——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七》,第106页。按,六月初四日(6月30日)清廷上谕:“现在统筹战备,迭经谕令各省筹饷练兵,共保疆土。惟库款支绌,饷项艰难,既与外洋决裂,所有各省认还洋款,著即暂行停解,听候部拨,移充军饷。”(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20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
    (64)黄濬:《花随人圣庵摭忆》,第291页。“梅生”,何嗣焜(1843—1901),字梅生,江苏武进人,时为南洋公学总办。
    (65)王尔敏:《拳变时期的南省自保》,《中国近代现代史论文集(13)·庚子拳乱》,第150页。
    (66)《英国蓝皮书有关义和团运动资料选译》,第68页,胡滨译,北京,中华书局,1980。
    (67)《刘制台来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八日,见《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082页。
    (68)《余联沅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午刻到,《清季外交因应函电资料》,第358页。
    (69)《盛宣怀上宁、鄂督署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清季外交因应函电资料》,第407页。又据日本领事小田切报告:“据由南京归来之盛宣怀对本官所言:第一,刘坤一数日前接奉与排外诏敕意义相似之上谕,为此颇感苦虑;第二,关于6月27日各国领事与刘、张代表缔结之协议,刘坤一希望各国政府通过各领事速予正式照会;第三,对于驶入长江之少量军舰,刘坤一已示默允。(《上海在勤小田切総领事代理ョリ青木外務大臣宛·排外詔勅ニ対スル劉総督ノ苦慮並秩序維持協定ノ批准及各国ョリ沿江派艦見合方ニ関スル同総督ノ希望等報告ノ件》,明治33年7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第三十三卷 別冊一·北清事変上》,第500页)
    (70)《寄江鄂刘张二帅》,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愚斋存稿》,卷37,第868页。
    (71)《盛宣怀致刘坤一电》,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义和团运动——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七》,第89页。
    (72)《致江宁刘制台》,光绪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未刻发,《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142页。
    (73)[美]劳德派特修订:《奥本海默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325页,石蒂、陈健译,商务印书馆,1972。
    (74)戴海斌:《外国驻沪领事与“东南互保”——侧重英、日、美三国》,载《史林》,2011(4)。
    (75)《闽督许筠帅来电》,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六日,见《愚斋存稿》卷36,第858页。1900年7月14日,闽浙总督许应骙、福州将军善联等与俄、美、日、法、英、荷兰、德七国驻福州领事签署《相互保护约章》,共计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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