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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志馆沿革考(7)


    (二)民国方志馆的发展沿革 
    浙江通志局的率先成立,在全国方志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的示范效应。自民国初年起,各地便成立了不少方志编修机构。如1916年,北洋政府内务部便曾会同教育部通咨各地编修方志。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关注地方志事业。1928年10月,刚就任国民政府文官长的古应芬向国民政府主席呈文,提出:“各省省志、县志失修已久,长此不加整理,必至事实湮没,似应令行各省设局修理,并谕各县一律修理。”此议随后为第11次国务会议采纳,内政部和各省政府先后接到行政院训令,各地的修志工作就此得以全面展开。特别是内政部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二十二条中对通志馆建设所提的明确要求,更对各地方志馆的建设起到了直接的助推作用。 
    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以训令形式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明确指出:“各省应于各省会所在地,设立省通志馆,由省政府聘请馆长一人,副馆长一人,编纂若干人组织之。”“通志馆成立日期、地点、暨馆长、副馆长、编纂略历,并经费常额,应由省政府报内政部备案。”“通志馆成立后,应即由该馆编拟志书凡例及分类纲目,送由省政府转报内政部备案。”“通志馆应酌量地方情形,将本省通志成书年限,预为拟定,送由省政府转报内政部备案。”(29)等,从而从机构名称、人员配置、经费安排等行政要务,到志书凡例、分类纲目等业务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由此构建了一套国民政府内政部统一管理,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通志馆运行体制,大大推进了当时的修志事业和通志馆等方志机构的建设进程。 
    《修志事例概要》颁布后,各级政府和各类官员普遍开始关注修志一事,有些地方行政长官甚至亲自主持通志馆的筹建工作。如察哈尔省政府主席宋哲元“爰设通志馆于省府”,热河省政府主席汤玉麟、绥远省政府主席李培基、上海市长吴铁城、陕西省政府主席杨虎城、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等纷纷主持筹办通志馆,着手启动通志编纂工作。还有的行政长官干脆直接任职于通志馆。其中,张学良任奉天通志馆总裁、河南省政府主席刘峙任河南通志馆总监修、甘肃省政府主席刘郁芬任甘肃通志馆督修,而宁夏省政府主席马鸿逵、云南省长周钟岳、河北省政府秘书长刘善锜、四川省政府秘书长李肇甫等,分别出任各自所在地的通志馆馆长一职。 
    然而,这种局面很快便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战争而打破。随着抗战形势的逐步好转,各地通志馆的筹建工作又逐步得到恢复。在此背景下,国民政府适时调整全国修志规划,经1944年5月行政院第660次会议通过,内政部颁布了《地方志书纂修办法》,规定“省志30年纂修一次,市志及县志15年纂修一次”,要求“应由各省、市、县政府设立修志馆”,“修志馆组织规程另订之”(30)。与此同时,民政部还颁布了《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得依本规程设置市县文献委员会”,“委员会以市县政府民政科长、教育科长、区乡镇长、中心国民学校校长、图书馆长、民众教育馆馆长及市县党部代表为当然委员,并得延聘熟悉地方掌故硕学通儒为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综理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文献委员会得设置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并得酌用雇员;总干事及干事一人委任,余由主任委员就县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内遴员,呈请市县政府兼派。”(31)这似是一个与方志馆平行的政府机构,以从行政层面加大官修方志力度,客观上也助推了方志馆的专业工作。但在当时形势下,两者都未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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