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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将敦煌文献、黑水城文献和清代民国四川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进行对比性的研究,既各个梳理它们在形式和内容以及法律精神上的同异,也对比发现其中各自蕴含的丰富社会、经济、司法信息,最终在对比中见证我国从中古到近代,民间土地买卖契约的发展进程轨迹。
        【关键词】敦煌文献;黑水城文献;龙泉驿文献;土地买卖契约
        黑水城出土文献中的地契文书、敦煌文献中的地契文书和清中晚期至民国末年的龙泉驿地区的地契文书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基本农村经济活动。这三类文献的共同特点是原始性、典型性和历史阶段性,故本文决定从其结缔契约的形式入手,考察敦煌文献所代表的中晚唐至五代宋初期间西北边地民间或官府的契约形成、西夏边地黑水城地区民间或官府的契约形成、清代民国期间成都龙泉驿为代表的西南地区民间契约的形成特点。
        一敦煌、黑水城、龙泉驿三地契约文书的发现和整理
        敦煌文献中卖地契约,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一书中,有土地买卖契约计十件,其中可见最早的发生在唐大中六年(852),最晚的发生在北宋初太平兴国七年(982),长达一百三十余年的珍贵资料。另有《卖地契样文》一件,弥足珍贵。这些原始资料成了人们研究唐宋时期社会、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宝贵财富。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中,高潮、刘斌《敦煌所出买卖契约研究》一文通过对敦煌文献中契约文书的研究认为,敦煌地区的土地买卖还是以粮食、牲畜、布匹等物品而不是以货币作为交易物,与关中或内地相比,当时的敦煌一代商品经济还不够发达;土地出售价格偏低,说明敦煌地区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①陈永胜《敦煌买卖契约法律制度探析》所探讨的范围包括了目前已见到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作者从法律发展层面研究认为,契约的作用已从单纯作为交易关系发生纠纷时的凭证,发展到不仅是交易关系发生纠纷时的凭证,而且也是双方当事人设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从契约反映涉及的内容到本身的形式、结构、契约条款的完备,以及契约的保证人制度、权利瑕疵担保、无欺诈担保制度等特点,说明我国中世纪时契约水平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②学术界还有文章专门针对保人、口承人、同取人、同便人等进行考察,认为这一现象反映当时浓厚的家族观念、宗法、思想。契约中见人、知见人为契约的见证人,身份上有节度幕府职官,下有村、里、乡官和百姓。③关于敦煌文献契约文书中出现的土地买卖征税情况,岳纯之认为:“在五代时期买卖不动产需要抽征契税已逐渐制度化。而到北宋,太祖赵匡胤‘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税契更变成一项行之全国的正式制度。印契,与税契实际是一个二而一的过程,是官府税契的借口和已税契的凭据。印契始见于后唐,前引后唐税契的记载中明确提到‘官中印契’,后唐长兴二年(931)敕令明确提到‘其所买卖田地,仍令御史台委本处巡按御史旋给与公凭,仍免税契’,此处的公凭可能就是印契。后周时开封府典质倚当物业需要‘印税’,如前所述,买卖不动产当也需要印税并呈现制度化趋势。到宋朝,印契则与税契一同成为一项行之全国的正式制度。”④关于申牒,岳纯之认为,唐朝田令规定“诸官人百姓不得将奴婢田宅舍施典卖与寺观,违者价钱没官,田宅奴婢还主”⑤,否定了在不动产买卖中寺观僧尼作为买方的主体地位,从而推测此时的土地买卖应该要向官府申请文牒。⑥
     
        【作者简介】汤君,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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