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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5)


        龙泉驿保存的土地买卖契约,清一色的全是“杜卖契”。除了所举五例外,其他各个契约也均是如此。这种杜卖的声明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一定是最为重要的,因为所有的契约中,抬头第一句话都是讲明杜卖的性质,如“立写杜出卖田地文契人陈尧徵同男”、“立杜卖田地文契人刘明奇”、“立写杜卖水田地文契人钟友琦”、“立杜卖田地、林园、竹木、基址文约人刘氏、同侄刘嘉禄、男嘉耀”等等。且几乎所有龙泉驿契约末尾部分都有“寸土不留,一卖杜绝,永不赎取”、“一卖千秋,永不赎取”、“一卖千休,永不赎取”、“一卖千秋,永无赎取”等等誓言。在文契的最末尾无一例外的再次交代“今恐人心不古,立杜卖田地堰塘房屋基址文契一纸,付与买主子孙永远存照”、“恐口无凭,立杜卖文契交与庐姓,永远存执”、“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地文契一纸,凭中付与苏姓子孙,永远存执为据”、“恐后无凭,特立杜卖文契一纸,付与谢姓子孙,永远存据”等等。(31)
        敦煌契约和龙泉驿契约对土地出卖的理由的强调,使得契约有了血肉脉络,有了人情味,历史信息也就更加丰富。敦煌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都有简短的卖地原因,或是“安环清为突田债负,不办输纳”,或是僧张月光子父“许回博田地,各取稳便”,或是“安力子及男描捶等,为缘阙少用度”,或是“吴盈顺,伏缘上件地水,佃种往来,施功不便”等等,理由比较多样合理。黑水城文献中的同类契约却是无一提及卖地原因,我们只能结合卖地人的身份地位,从买卖的价格比较中猜测买卖发生的原因。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的卖地原因是列在书写契约程序的第二项的,也就是说在声明地契的杜卖性质之后,卖主需要马上说明卖地原因。这批文献数量较多,所以有关表述也就更加丰富。如刘胜昌和弟媳刘罗氏是因为“时年变迁,债重无出”。陈谢氏和儿子们是因为“需银使用,无从出备”。邹刘氏母女是因为“需银使用”。刘陈氏是因为“夫故,无从借办”。冯薛氏是因为“先父去世,无钱使用”。李薛氏是因为“少银凑用,母子商议”。雷杨氏母子和侄孙是因为“各负外债,无银偿还”。庐鸿根是因为“移窄就宽,需银使用”。蔡良英父子是因为“债账逼迫,无从出备”。罗三品堂父子是因为“移窄就宽,需款应用”。苏万顺家是因为“移业就业”。苏绍进也是因为“移业就业,乏银使用”。范登福兄弟是因为“移业就业,少银凑用”。卢学富家族是因为“少银应用”。刘三盛父子是因为“需钱使用,无从出备”。刘廷举父子是因为“人口事繁,难以通理”。刘明奇父子是因为“人力不敷”。苏邦珍是因为“口角争论”,卖掉股份地段。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极个别的也有不出原因的,如罗六盛叔侄兄弟商议把去岁所买史家的土地再卖。(32)曾开桂兄弟是将两人名下的股份合并卖出,未说原因。曾明阳父子、曾开棕子父等也未说原因。显然,这其实是一种投资买卖。但大概言之,无外乎以下情况:贫困、债务、筹资、管理需要。而贫困是和债务紧密相连的,这类理由在龙泉驿文献中占最多数。有意思的是,其中孤儿寡母又是最多的情况。我们由此看出解放前丈夫的缺乏是很容易造成孤儿寡母的贫困破产的。包括“移窄就宽”、“移业就业”等在内的因筹资、管理和投资而卖地,是第二大原因,可见商品经济在农村土地买卖中的自由和活跃。因口角纷争、人力不敷、等等个别情况都可以管理内,这种情况虽然较少,但又很正常,可以理解。如此,我们不难从中读到百年龙泉驿人的生活缩影,这是此批契约公布的一大文献意义。
        敦煌契约对契约签订的卖主及相关亲属的身份地位给予适当说明,如“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S.117V)”中的“地主安环清”、“母安”、“师叔正灯”、“姊夫安恒子亡”等;“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博地契(P. 3394)”中的“园舍田地主僧张月光”、“保人男坚坚”、“保人男手坚”、“保人弟张日兴”、“男儒奴”、“蛭力力”等;“天复九年己巳(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习字)(S. 3877背)”中的“地主安力子”等。而其他见人的话,若为僧人,则名字前注明“僧某某”字样,如张月光博地契中的“见人僧张法原”、“见人僧善惠”等。别的一般都是“见人+姓名”,如安环清卖地契中的“见人张良友”、张月光博地契中的“见人张达子”、“见人王和子”、“见人杨千荣”等。黑水城契约大体同于敦煌契约。如“天盛二十二年(1170)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卖地契( No. 5010)”中的“同立契子没啰哥张”、“同立契没啰口鞭”等;“天庆寅年(1194)正月二十四日邱娱犬卖地契( No. 5124—2)”中的“同立契者子奴黑”、“同卖者子犬红”等;“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梁老房酉等卖地舍契( No. 5124—1)”中的“同立契弟老房宝”、“同立契弟五部宝”、“同证人子征吴酉”等;“天庆寅年(1194)正月二十九日恧恧显令盛卖地契( No. 5124—7、8)”中的“同立契弟小老房子”、“同立契妻子计盃氏子答盛”等。其他证人均是直书姓名,此不枚举。相对而言,龙泉驿契约中对各个契约的参与者的官方身份或者与买卖双方的亲属或邻里的关系特别加以强调。如“乾隆十九年(1754)陈尧征卖地契”中的“乡约贾文运”、“里长彭文思”、“邻人贾文方、邓茂才、邬柏浩、谢元仲”、“在场男陈占乾”等;“嘉庆十二年(1807)张宗仁卖地契”中的“堂弟张宗、梅瑄、杨林”、“在堂母张冯氏”、“邻人卓淑璿”等15人;“道光十二年(1832)叶当阳卖地契”中的“在堂父叶长松”、“胞弟叶青阳、叶元阳、叶文俊”等;“民国三十七年(1948)刘盛昌、刘罗氏卖地契”中更有乡长、副乡长、乡队户、乡民代表主席各1人,文化干事4人(以上为公职人员)、调解主任3人、经收主任1人、经收员1人、保代表1人、保长1人、副保长1人、保队附1人、甲长1人、干事5人(以上为类公职人员)、边邻7人、家族中间人3人等。三种契约相比较,龙泉驿契约主要突出的是官方人员的身份和职务,然后是亲邻见证的重要性。显然,从唐五代到西夏,再到清代、民国,我国契约参与者的公职人员身份以及亲邻等关系人的见证越来越得到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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