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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7)


        三、敦煌、黑水城、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中的自由性、公平性及其他
        对比敦煌、黑水城和龙泉驿三地的土地买卖契约,不能不注意到其中最为重要的自由性和公平性问题。总体而言,三种土地买卖契约均体现了相对的自由性和公平性问题,但总有一些局部的线索显示出我国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在贸易交易上的社会复杂性。
        敦煌土地买卖契约中的“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S. 117V)”中,出现了诸多的疑点:安环清欲将自家七畦十亩土地出卖给同部落人武国子。武国子付给安环清斛斗、汉斗共壹硕陆斗,总计是都麦壹拾伍硕,粟壹硕,均以汉斗为量算单位。日后如有其他人对此块土地有所有权的纷争,安环清需赔付武国子的损失。买卖双方如出现翻悔,先悔人应赔给不悔人麦子五硕。有意思的是,此契约规定,如果以后若逢恩敕赦免输纳税收,卖主安环清还需赔付五两金入官。此契约中特别注明了卖地人安环清和她母亲的年龄,这在敦煌土地买卖契约中是仅有的一次,这让人难免猜测西夏时期或有对孤儿寡母售地者的年龄限制。“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博地契(P. 3394)”其实包含了两种买卖,故称“博地契”。卖主张月光又把所卖宜秋平都南枝渠园内的大小树子、园墙壁及井水、开道的功直(工钱),以出售的形式,以壹头陆岁的青草驴、壹斗两硕麦子、布叁丈叁尺的价格,卖给买方僧吕智通。契约注明,双方的交易是通过官方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交易当场完全兑现,互不拖欠。买卖后如卖主张月光方面出现欺诈、争讼(其他人声称对卖主的土地拥有处置权的话)行为的话,张月光子、父应该负责赔偿,通过官府的程序,另觅附近的上好土地赔偿给买主僧吕智通。且一次性偿还智通所交付的同等的斛斗、驴、布的价值。此契约的特点是:(1)明确官府罚金是用来充军粮,违约者还要承担一定的体罚。先悔人将受罚麦贰拾驮,充入军粮,且还要被官府决杖三十棒。(2)最有特色的是,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追究。契约规定,如果翻悔人死了,或者是交易后的财物已经花掉了,那么买主僧吕智通的损失要有口承人也就是契约中的保人承担。本契约的保人有五个:僧张月光的弟弟张日兴、儿子坚坚、手坚、儒奴、侄(蛭)儿力力。其后共七位见人签字、画押,参与此契约的人数可谓众多,说明这件契约在增强其合法性之外,似乎买主显得格外仔细和小心。(3)张日兴所画押注明藏文,这说明当时的敦煌地区与吐蕃王朝的交往可能比较密切。“天复九年己巳(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习字)(S.3877背)”中,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和他的儿子描捶,因为缺少用度,遂将父亲和祖父留下的口分地七亩卖给同乡的百姓令狐进通。这七亩地的卖价是四丈长的生绢一疋。买卖后,土地永远属于令狐进通以及其儿子、孙子等辈世世代代继承。买主令狐进通可以回换户状,也就是向官府转换户口、田产的登记情况。而卖主安力子和他的儿子描捶土地所应缴纳的赋税、所应承担的沟渠劳役等,一并随着土地的卖掉而由卖主令狐进通承当。契约也规定,如果以后遇到因为朝廷恩敕而使得双方受到亏损,那么双方都甘认后果,不得相互争讼理论。契约商定,按照官府法律,双方不许翻悔。否则,先悔者需要赔偿不悔者耕牛一头。最后契约讲明“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的道理,然后是签名画押。此契约具四个特点:(1)强调了买卖后,买主需要将所买土地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强调继承土地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和永恒性,不惟买主继承父祖土地是这样,而且买主购买的土地一样要传递子孙后代,除非中间发生了其他自愿的变动;(3)如果出现政府恩敕行为而导致政府地税的损失的话,土地拥有者要按协定赔偿。“后周显德四年(957)吴盈顺卖田契(P. 3649V)”中,敦煌乡百姓吴盈顺,因为所佃天地播种施功的往来不便,所以把一块三十亩土地卖给神沙乡百姓琛义深,交易价格是干湿生绢伍疋、麦粟伍拾贰硕。自此以后,土地永为买主琛义深男女子孙后代所有。如果日后卖主吴盈住家兄弟或者其他人要来争讼、侵射此地,那么卖主吴盈住负责另外在附近寻觅好地充替此地给买主。如果以后遇到因为朝廷恩敕而使得双方受到亏损,那么双方都甘认后果,不得相互争讼理论。契约商定,按照官府法律,双方不许翻悔。否则,先悔者需要赔偿不悔者马一疋。此件契约的特点是:卖主出卖耕地三十亩,数目较大。且此地距离卖主甚远,根本不在一个乡。所以其售地原因只是耕种不便,说明卖主并非经济困难。这在敦煌卖地契约中是比较少见的。“太平兴国七年(982)赤心乡百姓吕住盈吕阿鸾兄弟卖地契(习字)(S. 1398)”中,赤心乡百姓吕住盈、吕阿鸾兄弟因家庭贫穷,亏欠财物,负债深广,难以偿还,故而将土地四亩,卖给都头令狐崇清,交易价格应该是某牲畜四十八头。买卖完成后,土地归买主令狐崇清所有。如果日后卖主吕住盈、吕阿鸾兄弟有能力赎回,则买主准许赎买。而假若是其他人来赎买,则买主不准。买主令狐崇清可以将所买之土地,合法过户到自己名下。契约商定,按照官府法律,双方不许翻悔。否则,先悔者需要赔偿不悔者绫一疋。此件契约的特点是:(1)对卖主出售天地的贫寒、困窘的经济原因特别强调;(2)买主是一位政府公职人员,即都头,而非普通百姓;(3)买主特许买主本人有机会赎买回售出的土地。
        可见,敦煌土地买卖契约中土地买卖的自由性和公正性基本能够保证。契约一般都要讲明卖方出售原因,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贫穷、债务等不得不出卖土地,也有地理因素耕种不便等原因而交换和出卖土地的。再者契约讲明,按双方商定价格之后当即交付清楚,两不相欠,并明确自此之后,买方世代享有所交易土地的归属权和抉择权。戒备卖主在所有权或其他方面的欺诈风险,因而规定若卖主存在欺诈、争讼问题,则卖主需完全负责并在该土地附近另寻上等好地赔偿卖主。契约声明依据法律,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反悔。然这种规定不是绝对的,因为契约均声明了反悔一方应该也可以向不悔一方赔偿粮食、牛马、布匹等实物。买卖双方一般都是百姓对百姓,只有个别买主是公职人员对百姓。而且,在公职人员对百姓之间的买卖,还特别指明允许买主本人赎买。契约最后基本都是“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等类范式化的警戒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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