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专门史 >

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6)


        (2)泉驿契约在形式上具备了诸多敦煌契约和黑水城契约所不具备或不强调的地方。
        首先是对亲邻优先权的强调,可见亲族势力和利益仍然在制约和规范着当时的人们。我们例举中的那些卖地契都是声明族邻无人承买后,卖主再请中间证人等说合卖出的。其他的几乎也都是“先尽亲族,无人承买,后凭中说和”之类。(33)这样的好处是最大化的避免合同纷争,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亲族的优先利益权。
        其次是格外强化的中间人的角色,从卖主央求中间人撮合买卖,到同中间人一起勘踏四至,再到和中间人一起议定价格,最后再是中间人签字画押,“中人”在每张契约中要声明四次。因此,对于龙泉驿契约而言,中人的法律意义显然得到突出。而敦煌文献和黑水城文献土地契约中的中间证人基本在过程中隐去,只是最后签字画押时出现。
        再者,出现了对所卖土地内的特殊区域的保护和说明,主要是对坟地的保护。显然,清代民国间的坟地的权利受到绝对的保护,这体现了汉族为主体的地区在祭祀文化上的重视程度。与敦煌文献和黑水城文献中的同类契约相比,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的任何杜卖契,不管指天发誓得多么绝对,只要是涉及到祖宗、家族的故坟或预留坟地,几乎都是网开一面,特殊处理。如例举中的陈尧征卖地契中规定,所售土地内有黄姓和郑姓的坟墓两座,此坟地不在交易土地之内。坟主可以祭扫,只是不许扩添葬人。黄姓古坟,即使已经无人祭扫,然则买主陈浩祖还是有义务看守它,而卖主陈尧征日后也不得侵占它为自家墓地。再如张宗仁父子卖地契规定,界内卓氏等姓的十六座祖坟,买主都得允许坟主祭扫,当然坟主也不得架造开垦、倚坟侵占。其他所举三例亦同类。其他如萧志银、萧东元叔侄卖地契规定,正宅右边卖主现葬坟穴以及附近地盘,卖主可以原筋原迹复葬。其他廖姓、曾姓、朱姓乃至屋后古坟都要一一点明,交代清楚。(34)又如唐林氏和儿子们的卖地契规定,界内的客坟数冢,可以左右移动,掉拔字头原筋复葬,只是不得添棺进藏。(35)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对祖宗亲族坟穴的保护,一方面固然是也与寸土必争经济考量有关,但更多的还是内地汉族人对祖先的敬畏精神的体现。这一点,我们在敦煌文献和黑水城文献里看不出来,这当然和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精神、佛教文化濡染以及丧葬习惯有关。
        又者,买卖价格的协定上,强调了中间人和四邻的参与。当然,从理论上讲,敦煌契约和黑水城契约中,买卖双方应该也有第三方参与,然而这一点在契约形式上既然没有被特别体现,则相比较而言,龙泉驿契约对民主议定价格的强调,无疑有着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又者,注明了买卖中,买卖双方要支付其他参与签约者一定的报酬,即“喜礼费”。龙泉驿契约中,契约的参与者往往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然买卖双方,无一例外的都必须为其他参与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如“乾隆十九年(1754)陈尧征卖地契”中,声明“时值价银六百一十两整,呈色九七,并原业主以及亲族人等画字一并包在价内”;“嘉庆十二年(1807)张宗仁卖地契”中,声明“银系卖主亲手收足,并无短少分厘,所有卖主族戚画字银两俱一包在价内”;“道光十二年(1832)叶当阳卖地契”中声明“每亩二拾五千文,共合钱二百三十千文正,书契画字一并包在价内”;“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廖廷华卖地契”中声明“时值业价铜钱三百钏正,外议老衣脱业,移神下匾,画字交界钏底,一切喜礼铜钱四十钏正,外无浮瞒需索”;“民国三十七年(1948)刘盛昌、刘罗氏卖地契”中,声明“捆作时值业价国币三千二百万元正,又画押画字、各项喜资均报价内”等等,均是郑重其事。此说明这种“喜礼”钱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并不是一项微不足道的小开支。
        另者,龙泉驿契约强调了买主从今以后的土地所有权和过户权。敦煌契约只有“天复九年己巳(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习字)(S.3877背)”中有“中间或有回换户状之次,任进通抽入户内”之语,当即买主的过户权之意。此说明唐五代敦煌地区土地买卖完成后,实际上有过户一说,然从契约形式上而言,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强调。黑水城契约在形式上,均不提过户之类的说法,这表明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的居民全然没有这种程序,或者说全然不注重说明这一点。根据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妄认盗卖公私田”条明确规定:“依《令》: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36)唐杜佑《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记载:“凡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37)所以赵晓耕主编的《身份与契约: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形态》之《中国古代土地权利形态》认为,唐政府对土地交易采取公示主义,即购买土地时要向当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经官府确认后,到年底时,将卖主旧的田籍换为买主新的田籍,并发给土地所有的凭证,类似于今天的不动产过户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向官府申报,其土地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官府会将土地没收后返还给原主。(38)这个规定被敦煌土地契约文献所证实,并且表明一直延续到晚唐、五代、乃至宋初时期。
        最后,相对而言,龙泉驿契约在形式上,对买卖土地以及相关附属财产计量非常精细,说明此地人口密集,土地肥沃,寸土寸金。敦煌文献契约中地区的土地面积计算则较为精确,出售土地有几块、几亩,土地外围的道路、围墙、水井等都一一明确,可以说斤斤计较。这说明敦煌地区的土地经营已经非常精细。黑水城文献契约中土地面积计算较为粗糙,是以土地产量来估算大小,说明黑水城地区土地广袤、出产不丰、难于丈量等信息,所以土地价格普遍较低,基本是土地一年的年产量。(关于这一点,下文还要说明)龙泉驿契约文献中的计量基本上都要精确到堰塘、水井、鱼池、漏引、堰底、堰埂、沟渠、水路、斜坡、陡坎、浮沉砖瓦、神坛、社庙、孤坟、瓦草、房屋、街檐、墙脚、窗格、牛栏、猪圈、槽石、底板、栏杆、粪氹、石罁、石板、谷仓、米碾、杂树、花果、竹、金、土、木、石,以及“寸土寸木,已成未成之物,扫土出卖,毫无除留”之类的话。龙泉驿在素有“天府之国”的成都平原东郊,属于平原、小丘陵结合的地带,属于著名的紫色土壤,肥沃异常,农耕发达,又毗邻成都市,处于大都市外延,商贸网来便利。龙泉驿契约反映出了,这里历来就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尤其是以勤劳节俭的客家人聚集地,故而寸土寸金,土地买卖既为频繁常见,也体现了精明的寸土必争的农家传统。当然最重要的是,体现了契约的清晰度已经非常高了。
        (3)三种契约土地买卖的支付手段不同。敦煌契约和黑水城契约均还是停留在物物交换的水平。敦煌地区土地出售的交易物品种较为丰富,一次交易中包含了粟、麦、绢、牲畜等物,说明敦煌地区的农业产品较为丰富。黑水城土地出售的交易物比较单一,要么仅为牲畜,绝大多数仅为粮食,说明黑水城地区物产比较单一。龙泉驿契约显示,先是白银支付,如“乾隆十九年(1754)陈尧征卖地契”中的“呈色九七的白银六百一十两整”、“嘉庆十二年(1807)张宗仁卖地契”中的“九七砝码的足色纹银一千九百两整”,再次是“道光十二年(1832)叶当阳卖地契”中的“每亩铜钱二拾五千文,总价二百三十千文整”、“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廖廷华卖地契”中的“铜钱三百钏(串)正”,再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刘盛昌、刘罗氏卖地契”中的“民国三十七年(1948)刘盛昌、刘罗氏卖地契”中的“国币(即法币)三千二百万元正”,这一次第过程大体显示清代至民国间货币交换形式的演变。
        敦煌、黑水城、龙泉驿等地区的土地契约各有特色,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土地买卖契约的纵向的历史流变,折射出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民族主体等因素对契约形式的影响。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