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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9)


        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乾隆十九年(1754)陈尧征卖地契”中,华阳东山王坟湾村民陈尧征和他的儿子,因缺乏银两用度,自愿将祖上遗留下来的分与己分上的田产、堰塘基址、一块,阴阳二宅等卖与陈祖浩。此契约的特点是:(1)契约明确注明买卖土地的条粮银即田赋数额。这表明清朝乾隆时期,四川龙泉驿地区土地和赋税价值的相对稳定性。(2)农民买卖土地、阴阳宅基地,必须优先考虑亲族和邻居。这一方面说明了清代内地家族势力的强化,另一方面也说明优先权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边界、财产划分不清等造成的争端,故而在实际买卖中得以贯彻实行。(3)卖主签约之日,需邀约亲邻同证所卖土地的四至边界,且还要特别补充说明地界之内两座不属于买卖双方的坟墓的妥善处理方式,确保不产生纠纷。这显示此时此地土地买卖契约的公平性和科学性都大大的进步了。(4)交易的方式是货币交换,反映了清代、民国的内地成熟、发达。(5)土地不需要特别注明亩数,则可能与四川龙泉驿山水较多的地理形势有关。(6)契约郑重之处还表现在签约人员队伍的庞大和身份的合理:既有乡约、里长等官方人员,更有见人、邻居、引进中人即说合人、卖主及其亲属、代笔人等。其中,邻人和引进中人实际上也就是所买卖土地的四至相邻者,亦即契约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杜绝争议、欺诈等后患产生的可能性。代笔人姓名置于最后,说明他不用负担证人、见人等责任。黄姓和郑姓无人参与契约,然其基本利益能够保障。(7)买卖不准毁约,故而无罚金、赔偿金乃至于政府赔偿金的规定。这对买卖双方的制约都是绝对的。(8)签字画押的人员均有报酬。其实,这八个特点也是清代、民国其他契约所共有的。“嘉庆十二年(1807)张宗仁卖地契”中,华阳县卓家店村民张宗仁父子,因少银使用,遂将家里先前置办的田地、堰塘、草房、碾坊、厢房等财,以及附属的草屋板门、有门、竹扇门框、窗槅楼牵挑手、竹木桁桷、林园竹木、菜橱、铁篱笆、土砖、屋宇地基、院坝菜地、山岭熟土,草山、阴阳二宅等卖给冯仁海。除与上件条约的特点均同处外,此契约的特点是:(1)由于涉及其他人利益处更多,所以签约人员队伍更加庞大,共29人。然无乡约、里长类官方人员,说明这两类成员不是法定必须出现的。(2)见人的身份完全是卖主的族人和亲属,可这个大概不太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他们出现在见人的位置上,但未注明是“见人”的名分。因此,这一群29人签订的合约应该可以说完全是民间的,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受法律保护。“道光十二年(1832)叶当阳卖地契”中,华阳清水沟村民叶长松、叶当阳父子,因为债多难偿的缘故,欲将所继承的祖父叶佳春置办的一份插花田、堰塘、山岭、熟土共九亩二分,卖给叶恒昌。此契约特点是:(1)属于亲族优先买卖契约,故签约人员较少,共9人,除邻居刘绍栋外,均是家族成员,无官方人员出现,完全是民间自主买卖,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受法律保护。(2)注明了议定的土地单价即每亩铜钱二拾五千文,结合总田亩数和总价,我们发现买方需要付给书契画字等人的其他报酬,是一并折算在单价内的。这也即是为什么龙泉驿此类契约中,大量契约都不明这个其他报酬的具体数额的缘故。(3)就在本契约的当年,清政府户部奏报道光十年以来的财政情况,谓一、二年间,出多入少,已超过二千余万两。此契约显示,因道光年间农民起义和欧美等国不平等商贸,社会上银两已经短缺,价格高涨,故而民间买卖开始使用铜钱为计量单位。(4)契约提到“此系插花,实难出售”。插花田属于边田、远田和超出自己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土地,可见这是龙泉驿客家人占有、买卖田地的情形。“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廖廷华卖地契”中,简州义乡内绝推立户乡仰天窝村民廖廷华父子因需筹钱应用,拟将前一年置办的山地、房屋、林园、竹木、阴阳二宅基址等卖给陈奕超。此契约的特点是:(1)过多地强调杜卖的决绝性,反复出现如“寸草寸木、寸土寸石、已见未见、已成未成、天覆地载、秋毫之末”、“一切业内并笔未尽录之物,概行扫土尽售,毫无提留”之语,说明买卖双方几乎到了事无巨细都要了明的地步,而此类言语的出现,反映出这种民间自由买卖契约的幽默感和文采性。(2)勘踏程序和签字画押人的名字显示,这次买卖双方并没有知会与所卖土地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人,即契约四界等提到的周、韩、邱、李、董、吴等其他姓氏人家的直接参与。签约人只有4位,且缺少最重要的卖主的签字。然而奇怪的是它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因为同样附有官方的尾契。这显示,此条约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可能需要打个折扣。(3)与前两条相应,契约内关于欺诈可能性的警告、避规也格外严厉,如“明抵暗当”、“夫粮不楚”、“内事不明”、“外债当押”、“捏造暗藏不清”等等措辞,进一步表明,这次买卖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值得怀疑。(4)附加费用更加复杂详细,如老衣脱业、移神下匾、画字、交界、钏底等“喜礼”铜钱均在内,总卖价是三百串,而卖方另出的附加费就有四十串,这当然是较贵的,所以出现另算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喜礼”二字,每则契约的卖主无一例外是缺钱使用,然参与买卖的人却可以随喜得礼,则此可理解为龙泉驿的当地民俗了。以上的种种新特点,毫无疑问都反映了光绪年间的时政乱象。“民国三十七年(1948)刘盛昌、刘罗氏卖地契”中,华阳县大面乡第一保内正街百姓刘盛昌和弟媳刘罗氏等,因时年变迁,债重需银,将自置的产业包括南华宫侧街房、铺面、瓦屋、阴阳二宅基址等卖给陈福盛。此契约的特点是:(1)除了“明沟暗洞、寸木寸石、已见未见成功者”之语,甚至增加了“上至天空,下齐地府”的说法,说明契约文书进一步文采化以及卖者的绝望情绪。(2)勘踏程序和签字画押人官私人等,一应俱全,但队伍过于庞大,出现了太多的官方或者类官方的名字。38位签字人中间,这类人员就占了23位。考虑到买卖双方其实是需要为所有参与者交付“喜礼”的,那么民国年间的这份契约,显然就反映出了底层政府人员对民间买卖活动的干预和某种意义上的勒索。(3)契约提到了“时年变迁,债重无出”,卖主特别把时代的伤痛写了进去,这与清代的契约明显不同。契约又提到了“团捐、国课、佃当”情事,可以管窥民国政府将要崩溃时期,四川龙泉驿百姓迅速破产的根本因素。(4)道光、光绪年间民间买卖所使用的铜钱,现在变成了民国发行的法币。我们知道,1948年,国民党法币的发行总额竟达到660万亿元以上,这等于抗战前的47万倍,因而民间物价上涨3492万倍,法币彻底崩溃。1948年5月后,国民政府才任翁文灏为行政院长,任王云五为财政部长,筹划以金圆券取代法币,8月开始金圆券的使用。而本契约恰好发生在这一年的5月20日,正是国民党法币全面崩溃的时代,那么卖主的系列房屋、铺面、家产所卖得的法币三千二百万元正,能为这个“债重无出”的家庭带来什么也就不难知道了。而次年冬,成都解放,而后的土地政策又会给买主带来什么样的命运同样也不难想象。
        可见,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一律都是杜卖契,也就是绝卖契。在这种杜卖契中,卖主声明永远放弃有关土地的一切权利,而买主则拥有一切的自主权。这与敦煌文献、黑水城文献中允许翻悔的法律精神,有着本质的不同。土地买卖的自由性和公正性基本能够保证,但买卖中偶尔也还是会有不公正出现,特别是朝代交替的乱世时更是如此。土地以及相关附属财产计量非常精细,说明此地人口密集,土地肥沃,寸土寸金。契约中的计量基本上都要精确到堰塘、水井、鱼池、漏引、堰底、堰埂、沟渠、水路、斜坡、陡坎、浮沉砖瓦、神坛、社庙、孤坟、瓦草、房屋、街檐、墙脚、窗格、牛栏、猪圈、槽石、底板、栏杆、粪氹、石罁、石板、谷仓、米碾、杂树、花果、竹、金、土、木、石,以及“寸土寸木,已成未成之物,扫土出卖,毫无除留”之类的话。龙泉驿在素有“天府之国”的成都平原东郊,属于平原、小丘陵结合的地带,属于著名的紫色土壤,肥沃异常,农耕发达,又毗邻成都市,处于大都市外延,商贸往来便利。龙泉驿契约反映出了,这里历来就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尤其是以勤劳节俭著称的客家人的聚集地,故而寸土寸金,土地买卖既为频繁常见,也体现了精明的寸土必争的农家传统。当然最重要的是,体现了契约的清晰度已经非常高了。与敦煌文献和黑水城文献相比,毫无疑问,龙泉驿文献中的契约还呈现了清代民国以来契约文化上的文采性追求的一面。即使是杜卖的发誓,即使所卖附属物的声明,还有买卖原因的交代,契约永恒性、合法性的陈述,都富有人情味甚至带有夸张效果,读来具有浓浓的生活原味道,这也是我们现代化契约所远远抛弃了的。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也恰好是这批文献的契约文化遗留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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