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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3)


        二敦煌、黑水城、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的范式
        关于敦煌文献契约范式,以“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S.117V)”(15)、“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博地契(P. 3394)”(16)、“天复九年己巳(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习字)(S. 3877背)”(17)、“后周显德四年(957)吴盈顺卖田契(P. 3649V)”(18)、“太平兴国七年(982)赤心乡百姓吕住盈吕阿鸾兄弟卖地契(习字)(S. 1398)”(19)等5种为例,其基本书写格式大致是:所卖土地(地点、大小、四至边界、附带物)→时间→卖地人→卖地缘由→买地人→价格→卖主责任→翻悔处罚→告诫双方遵守约定→卖地人、证人签字画押。例如“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S. 117V)”中,契约显示某未年的10月3日,上部落普通百姓安环清母子,为了抵偿突田债负,以及回避官府输纳税收,欲出卖土地给同部落人武国子,价格是斛斗、汉斗共壹硕陆斗,总计是都麦壹拾伍硕,粟壹硕,均以汉斗为量算单位。日后如有其他人对此块土地有所有权的纷争,卖主安环清需赔付买主武国子的损失。买卖双方如出现翻悔,先悔人应赔给不悔人麦子五硕。以后若逢恩敕赦免输纳税收,卖主安环清还需赔付五两金入官。次告诫买卖双方共同遵守官、私协定,当面画押,契约生效;最后是卖方一人、亲属二人、见证人二人签字画押。又如“天复九年己巳(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习字)(S. 3877背)”显示后唐天复九年(909),(20)洪润乡百姓安力子父子,因为缺少用度,遂将父亲和祖父留下的口分地卖给同乡的百姓令狐进通,价格是四丈长的生绢一疋。契约商定,买卖完成后,卖主安力子和他的儿子描捶土地所应缴纳的赋税、所应承担的沟渠劳役等,一并随着土地的卖掉而由卖主令狐进通承担。买卖交易的期间,如若卖主安力子和他儿子描捶的亲姻兄弟或其他人对交易土地有争论,所有责任均由口承人描捶一家兄弟们承当,不关买主令狐进通的事。契约也规定,如果以后遇到因为朝廷恩敕而使得双方受到亏损,那么双方都甘认后果,不得相互争讼理论。契约商定,按照官府法律,双方不许翻悔。否则,先悔者需要赔偿不悔者耕牛一头。最后契约讲明“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的道理,然后是签名画押。遗憾的是,此契约尾后不全,只存卖主安力子的签名。不过我们根据契约的内容,结合前面的两种契约,知道至少签字者还有安力子的儿子描捶以及其别的兄弟等。其他三件,契约书写格式亦大体如是,故而知唐五代敦煌地区土地买卖契约已经形成了大体的书写范式:契约均是开篇先介绍出售土地的地点、大小和界限四至,再写明成交日期和买卖人姓名。其次,契约一般都要讲明卖方出售原因,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贫穷、债务等不得不出卖土地,也有地理因素耕种不便等原因而交换和出卖土地的。再者契约讲明,按双方商定价格之后当即交付清楚,两不相欠,并明确自此之后,买方世代享有所交易土地的归属权和抉择权。交易完成之后,如果用于买卖的土地日后有争议,卖方要负责并赔偿。接着,契约声明依据法律,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反悔。然这种规定不是绝对的,因为契约均声明了反悔一方应该也可以向不悔一方赔偿粮食、牛马、布匹等实物。最后,文书基本都是“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等类固定警戒之语。署名画押者包括土地出卖方的家长及亲属一般两人以上,保人、见人也往往超过两人,且都画押保证。
        关于黑水城出土土地买卖契约范式,以“天盛二十二年(1170)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卖地契( No. 5010)”(21)、“天庆寅年(1194)正月二十四日邱娱犬卖地契( No. 5124-2)”(22)、“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梁老房酉等卖地舍契( No. 5124-1)”(23)、“天庆寅年(1194)正月二十九日恧恧显令盛卖地契( No. 5124-7、8)”(24)、“天庆庚中年小石通判卖地房契( No. 4194)”(25)等5种为例,其基本书写格式大致是:时间→立契人→所卖土地(地点、大小、附带物)→买地人→议定价格→卖主责任→翻悔处罚→土地四至边界→税收数量→卖地人、有关证人签字画押。例如“天盛二十二年(1170)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卖地契( No. 5010)”显示,西夏仁宗天盛二十二年某月日,卖地人寡妇宝引母子,出售二十石种子地及附带有三间草房、两棵树等给耶和米千,价格是二足齿骆驼、一二齿、一老牛共四头牲畜。买卖成交之后,如有麻烦,则由卖家耶和氏宝引负责。翻悔者要依《律令》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即依官罚交的三十石麦。注明所买卖土地数量以及边界四至后,最后是立契人、证人等八人画押保证。此契约最后注明税收已交,但这种补充说明不是常见的情形。又如“天庆寅年(1194)正月二十四日邱娱犬卖地契( No. 5124-2)”显示,西夏桓宗天庆元年正月二十四日,卖地人邱娱犬等,出售自家土地及宅院等与普渡寺内粮食经手者梁那征茂及喇嘛事,价格是杂粮十五石、麦十五石。契约属于较为原始的物物交换。契约商定,卖者负责保证,买卖之后,所卖之地不得出现官、私二种转贷或者诸(疑当作“族”)人以及共抄子弟(应该是指共族子弟)等争讼之事发生。契约还约定,翻悔者不仅需要加倍赔付买方粮食,且要承担官府罚金即黄金二两。契约写明土地界限四至、地税数量,最后是卖地人、同立契者、同卖者、证人共6人画押保证。其他三件,契约书写格式亦大体如是,故而知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土地买卖契约已经形成了大体的书写范式:开篇交待此买卖发生的具体日期、卖地人姓名以及买方姓名。交待清楚所要出卖的房产、土地等物件,成交不以金银等流通货币,而是粮食、牲畜等生产生活必需品,双方交割清楚。明确区分买卖双方责任关系,如有违约,当依据《律令》由毁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甚至受到杖罚。最后指明所出售土地的边界四至,绝大多数还写明税收数目,是对买地者的提醒。文书落款首先注明立契者卖地人姓名,一同立契的还包括卖地人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兄弟、妻子等多人。证人数目至少两人。凡写入契约中的立契人和证人皆需画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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