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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娟: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形塑与修正——以中国共产党为例(5)


    从1927年秋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到1931年4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10多块“工农武装割据”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掀起了土地革命的高潮,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权来加强领导,中国共产党也需要统一的政权来表达自己的政策主张。在筹备建国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上,通过《中国苏维埃的十大纲领》,指出“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一切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由联合之权。”[20]119 1931年11 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开幕,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多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21]172《宪法大纲》同样承认少数民族有“建立独立国家”和“平等的联合”两种选择权利。另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承认各少数民族自决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少数民族群众平等的政治权利。“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汇总过程中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21]170
    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在继续坚持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同时,逐渐将少数民族自决纳入中华民族自决这一历史进程中,在中华民族自决的框架下,讨论少数民族的制度安排。
    蒙古族一部分上层为了实现所谓独立,甚至与日本相勾结,成为其傀儡政权,企图把内蒙古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内蒙古的“民族独立” 运动有被利用来分裂中国的危险,改变之前的态度, 193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指出:内蒙绥远,形势非常紧急,日本帝国主义所制造的蒙古独立政府已经成立,其军队正向绥东大举进攻,目前在变整个内蒙为日本殖民地,以求再并吞全中国并进攻苏联。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内蒙,是打着内蒙“独立自治”的旗帜,他利用中国国民党政府对内蒙的压迫和内蒙的不满,来挑拨内蒙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权力,完全掌握在日本侵略者手中。……内蒙变成日本的殖民地。[11]416-418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193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内蒙工作给少数民族委员会的信》,放弃了多年来支持的承认内蒙古民族独立的观点,“目前蒙古工作的中心,应当是抗战援绥,发动全蒙的人民拥护绥远的抗战……根据这一中心任务,应着重解释蒙汉的联合一致抗日,这比任何时候都更重要。在目前宣传蒙人的独立或分裂,甚至与汉族的统治者对立,这是非常不妥当的,而且给日本以便利。”[11]451以此为界,中国共产党的文献中再未支持和赞成“民族独立”提法,还举着“民族自决权”的旗帜。
    为了团结全民族的力量积极抗战,1937年8月15日,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1]553的方针。因为对“民族独立”的否定,这里的“民族自决”实际上就剩下选择归属什么样的政治共同体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尽管如此,“民族自决民族自治”在抗日战争时期依然成为动员少数民族积极抗战的基本动力。
    1938年召开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洛甫在《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与党的组织问题》报告中,就少数民族问题做了专门说明:日本正在挑拨汉族与蒙、回民的斗争,反对中国,破坏中国的国际交通线。国民政府对蒙、回民等少数民族没有一定的方针(抗战建国纲领上,没有一条说到)。……我们的方针是:争取少数民族,在平等的原则下同少数民族联合,共同抗日。关于少数民族的工作意见:以上层活动为中心,求得上层分子的进步,不要乱把汉奸帽子戴在他们头上;多找少数民族中的开明的知识分子,给以教育,使之成为少数民族工作的干部;尊重少数民族的一切思想习惯,宗教道德,并发扬他们过去优良的传统。……在有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地方政府中,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组织少数民族部(给少数民族以自治权)。[22]613-614在会议上毛泽东又着重指出:“针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还将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上述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23]1 日本妄图蚕食中国,挑拨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再提” 民族自决”恰恰中了日本的诡计。各民族应该团结抗战,以建立统一的国家为己任,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享有一切平等权利,包括各项政治权利。同时,毛泽东在否定民族分离权的同时,又指出在统一的国家框架下,各民族平等,居住集中的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和文化自由权利,也就是自治权利,在杂居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委员会,纠正大汉族主义。1940年3月,毛泽东在《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中明确指出:“实行民族主义,坚决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8]752从此,“民族平等”原则作为在中华民族框架下中国共产党的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各民族以政治平等的身份正式纳入中华民族中来,并通过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自治的政治制度安排解决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问题,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性转变。这为中华民族填充了更为具体现代的政治内容,并解决了多民族国家如何保证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统一国家的历史性难题,即“新的中华民族观念”[15]229,这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和国家结构安排的起点。
    从“民族独立”到“民族自决”,从“民族自决”再到“民族自治”,与思想转变相一致,根据形势的发展,在条件成熟的区域,中国共产党逐步开始将“民族自治”付诸实践,1936年5月25日,毛泽东发布《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提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原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24]80,90同年8月,中共陕甘宁省委书记李富春和回族干部马青年等组成筹备会,筹备成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0月20日,豫海回民自治县政府成立,回族雇农马和福当选为主席。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建立的第一个回族自治县政权。在抗日战争胜利后,针对重新抬头的内蒙古地区民族分离倾向,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1]964将之前的“民族自治”调整为“区域自治”,1946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考虑成立内蒙自治政府的指示》提出:“现在既可联合东蒙西蒙成立一地方性的高度自治政府,发布施政纲领,但对蒙汉杂居地区仍容纳汉人合作,并避免采取独立国形式。”[11]1083这样,中国共产党将统一国家的构建从少数民族联邦基础上的“自由联合”转变为“区域自治”基础上的统一,实际上在向单一制下的复合制国家结构靠拢。1947年5月1日成立的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政府,管辖内蒙古自治区,是首个以居住于中国边疆地区的蒙古族为主体构成的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为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思想提供了实践场,也为新中国成立后民族问题的进一步安排提供了政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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