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允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角下的民族团结法治保障研究(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3:11:19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 王允武 叶松林 参加讨论
三、民族团结新路径: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法治化 (一)大力培育各族群众的法律信仰 “加强各民族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的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民族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18)。“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为此,我们应站在法治的高度,以法律信仰培育为切入点,搞好民族团结。这是因为,随着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政治化”解决处理涉及民族因素冲突的路径,理应让位“法治”解决路径。同时,积极推进各族群众相互交往,在对少数民族群众政策倾斜的同时,也要更大程度地兼顾各民族群众的共同利益,建立以平等公正为基础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得民族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保持均衡。并在拯救和保护濒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的同时,提升对通识语言文字、主体民族文化的认知,以缓和各民族文化之间深层次的心理和观念上的冲突(19),从而寻求中华文化的共通性,促进各族群众包容有序的交流和交往;鼓励各族群众之间进行经济合作,各取所需和有机互补,实现互惠互利的共赢局面。另外,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在总结以往普法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动依托国家“宪法日”等机制,积极探寻新的形式开展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多渠道培育和树立各族群众良好的法律信仰与法治意识。特别是“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20) (二)运用法治手段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如前所述,“民族8省区经济总量加起来仅相当于一个广东省,30个民族自治州经济总量加起来仅相当于一个苏州市,120个民族自治县经济总量加起来仅相当于排前几名的两个百强县”,故应正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不足。民族团结,是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依然相对落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经济发展空间也很大。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发展不足、摸清发展空间,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为指针,完善有关经济、民生、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十三五”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妥善处理好国家重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与民族地区和各民族群众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在大型水电开发、战略交通建设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要严格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水力资源、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要积极带动和反哺项目所在的民族自治地方和当地群众,使各族群众长久地受益于当地的资源开发。尤其是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解决好当地老百姓基本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自治机关及上级国家机关,要全方位履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义务。 (三)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在大力培育各族群众法律信仰、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同时,应依法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将“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尤其是针对“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的局面,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维护民族团结。在维护民族团结问题上,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有所担当(2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