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允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角下的民族团结法治保障研究(6)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3:11:52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 王允武 叶松林 参加讨论
(1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23. (12)参见《宪法》序言,1982年版本(2004年修正)。此后,关于民族关系的表述调整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13)参见《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4)参见《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15)参见《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第五章。 (16)张千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154. (17)省(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条例》,自治州单行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18)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版)》,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版,第180页。 (19)王瑜卿.民族交往的多维审视[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208. (20)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 (21)为此,我们应依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精神,“必须明确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诚如习近平同志所言,“我们的自治区戴了民族的‘帽子’,戴这个‘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同时,我们要“做到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统一、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相统一、促进区域内全体群众共同富裕和重点帮助相对贫困地区相统一”。尤其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制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要依法处理,不能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对于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打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