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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宋代对西南少数民族治理观念的变迁(2)


    转至真宗时期,随着澶渊之盟的签订,宋廷正式结束了与契丹的战争。宋朝创制以来剑拔弩张的战争氛围也就此消散,宋廷统治重心也逐渐由外及内。在此背景下,统治者对西南地区的关注也与日俱增。真宗称:“比来备边,专意西北。至于远方殊俗,要不可忽,如川、广、荆湖,常训齐军伍,以为备边也。”[3](P.1213)其所言川、广、荆湖的备边,正是指向西南少数民族。因为在这一时期,西南地区的民族矛盾格外突出。大量汉民在稳定的政局下,纷纷开拓荒土,与西南少数民族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荆湖、两广、以及川峽地区的“蛮乱”始终不息,其中以大中祥符元年(1008)一直持续到大中祥符三年的“泸蛮之叛”,以及大中祥符六年淯井监作乱事件影响最大。[3](P.1838-1839)这些冲突都对西南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而宋廷的平叛战役又受山川地形的影响十分不顺,因此宋廷开始调整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羁縻方式,逐渐以朝贡为诱,降伏“蛮夷”,绥靖边境。大中祥符五年,夔州转运使就建议“溪峒蛮人结集为乱,俟发兵讨捕,则归先所掠汉口,及五十人者,承例特署职名,许令入贡。” [3](P.1793)即以归还汉人的数量为准绳,对自愿归还一定人口的西南少数民族开放朝贡之便。可见,从过去被动接纳朝贡,到主动利用朝贡,真宗朝对于西南少数民族的治理方式较前朝有所进步。而真宗朝西南少数民族朝贡次数增多的另一个原因,正是真宗意图构建万国来朝的正统地位,以雪“澶渊之耻”。究其性质,当与封禅、祥符之法相埒。在真宗封禅的过程中,就有西南少数民族的参与。这从大中祥符元年,邛部川蛮与西南溪峒诸蛮随驾前往泰山封禅的史实中得以体现。[3](P.1563;P.1567)
    诚然,真宗朝西南少数民族朝贡的种落数目与朝贡频率增多的背后,虽然隐藏了真宗不同前朝的政治期许,但总体上,宋廷在这一时期还是延续了对西南少数民族绥靖羁縻的统治政策。如真宗曾言:“朕常戒边臣无得侵扰外夷,若自相仇杀,但用本土之法。苟以国法绳之,则必致生事。羁縻之道,正在此尔。”[3](P.1641)当真宗满足西南少数民族首领向通汉加封请求受到大臣们反对时,回应称:“檄外蛮夷,能慕风化,宜且从所请,向去制置可也。”[4](P.9881)而在向通汉内附请求定租税时,真宗又以“荒服不征,弗之许”。[1](P.14174)由上述事例可见,真宗在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朝贡往来欢迎的同时,对西南少数民族内部事物干预甚少,并始终谨守“夷夏之防”,对西南少数民族表现出即利用又防范的复杂心态。
    仁宗朝继续秉持着前朝以来对西南少数民族绥靖羁縻的治理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西南少数民族一系列的朝贡制度。首先是对西南各少数民族朝贡时间的限制。如规定夔州路溪峒蛮人三年一贡[3](P.2420),邛部川蛮五年一贡[5](P.61)。此外,例如西南少数民族的“非时到阙”、护送流程也都在这一时期设计规范。仁宗朝就西南少数民族朝贡制度的规定,不仅是出于规范礼节制度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对真宗朝过度招诱西南少数民族朝贡情况的限制,如一些规模较小的西南少数民族就被排斥在朝贡体系之外,而道途遥远的部落则延长了他们朝贡的时限。与此同时,仁宗还继续将朝贡关系作为羁縻西南少数民族的重要方式,并予以拓展。庆历四年(1044),宋廷就因罪禁止羁縻忠顺州刺史彭师宝贡奉,迟至皇祐二年(1050)才予恢复。又至和二年(1055),羁縻下溪州都誓主彭仕义叛乱之际,“朝廷姑欲无事,间遣吏谕旨,许以改过自归,裁损五七州贡奉岁赐”。[1](P.14178-14179)可见,这一时期朝贡资格的取缔,已逐渐成为宋廷惩罚触罪西南少数民族部落的主要手段。
    与西南少数民族朝贡制度逐渐规范史实相对应的是,宋廷对待西南少数民族羁縻态度也发生了细微的转变。在宝元元年(1038)安化蛮叛乱之际,苏绅指出蛮夷骚动是因为“往者守将失计,而国家姑息之太过也”,他建议“秋冬之交,风气已息,进军据其出路……伺得便利,即图深入,可以倾荡巢穴,杜绝蹊径……不越一年,逆贼必就殄灭”,其提议受到了仁宗的赞赏。[3](P.2883-2285)又如庆历四年,广西转运使杜杞在讨平西南少数民族首领区希范叛乱后,大杀“降蛮”五百余人。侍御史梅挚以其失朝廷“推信远人之意”,要求治罪杜杞。但仁宗却置之不理,依旧封赏杜杞等平叛官员。[3](P.3778)从上述两个事例可见,仁宗对待西南少数民族的态度已不像前朝那样,已逐渐转向了强硬,这也为之后西南少数民族治理观念的转变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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