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点就是在藏尼商的影响。原来从8月中我同塔帕(尼外交部外事秘书,实际谈判负责人)谈判关于藏尼通商关系时,交谈比较顺利。到9月初,在藏尼商代表来到加德满都,提出一大堆不合理的要求,如尼商不纳税,不受检查,不限贸易地点,可以随意随地租房设站,要求给予卖货的外汇(主要指要印度卢比)、卡扎儿问题。这些要求尼方代表一一提出来,并直接说他们受到了压力不得不提出。经过多次的争论与说服,其他不合理的要求我拒绝了,最后在卡扎儿问题上作出了协定上的让步。我的感觉当时尼政府首相阿查利雅及其外交部极为软弱,最后还是尼国王下了决心签订了那个中尼协定。尼首相在签订协定后即来中国访问,除了受到极隆重的礼遇外,还获得了一千万卢比的贷款。这对当时完全在印度控制下的尼泊尔来说,在国际上和国家独立自主上都取得了重要的成功。
1956年后,我们在西藏执行中尼协定中还遇到不少麻烦。那时我们与印度关系好,印藏贸易十分繁荣,但除亚东新来了十几家印度商人外,整个通商是由尼泊尔商人掌握的,除亚东、帕里外在江孜、日喀则、拉萨等地,大半印度货物都是尼商经营的,我们既无海关,也无检查,在西藏进口货物谈不上走私,而文物、西藏出产的羊毛、麝香、皮毛、佛教珍品是禁止出口的。尼商可以通过他们的关系,到处收集走私出口。
在藏尼商居住年代久,认识人多,他们足迹可以遍及全藏,他们的消息特别灵通,传播谣言也快。他们那时认为汉人在藏不能长久,西藏局势不稳定,所以卡扎儿选籍问题成了一大难题。许多卡扎儿不选籍,要选仍选尼泊尔籍。甚至发生一些藏族子女自认为是卡扎儿而选尼籍的。我们看到这种情形,即停止了进行卡扎儿选籍工作,待将来局势稳定再说。这也是执行协定的一种情况。
我们代表团在尼谈判时,受到尼方的招待,因为我在尼没有大使馆,住在尼方的国宾馆西达·礼瓦寺,这是尼国王修的王宫,有现代化(抽水马桶等)设备。
西藏噶伦饶噶厦也是团员之一,但他不正式出面,只在我们团内部作咨询,作为我们与噶厦商讨对象。这表明我们这次中尼谈判是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进行的。那次谈判我比较忙,每天主持与尼方外事秘书谈判后、先在潘大使处汇报一天谈的情况,研究下一次会谈内容与策略,秘书们(主要是李达南与伍仪瑜)整理了会谈纪录,草拟好向外交部请示的电报,经我修改后交潘大使签字发出。然后我再陪同藏文翻译与饶噶厦噶化会谈,也是通报情况、征求意见。那时我正当壮年,精力充沛,正好发挥积极性,多少也有点志得意满的情绪。因为是谈藏尼关系,潘大使完全放手,听取我的意见,有难决的问题请示外交部,因此,团内空气和谐,团结得好。这次谈判与中印谈判不同,中印谈判是在北京进行,由周总理亲自掌握,我不是主要谈判音,一切有外交部章汉夫主持,我是学习阶段。
最令人头疼的是和国内外交部联系,尼泊尔没有电报局,我们自己也没带电台,一切请示、汇报的密码电报都送印度驻尼泊尔大使馆发送。尼泊尔所有内外的电讯及机构都掌握在印度使馆。当我们亟须请示外交部的指示时,印度使馆的电报局迟迟不送电报来,特别是在最后定稿需要国内批准才签字时,印度电报局竟押了几天,直等到我国庆前夕才送来回电。对此,我们和尼方都知道内情,尼政府也很着急,因为尼首相要等候协定签字后即去中国北京访问,签订这个协定是他同中国友好的一个重要见面礼。印度方面见大局已定,阻挠中尼友好已不可能,而由其下属在尼的电报局搞一些小动作,已属下策、我和塔帕自然明了其中拖延的道理,都非常不满印度的做法。我私下对塔帕说,我们的关系要严防有人破坏,他非常同意。 3.中印协定执行情况
中印协定经两国政府批准正式生效。执行协定结果,藏印间通商贸易往来有很大发展。亚东市场的具体位置是在下司马,原来极少印度商人,只有十来家尼泊尔商人从事印藏贸易。协定生效后到1959年初,下司马的印度座商(开店有货栈的)增加到267人,尼商增加到313人,过去印商从未去过的帕里,这时那里也有十余户印商约32人开店做生意了。
在我川藏、青藏公路未正式通车前,中央政府进藏人员和西藏人民大量需要的日用品、衣着布匹、杂货等多数从印度运人。那时,西藏的一切旧制度不变,印、尼商利用我国尚未设立海关、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机构的时机,不但获得超额利润,而且向开放市场以外地区大量走私手表等高级消费品。
和平解放前,西藏主要出口羊毛等土特产换取印度的日用杂货工业品,每年平均进出口额约为三百万银元。解放后,藏印贸易大增,仅亚东下司马市场,自印度进口统计如下: 1952年进口值 800万元(银元) 1953年进口值 1,705万元 1954年进口值 2,828万元 1955年进口值 3,107万元 1956年进口值 4,674万元 1957年进口值 7,187万元 1958(上半年)进口值 1,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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